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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论一般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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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我们的语言极为丰富,毕竟还经常有思想家为找不到精确地适合其概念的术语而感到窘困,并且由于缺乏这一术语,他既不能为他人所正确理解,甚至也不能为自己所正确理解。锻造新词,乃是对语言中的立法的一种鲜有成功的苛求,而在人们着手采用这种无可奈何的手段之前,最好还是在一种不再使用而又博学的语言中查看一番,看那里是否有这个概念及其合适的术语;即便该术语的旧用法由于其始创者的不审慎而变得有点摇摆不定,把该术语所特有的含义固定下来(尽管人们当时所想到的是否完全是同一种含义,这依然是有疑问的),也毕竟胜于因使人不理解而败坏自己的工作。

因此之故,如果对某一个概念来说,只有惟一的一个词在已经采用的含义上与该概念完全适合,而该概念与其他概念的区分又极为重要,那么,最好还是不要滥用该词,或者把它当做别的词的同义词来交替使用,而是要审慎地保持它特有的含义;因为若不然,就很容易发生这样的事情,即在该术语没有特别地唤起注意,而是淹没在一大堆含义相去甚远的其他术语里面之后,惟有该术语才能够保持的思想也就丧失了。

柏拉图使用理念这一术语,使人清楚地看出,他把它理解为某种不仅绝非借自感官、而且远远超越亚里士多德所探讨的知性概念的东西,因为在经验中永远找不到某种与它相应的东西。在他那里,理念是事物本身的原型,不仅仅像范畴那样是可能经验的钥匙。在他看来,理念源自最高的理性,由此出发而为人类理性所分有,但人类理性如今不再处于其源始状态中,而是必须费力地通过回忆(这回忆叫做哲学)去唤回旧有的、如今已非常模糊的理念。我在这里不想卷入文字的研究,以便澄清这位杰出的哲学家联结在其术语之上的意义。我只是提请注意,无论是在日常谈话中还是在著作中,通过比较一位作者关于自己的对象所表达的思想,甚至比他理解自己还更好地理解他,这根本不是什么非同寻常的事情,因为他并没有充分地规定自己的概念,从而有时所言所思有悖于他自己的意图。

柏拉图非常清楚地说明,我们的知识能力所感到的需求,远远高于为了把显象读做经验而仅仅把显象按照综合的统一拼写出来,我们的理性自然而然地跃升为远远超过经验所提供的某个对象每次都能够与其一致的知识,但尽管如此这些知识仍有其实在性,绝不是纯然的幻想。

柏拉图首先是在一切实践的东西中(他固然也把自己的概念扩张到思辨的知识上,只要这些知识是纯粹地并且完全先天地被给予的;他甚至把自己的概念扩张到数学之上,尽管数学不是在别的地方、而是仅仅在可能的经验中拥有自己的对象。在这里,如同在对这些理念的神秘演绎和他仿佛使这些理念实体化所使用的夸张中一样,我不能追随他,尽管他在这一领域中所使用的高级语言完全能够得到一种更为委婉的、符合事物本性的解释。——康德自注),也就是说,在一切依据自由的东西中发现他的理念的,而自由又隶属于知识,知识是理性的一个特有产物。谁想从经验得出德性的概念,谁想使充其量只能充当不完善的说明之实例的东西成为知识源泉的一个典范(如同实际上许多人做过的那样),他就会使德性成为一种依时间和环境变迁的、不能用为任何规则的、模棱两可的怪物。与此相反,每一个人都注意到,当某人对他来说被表现为德性的典范时,他毕竟始终惟有在他自己的头脑中才有他将这一所谓的典范与之进行比较并据以衡量这一典范的真正原本。但是,这原本就是德性的理念,就这一理念而言,经验的一切可能对象都仅仅充当实例(在一定程度上理性的概念所要求的东西具有可行性的证明),而不充当原型。至于永远没有一个人的行动符合德性的纯粹理念所包含的东西,也根本不证明这一思想中有什么空想的东西。因为所有关于道德上有价值或者无价值的判断,仍然惟有凭借这一理念才是可能的;因此,它必然是向道德完善的任何接近的基础,尽管人类本性中就其程度而言无法确定的种种障碍可能使我们远离这种完善。

