在东京R区官署建筑科,包括监察股长在内,总共只有五位工作人员。
监察的主要任务是发现并取缔违章建筑。近年来,地价暴涨,人口稠密,导致东京的违章建筑大幅增加,尤其在建筑密度要求保持在百分之四十以下的地区,这种现象尤为突出,有些甚至连基本的环境绿化都得不到保障。在老城区,小歌厅、小餐馆、小工场、小卖店等违章建筑比比皆是。不过,R区是个例外,此处以前属于闲适优雅的住宅区,建筑密度都在百分之四十以下。
根据行政部门对地区用途的规划,建筑法结合对环境保护的原则,对建筑物防灾、卫生等方面制定了相关规定。
但是,最近商品住宅不断增加,开发商无视建筑规章,见缝插针般的盖房子。他们建造的大多是二层住宅,住宅与住宅间只留一米间距,仅能容一个人通过,甚至还发生过棺材运不出来的悲剧。
专业开发商团队负责建房出售。他们先向区公署建筑科提交符合规定的建筑图纸,申请施工许可。图纸上的施工方案当然都符合法律规范,但建出的房屋却不按要求,完全违反建筑规范。开发商拿到施工许可时,房子往往已经上梁,很多时候,工程已经基本完成,只剩粉刷墙壁的工作。开发商这样的操作使工程进展神速,所花时间恐怕连普通施工的三分之一都不到。
这样的开发商一般都没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因此他们的资金周转非常快,必须抓紧时间把现有的住房卖出去,用销售得来的钱迅速投入其他的住房建筑工程中。这些开发商的建设过程经常是昨天还在打地基,转眼之间好几栋二层小楼就赫然矗立,外观看上去也相当漂亮,给人以强烈的购买欲。
监察局难以掌握所有的违章建筑信息。虽然他们平时的工作就是在区内巡视,揭发违章建筑,可毕竟管辖区域面积广阔,仅凭这五个人的力量无异于杯水车薪。
因此,整治违章建筑主要还是依靠人们的举报。举报者基本都是居住在违章建筑附近的居民,他们发来信件或打来电话,尤其以匿名电话居多,因为他们担心会遭到开发商的怨恨和报复。
接到举报后,监察人员会立刻赶往现场查看。这时,建筑基本已经成型,甚至都铺好了瓦,进行外立面涂装。监察人员只能将事先准备的“停止施工”的红色告示贴到柱子上。现场的木匠和泥瓦匠都是开发商雇佣来的,监察人员没法向他们直接发布命令,训斥他们也无济于事。
监察人员希望开发商看到通知后能尽早露面,可对方往往以没收到通知为由,与监察人员玩捉迷藏。就算开发商知道了,也不会立即派人交涉,多数都要经过四五通电话的催促。
能出面的开发商还算是不错的,至少可以对话商量。而有些老滑头会玩人间蒸发。
监察人员命令施工方按照规划施工,但老老实实表示服从的少之又少。受到警告后,他们反而会加快工程进度,然后火速将房子租售出去。等房子里有人入住,监察人员也就无计可施了。因为购买或租赁房屋的人都是无辜的受害者。从人情事理上说,总不能把这些支付了高额首付、每个月还需缴纳分期付款的人从房子里赶出去。这就给了那些开发商以可乘之机。
上田喜一是R区官署的一名建筑监察人员,负责听取居民对违章建筑的举报。曾经有一名家庭主妇打来电话举报,歇斯底里地高声叫嚷:“我要反复打给你多少次啊?怎么打到现在他们还没有停工?是不是你们拿了他们的钱就帮着他们?是你们贪污受贿,所以他们才敢如此嚣张吧?”
