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上宣读的答辩词
尊敬的法官,请允许我就曹先生对我的起诉作一个简要的答辩。全面的答辩由我的律师代理我进行,我想着重阐明本案的最主要事实和我的立场。
我于2004年7月出版自传性质的作品《岁月与性情》,其中,在对四十几年前大学时代的回忆中,着重描写了对我一生有重要影响的郭世英,曹与郭有密切关系,在写时无法完全避开,有少量篇幅涉及。在写相关内容时,我的目的绝不是要追究四十几年前的历史老账和个人责任,而是为了反思那个时代以及它所造成的人间悲剧。我与曹之间没有任何个人恩怨可言,当年我们的来往不多,后来几乎没有再见面,正如他所说,他从来没有招我惹我。几十年来,我心中始终解不开的困惑是他当年对郭的行为以及由此反映出的他的人品。凡是与郭有所接触的人无不承认,郭是一个极其善良而单纯的人,正因为如此,曹的行为就更令人费解。不过,在写到他时,我的文字仍是很有分寸的,力图从他在当年时代背景下的艰难处境出发给予一种解释,实际上是在努力解答我自己心中的困惑。
当然,书中对曹的叙述毕竟是负面的,为了尽量减少书出版后他可能感到的压力,我在书中用了一个化名。我的用意是,不让一般读者知道所写的那个人是谁,同时期待书中所写的往事能引起他本人的反省。事实上,在书出版后,直到2004年8月5日,这方面的情节并未引起读者的注意。从8月5日起,曹开始频繁在媒体和网站上发表措辞激烈的言论,直接把问题推到了公众面前,使得他本人以及他在X事件中的作用引起了舆论的关注,也迫使其他几位当事人和知情人不得不出面澄清那段历史。
从一开始我就认为,曹公开发表言论对我进行反驳和谈他的看法,这是他的权利,我理应尊重。因此,虽然他的言辞异常激烈,我始终保持沉默,没有在媒体上就此事说一句话,媒体所刊我的言论其实都引自我的书。我希望我们能用一种比较心平气和的方式来讨论问题,把事情闹上法庭,这是我所不愿意的。然而,情形既已如此,我也就只好应对。我心中十分坦然,相信自己做了应该做的事,就是对亡友和历史负责,说出自己所知道的情况。否则,再过一些年,事情的真相或者将石沉大海,或者将被歪曲得面目全非。现在,人们有了关于往事的多份陈述,包括曹自己的陈述,可以互相参证,就更有把握接近事情的真相了。
在本案中,双方争论的焦点是曹是否告发了郭世英及X小组。对于这个问题,我想指出以下几点……(略)
综上所述,我认为,我书中对告发一事的很有分寸的陈述完全不构成对曹的名誉侵权。
尊敬的法官,本案涉及的是四十几年前的历史事件,当时,有几个年轻人组织了一个名为X的文学小团体,从事文学创作和精神探索,在那个特殊的政治环境中,他们因此而遭遇了厄运,被公安机关抓捕,张鹤慈、孙经武被关押多年,郭世英在“文革”中非正常死亡。要弄清这一历史事件的真相,包括曹在其中所起的作用,除了期待相关档案有朝一日解密之外,只有依靠所有当事人、知情人都出来说话。也就是说,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方式是言论自由,让每个人把从自己视角看到的历史侧面呈现出来,保存下来,供现在和今后关心这一段历史的人们研究。我愿意把本法庭也看做这样的一个空间。应该允许各人的陈述有差异乃至冲突,这是正常的,四十多年前的事情了,怎么可能记忆和认识都一致。对于这些差异,可以争论而求同,也可以不争论而存异,唯独不可以用强制手段来禁止。曹现在是美国公民,享受着美国法律所赋予的言论自由,同时却仅仅因为言论把我告上中国的法庭,想借助中国的法庭来封住我和别的知情人的嘴,我觉得这不该是一个以学者自居的人做的事。在是否告发的问题上,尽管所有其他当事人、知情人的陈述都是不利于他的,我仍然认为,他说出并且坚持自己的看法是他的神圣权利。法庭在这一问题上不必也无法做结论,所能够和应该做的事情正是保护言论自由,保护包括曹和我在内的每个人回忆、叙述、研究、反思历史的权利。
最后,我想重申,无论在写书时,还是出席本法庭的审理,我都决无追究个人责任的意图。四十多年过去了,所发生的事情已经发生,追究不能挽回什么。我希望所有出庭的人,包括控辩双方及证人,共同以一种既诚实又宽容的态度面对那一段历史。当年我们都只是二十岁上下的年轻人,四十多年后在这个法庭上重聚,我们都已开始步入老年。我本人认为,在这个年龄,人应该比较超脱了,不必再计较个人恩怨,而应把立足点放在反思历史,也反思自己的人生历程上。在围绕本案的纠纷发生以后,我一再向我的证人、X事件的主要受害者孙、张建议,X小组在中国当代文学史上占有重要的一页,希望他们把心态放宽松一些,动笔写相关的回忆,而不要只纠缠于曹对他们做过什么事。曹也曾在媒体上宣布要写回忆录,我对此表示欢迎。从法庭回到书房,拿起笔来写记忆中的历史,这无疑是更符合学者身份的行为,也是更有意义的工作。
我们今天在这里谈论四十几年前的一段历史,我们要对那一段历史负责;与此同时,我们仍在历史中,在场每个人的行为也将成为历史,我们也要对今天的这个历史负责。我愿以这样的态度对待今天的庭审。
谢谢法官。
2005.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