柏拉图式的国家,作为只能在闲散思想家的大脑中才有其位置的梦寐以求的完善性之误以为引人注目的实例,已经成为成语,而布鲁克尔认为可笑的是,这位哲学家居然断言,一位君主如果不分有理念,就绝不能统治有方。然而,更多地顺从这一思想,并(在这位杰出的人物未给我们提供帮助的地方)通过新的努力来阐发它,要胜于用不可行这种贫乏且有害的借口把它当做无用的而置之一旁。一部按照使得每一个人的自由能够与其他人的自由共存的法律而具有最大的人类自由(不是具有最大的幸福,因为最大的幸福将已经自行接踵而至)的宪法,毕竟至少是一个必要的理念,人们不仅在一部国家宪法的最初制订中,而且就所有的法律而言都必须以这一理念为基础,而此时人们必须一开始就抽掉当下的障碍,这些障碍也许不仅仅是不可避免地产生自人类的本性,而且毋宁说是产生自立法时对真正的理念的忽视。因为再也没有比鄙俗地诉诸据说相悖的经验更有害、与一位哲学家更不相称的东西了;如果在适当的时候已经按照理念作出了那些部署,而且不是由粗鄙的概念取代理念,恰恰由于它们是从经验中得来的而使一切好的意图破灭,上述经验毕竟是根本不会存在的。立法和治理越是与这一理念一致地建立起来,刑罚当然就会越是稀少,而此时(像柏拉图所断言的那样),如果立法和治理有一完善的安排就会根本不需要诸如此类的刑罚,这是完全合情合理的。即使后者永远不可能实现,但理念毕竟是完全正确的,这就将这种最大值提升为原型,以便根据它使人们的法律状况越来越接近最大可能的完善。因为人类必须在那里停下来的最高程度是什么,因而理念与其实施之间必然留存的鸿沟有多大,这是没有人能够和应当规定的,之所以如此,恰恰因为它是能够超越任何给定界限的自由。

但是,不仅在人类理性展示其真正的因果性的地方,在理念成为(行动及其对象的)作用因的地方,也就是说,在道德事务中,而且就自然本身而言,柏拉图都正确地看到了它们从理念起源的清晰证明。一株植物、一个动物和世界大厦合规则的秩序(大概因此也可以说整个自然秩序),都清晰地表明,它们只有按照理念才是可能的;虽然没有任何一个造物在其存在的个别条件下与它的种类的最完善者的理念相一致(就像人不能与他甚至自己在其灵魂中作为其行动的原型所持有的人性理念相一致一样),但那些理念却仍然在最高的意义上是个别的、不可变的、完全地被规定的,是事物的源始原因,只有事物在宇宙中相结合的整体才完全符合那个理念。如果人们把术语的夸张之处分离开来,那么,从对宇宙秩序自然因素的复写式观察上升到其按照目的亦即按照理念进行的建筑术上的联结,哲学家的精神升华是一种值得敬重和仿效的努力;但就道德、立法和宗教的原则来说,由于理念在其中虽然永远不能得到完全的表达,但却惟有理念才使(善的)经验本身成为可能,上述精神升华就是一种完全特有的功绩;人们之所以不承认这种功绩,乃是因为人们恰恰是按照经验性规则来判定它的,而经验性规则作为原则的有效性恰恰是应当被理念取消的。因为就自然而言,经验为我们提供规则,是真理的源泉;但就道德法则而言,经验(令人遗憾地!)乃是幻相之母,从已做之事引申出关于我应做之事的法则,或者想由此对它们作出限制,是极应予以摈弃的。

事实上,恰如其分地进行所有这些考察,构成了哲学的特有尊严,但我们现在却要从事一项不那么辉煌的、但毕竟也不是没有价值的工作,即为那座宏伟的道德大厦平整和加固地基,在这一地基中,可以发现一种徒劳地、但却信心十足地挖掘宝藏的理性的各种各样的暗道,它们使得那座建筑变得不安全了。因此,纯粹理性的先验应用、它的各原则和理念,就是我们现在必须清楚认识的东西,为的是能够恰如其分地规定和估量纯粹理性的影响和它的价值。然而,在我搁置这篇暂时性的导论之前,我要请求把哲学挂在心上(这比人们通常遇到的更甚)的人们,如果他们认为自己已经被这一点以及下文所说服,就要按照理念这一术语的源始含义来守护它,以免它陷入通常乱七八糟地表示各种各样的表象方式的其他术语之中,并且损害科学。我们毕竟并不缺乏恰如其分地适合于每一种表象方式的称谓,没有必要侵入另一门科学的领地。这些称谓的梯级序列如下:种是一般而言的表象(repraesentatio)。在它之下是有意识的表象(perceptio[感知])。仅仅与主体相互作为主体状态之变态的感知是感觉(sensatio),一种客观的感知就是知识(cognitio)。知识要么是直观,要么是概念(intuitusvel conceptus)。前者直接地与对象相关,是个别的,后者间接地凭借多个事物能够共有的一个特征与对象相关。概念要么是一个经验性概念,要么是一个纯粹概念,纯粹概念如果仅仅起源于知性(并不起源于感性的纯粹映象),就叫做notio[思想]。出自思想而超越经验的可能性的概念就是理念或者理性概念。熟悉了这种区分的人,听到把红颜色称为理念,必然觉得无法忍受。就连把红颜色称为思想(知性概念),也是不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