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毕竟是中共最高领袖,而江青又是那么一个在上海曾闹得满城风雨的影星,何况那时毛泽东和贺子珍并未办理离婚手续。因此,江青和毛泽东恋爱的消息传出,反对者大有人在。内中,最为激烈的反对者是张闻天。他认为,贺子珍是一位优秀的中共党员,有着光荣的斗争历史,又经过长征的艰苦考验,多次负伤,应该受到尊重。
另外,张闻天收到了王世英等的一封长信,反映了江青当年在上海的复杂历史情况。
王世英(1905—1968),山西省洪洞县人,毕业于黄埔军校第四期,与林彪同期。192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曾在上海、南京、天津、北平从事地下工作,是中共资深的情报工作负责人。解放后担任中共山西省委书记、山西省省长。
当江青在上海被捕时,正值王世英在上海,曾组织过营救江青的工作。此后,江青在上海所闹的“唐蓝风波”,王世英也一清二楚。
王世英在1938年奉命调往延安,得知毛泽东要与江青结婚,大吃一惊。他写了一封长信,给中共中央负总责的张闻天。他在信中详细反映了江青在上海的种种情况,认为毛泽东作为党的领袖,与这样的女人结婚不合适。
王世英写完信之后,觉得一个人署名,分量还不够。他在延安找到当年一起在上海从事地下工作的陈雷(后来曾任黑龙江省省长)、南汉宸、王超北、谢祥荫、余宗彦[81]等,共同署名,而且一一摁了指印,表示郑重其事[82]。
王世英后来在“文革”中遭迫害致死。南汉宸后来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也在“文革”中遭迫害致死。王超北在1962年被康生下令逮捕,关押了近20年……
在江青和毛泽东结婚之后,消息传出,向中共中央去电、去信反对这一婚姻的还有:新四军副军长项英;中共江苏省委;严朴……
来自新四军军部的电报,明确地写着“此人不宜与主席结婚”。
伟斯、兆琼的《“神剑”与沉镣—扬帆传略》一文披露:
1939年,扬帆来到皖南新四军军部。副军长项英有次看了一张报纸上登载蓝苹(江青)在延安时的一些新闻报道,他指着报纸问扬帆:“蓝苹在上海的情况怎样?”
扬帆如实谈出了他的看法,还声明:“蓝苹被捕是实,是否自首不清楚。”项英则要扬帆把讲的情况和意见写一份书面材料,并拟了一份电报打给康生,电文末尾他加上:“此人不宜与主席结婚。”[83]
■ 蓝苹成为江青之后,上海报纸刊登《蓝苹的往事》
扬帆,20世纪50年代曾以“潘杨案件”震惊全国,“潘”即潘汉年,“杨”即扬帆。
扬帆原名石蕴华,江苏常熟人氏,1912年生。他出自名门,自幼喜爱诗画,1932年以初中文化水平考入北京大学中文系。1935年夏在南京国立戏剧学校任训导处秘书,介入戏剧界。
1937年3月,他改名殷扬来到上海,8月加入中共。
扬帆在上海影剧界活动,跟唐纳等均熟悉,所以知道蓝苹。他也认识蓝苹。
1989年出版的《扬帆自述》一书中,他这么谈及往事:
那是在1939年,第三战区国民党办的一个报上登载了蓝苹(即江青)在延安的一些所谓新闻,我当时担任军部的秘书,和项英同志经常接触,项英同志问我是否知道蓝苹其人,我如实地说明我在上海时认识她,而且和她原来的丈夫也认识。唐纳曾是《大公报》副刊编辑,也是电影演员,经常写电影评论和介绍话剧等文艺活动;唐纳还参加了我任主席的“上海影评人协会”的组织,我们每周都要碰一次头或在一起聚餐。江青是一名影剧演员,原是党员,被敌人逮捕过,但是否自首我不清楚。我也讲了关于她个人生活作风等情况和一些看法。项英同志要我把讲的情况和意见写一份材料,并拟了一份电报给延安的康生。电文上他最后加上“此人不宜与主席结婚”的一句话。这件事,我再也没有对别人讲过。[84]
