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乘中观释论 第五卷
安慧菩萨造
西天译经三藏朝散大夫试鸿胪卿传梵大师赐紫沙门臣法护等奉 诏译
◎观染法染者品第六
复次有异宗言。于胜义谛中诸界处等性与无性有所知解。由彼杂染成其有性。如佛所言。染者着染法故。行自损害行他损害行俱损害。如是乃至痴者着于痴法。其义亦然
论者言。此中非无杂染道理。虽有如幻。谓以无实染等体故。但以行聚所成。世俗言说。非胜义谛。何所以邪。此言染法。染者为先有邪。为后有邪。为染者染法俱时起邪。三皆不然。是故颂言
若先有染者 后有其染法
云何离染法 而有染者生
释曰。此说毕竟应知此义遮其所离。若染法无体。染者亦然。止其所作非熟无果有果成熟。其义可见。若离染法有染者成。如是乃应别有染法。此即染者因染法得。若尔云何染者有故染法即成。染法有故染者即成。然后起染。此义显明。如果成熟。若有爱境即染法成。若无爱境云何有染。应当止遣安立过失。此中亦非先有染者后起染法
故颂遣言
有染者复染 云何当可得
释曰。所依染法无体性故。如已成熟。复次颂言
若有若无染 染者亦复然
释曰。若先有染者后有染法。即一切处。如染法体。是故先无染者道理
令为证成此义。是故颂言
染者先有染 离染者染成
释曰。染法若无爱体可作。是中其或见有所成。此非道理
有异宗言。离彼染者别有染法。离彼染法染者可立
论者言。若离染法得有染者。此中非有。何所以邪。若先有染法后有染者即离染者乃有染法。此中染法不有。即无爱境能成染法道理。以爱境后有故。由如是故。若离自性别因染者。得有染法。即彼染法因染者得。若尔即非爱境能成染法。以爱境居后故。所成不可得。若如此者岂非过邪。亦非先有染法后成染者
复次颂言
有染复染者 亦云何当得
问曰。或离染法有其染者。既有对待过失。此中染法染者二法同起而可成邪
故颂答言
如是若同生 亦复非道理
染法染者二 此当云何用
释曰。谓以染法染者二相离性互有所违。若法未生二俱无性。若法已生所作无体。但由爱境所成染法故有染者。而彼爱境及所起染法悉亦止遣。问曰。彼染法染者为一性可合邪。为异性合邪
故颂答言
彼染法染者 非一性有合
释曰。此何所以。非彼一性而可合故。若有二法合即极成。此中应知。是提婆达多起染。不复为彼提婆达多染者之因。彼若说合。此非道理
复次异性亦不可合。故颂遣言
异性若有合 云何当可得
释曰。异法异性若有合者。彼即相违而非一处。有二法生道理可得。后当止遣
复次颂言
若一性可合 离伴亦应合
释曰。此言合者。同体为义。凡一性者即是因义。若此一性定有合者。如前所说提婆达多。合义应见。是故无一性因。可合道理。虽于一性因无合可成。然若止其合义。应知有过
复次颂言
异性若有合 离伴亦应合
释曰。此中所说。譬如瓶衣。彼等异性而不能合。若立合者。非有异性相合因故。如前即有对待过失。异性若合有所得者。彼非异性亦应得合。此岂无过
复次颂言
若异性有合 染染者何用
释曰。此中说合。无合道理。何所以邪。如是二法各各已成别别自体。即无别法为所成义。是中亦无所成可得。故知异性无有诠表。若计异性得有合者
故颂遣言
若染染者二 各各自体成
是二若有合 前亦应得合
释曰。而彼二法汝今云何。此说得成各各体故。若或染法染者。是二汝以何义分别二法各各自体令成其合论中言或者。此说合义。若起分别时虚无果利。彼等自体无所成性。若言合者。是中染者。无有少分染法可作染法。亦非染者可有
复次颂言
异相不成合 汝欲求成合
合相若已成 复欲成其异