行政机构称这类电话为“陈情”,有相当多的陈情者认为,区官署的监察人员和开发商们沆瀣一气,从中渔利。
但监察人员也有一肚子苦水,因为至少在查处违建这个问题上,往往是欲速则不达。
举个例子。
有位名叫A的男子搭了一栋违章建筑。监察人员于九月三十日接到匿名电话的举报后,立刻赶到现场,见工人们已经在浇筑一楼的水泥,便委托对方转告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第二天早晨双方进行协商。可是次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没有露面,于是监察人员再度赶赴现场,口头通知工人停止施工。
十月二日,为整治此违章建筑,建筑科监察局向协作部门的负责人发出处置建议。
四日,再次给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打电话,要求对方于七日上午九点半出面协商。
七日,A终于露面,监察人员向对方指出该建筑不符合规划,要求对方在扩大占地面积或缩小建筑物之间二选一。
八日,赶赴现场,贴上红色的“停止施工”告示。
二十五日,匿名人士打来电话,告知违章工程还在旁若无人地进行。于是建筑科长亲自赶赴现场,又到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家拜访,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不在,委托其老父转告,要求对方次日露面。
二十六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并没有出面。
二十八日,根据建筑法第九条第十款,监察人员下达停止施工命令。
十一月一日,据现场调查,工程依旧在进行。
二日,A出面,监察人员再次要求他停止施工。
十一月二十九日,匿名人士打来电话,告知工程还在继续。监察人员到现场调查,发现建筑已经搭到二楼。于是又贴出一张“停止施工”的红色告示。
三十日,A本人露面,监察人员强烈要求他停止房屋施工,恢复原样。
十二月一日,违章建筑附近的居民来反映情况。
二日,监察人员寄通知给A,要求A出面协商,但邮件遭对方退回。
三日,处置违章建筑的协助部门碰头,召开讨论会,委托警察署、消防署、供水公司、电力公司营业所、燃气公司等单位协助取缔该违章建筑。
六日,建筑科长到现场勘查,发现此时建筑工程基本完工。
七日,与A电话联络,要求当面协商。
八日,A到场,监察人员要求其于十二月十一日前,上交工程修改方案。
十一日,A打来电话,请求延期至十四日。
十五日,A打来电话,约定十八日会面协商。监察人员到现场查看,施工已经停止。
到了约定的十八日,A并未露面。监察人员到现场,发现施工又重新开始,当即要求停工。
二十日,A打来电话,答应次日出面协商。
可二十一日,A仍未出现,监察人员到现场视察,此时施工仍在继续。
二十二日,电话通知A,要求其于次日上午出面协商。
二十日,A终于出现,与科长面谈。科长强烈要求其立即停止施工。
二十七日,施工现场立起告示牌,告知居民,该建筑违反了建筑法,若购买或租赁该建筑并入住,将要负担法律责任,提醒居民予以注意。
二十八日,当地的众议员(原内务府官员)的秘书打来电话,请求监察部门采取折中方案。建筑科监察部当即予以回绝,并判断可能是A向众议员苦苦哀求过。
二十九日,命令工人停止施工。
三十日,现场调查。施工仍在继续,已经在内部装修。下午,工人离开。
一月五日,现场调查,工程处于停工状态。
七日,再次调查现场,发现告示牌已经被人撤走。监察人员再次立起告示。
十日,监察人员到现场调查,发现禁令告示牌又被撤走,工人正在施工。命令工人停止施工。
十一日,A来到监察局,科长责令其停工。
十二日,通知A出面协商。
十四日,整治通知下达后第八天,根据建筑法第九条第一款,监察人员向A寄送强制拆除命令,规定最后期限定为一月三十一日。
十五日,A露面,监察人员责令其拆除违章建筑,A承诺自行拆除二楼的一部分。
二十五日,现场调查,工人正在拆除违章建筑。
三十一日,拆除命令书因地址不存在而被邮局退回。
二月三日,A托人告知监察局,称因生病不能出面协商,并出示医疗诊断书。
二月八日,打电话给A,两次均未接通。
二月十二日,A没有出面,托人告知监察局,称其将于三月十日到场。
三月十四日,接到匿名电话,称违章建设工程又重新开工。
……
这样的经过,叙述起来没有止境。从九月三十日接到匿名举报,再去现场查看,到下达停止施工的命令,经过半年之后,事情仍未解决。
可见拆除违章建筑是件多么劳神的事情。
狡猾的开发商总是想方设法拖延执行区公署的命令,问题的解决绝不是举报者想象的那样可以一蹴而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