释曰。合性不成。彼义极成。一法异性合不可得。异性极成不成合义。故无染法染者二法同时。或复次第异性可生。亦复更互相离性故。由是此中无合道理。今此观察如汝意欲。何等异性次第可起。或复同时
今为证成此义。故颂遣言
如是染染者 非合不合成
诸法亦如染 非合不合成
释曰。此中云何。所谓非唯染法染者。非合不合。诸法亦然◎
◎观有为品第七之一
复次或有人言。胜义谛中有彼贪等诸杂染法。以有为故。譬如眼等
论者言。若如是说。遍所成故立喻不正。何以故。胜义谛中若有眼等。应有生等有为诸相。若其无者。如兔角等。亦应有彼有为诸相。是故有为诸相。于胜义谛中决定不成。云何生等有为诸相而可成立
此中应问。彼生等法增上所作。是有为耶。是无为耶。二俱不然
故颂答言
若生是有为 即应有三相
释曰。譬如能相。此中有为能相如是。不然云何有为诸相。此中所说二法和合三相遍行故。此中三相亦悉止遣彼法自相
复次颂言
若生是无为 不作有为相
释曰。如是所成应当遮遣安立过失。何以故。无为自体亦无性故。譬如灭法。此如是决定。有如是过失。如是住与无常。余法亦然。皆同生法
论者言。相者即是理法执持为性。如是所说。云何生等为复相离。有彼业用而可转耶。或不离耶
复次颂言
生等三法离 即无相业用
释曰。云何生等有为诸法次第可转。若法体未生。即住灭二法不能为彼作有为相。以未生故。是即能相无所诠表。若法自体毕竟已灭。即能相无体故无生住二法。以彼灭法自无性故。已生即无住。无住即无生灭亦无性。若言无常随逐住法。即不能作有为之相
故百论颂言
住何有灭相 无常何有住
若先有住法 后不复应有
若常有无常 有住不有常
或先有其常 后即不有常
无常与住同 若有其体者
有常即邪妄 或有住亦妄
颂意如是。若有为法不相离者。云何以一物体于一时中而得和合
故颂遣言
不于一时中 生住灭和合
释曰。以互相违故
或有人言。有彼同种因性一时可生。或复次第所作得成
论者言。此复云何。或复于彼有体中得耶。或离能相所相有所得耶。若有体得者。非于有体中有实体性同生可得。亦非所作别有其因。若或无体。此即亦无同生可有。是故体中无有如是决定生等。如生自相。亦复云何次第可成
复次颂言
生住灭诸相 别有有为相
有即是无穷 无即非有为
释曰。若离生等别有生法而可成者。彼即定有异法可立。如是乃有无穷之过。有为无为之相故非和合
复次犊子部师言。生等诸法虽是有为。云何可说为无穷耶
彼宗颂言
生生之所生 唯生于本生
本生之所生 复生于生生
此颂意者。诸法生时并法自体。有十五法共成生法。即彼如是有生住异灭诸法具足。此如是法无有差别。若差别分别者有十五法。所谓一生。二住。三灭。四若是白法。即正解脱生。五若是黑法。即邪解脱生。六若非出离法。即非出离法生。七若是出离法。即出离法生。八生生。九住住。十灭灭。十一正解脱眷属。十二邪解脱眷属。十三非出离法眷属。十四出离法眷属。除本生自体成十四法。若并本生法总成十五。生生及本生二法为始意。为此中生生所生唯本生生。更无别法本生所生还生生生。如是乃生诸余法等。此即不堕无穷之过
论者言。如是所说皆非道理
故颂破言
若谓是生生 能生于本生
生生从本生 何能生本生
释曰。自体如是无有性故
次颂破言
若谓是本生 能生于生生
本生从彼生 何能生生生
释曰。自体如是无有性故
又复有言。生生生时。即当能生。以无别故
次颂破言
若谓生生时 能生本生者
生生若未生 何能生本生
释曰。生生若未生。生时即无体。无体即不生。有何力能能生本生。若无力能即无诠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