当时项英打电报给康生,是因为康生兼任中共中央社会和情报部部长。
为了这份电报,扬帆后来吃尽苦头,这将在后面述及。
当时的中共江苏省委,也发来电报。
1937年扬帆在上海影剧界从事地下工作时,是受沙文汉领导的。沙文汉在解放后任中共浙江省委书记,也曾受“潘杨案件”的株连。沙文汉夫人陈修良,曾任中共南京地下市委书记。她在1990年发表《刘晓在上海》忆及刘晓的情况:
1979年,他到上海治病,我几乎每星期都去看望他一两次。在这期间他还能记起旧事,断断续续地同我谈了他的遭遇和历史上的一些问题,从他的谈话中我了解了不少过去不太清楚的问题。
他说:“我们弄到这种地步(指刘晓在“文革”中被整—引者注),是同江苏省委时期反对毛主席和江青结婚的事有关。”1939年周总理(这是人们对周恩来的习惯称谓,尽管他在1949年才成为总理—引者注)曾打来一个电报给省委,问江青的历史情况。我们省委负责人联名回电,一致反对,认为江青历史上不清白,生活腐化,毛主席不宜同她结为夫妇。这个电报落在康生手中,江青当然会知道,于是种下了深仇的根。
刘晓是湖南辰溪人。1927年在上海参加过三次武装起义,和周恩来颇熟。此后他在上海从事地下工作多年。1932年被派往福建,曾任中共福建代理书记。他参加了长征。1937年5、6月间,奉中共中央之命,前来上海,重建遭到严重破坏的中共上海党组织,建立中共上海临时委员会。“临委”之下,设立群众工作委员会。“群委”由五人组成,其中之一便是陈修良,另一位则是王洞若—江青正是通过王洞若这一关系,得知徐明清在西安的地址,从上海来到西安的。1937年11月,鉴于上海已被日军占领,根据中共中央指示,成立了中共江苏省委(当时上海市属江苏省),刘晓任中共江苏省委书记,张爱萍、沙文汉、王尧山为领导成员,周恩来为了了解江青的政治历史情况,理所当然发电报给中共江苏省委书记刘晓,刘晓等中共江苏省委负责人也就联名回电,反映了江青的问题,同样认为“毛主席不宜同她结为夫妇”。刘晓还注意到了江青在上海时跟崔万秋的来往。[85]
第三个向中共中央反映江青历史问题的是严朴。
笔者采访了严朴之女严昭[86](严慰冰之妹)。严朴是江苏无锡人,出身望族。生于1898年。他反叛家庭,于1925年加入中共。1928年曾赴莫斯科出席中共六大。回国后,在上海从事地下工作。1933年进入江西中央苏区,参加了长征。
1935年秋和潘汉年一起去莫斯科向共产国际汇报。1938年3月回到延安。
严朴在上海工作多年,曾通过各种途径得知江青的情况,向中共中央作了反映。
此外,原在上海影剧界工作的中共党员周扬、袁牧之也先后进入延安……
当年共产国际派往中国的军事顾问李德也在延安。虽然李德对毛泽东始终存在偏见,但是他在《中国纪事》一书中写及江青与毛泽东结婚时的情况,还是有一定参考价值[87]:
这期间,江青进入了毛的视线。她到达延安的初期,同李丽莲(李德在中国的第二位妻子。最初的妻子叫萧月华,在瑞金跟他结婚,并一起长征到了延安—引者注)一起在延安剧院登台演出,两人有时演古老的京剧,有时演写实主义的新剧。为了看她演出、听她唱歌,毛令人奇怪地常常去剧院。一种关系慢慢开始了,其活动场所在离延安特别远的鲁迅艺术学院……江青在1938年秋搬到毛那里,开始名义上是他的秘书,后来成了他的夫人。
对于这个婚姻以及对江青本人,我都听到了许多轻蔑的议论。博古谈到她“复杂”的过去,像人们现在所说的那样,说她过着一种“甜蜜的生活”,博古还谈到她同国民党高级官员的不清不白的关系,以及同党的不清楚的关系。事实上,她到延安之后,并没有像其他从国民党地区来的所有党员那样,被送到党校去学习,一般人都认为她是非党员。后来换了一种说法,说在1932年或1933年由康生(应为黄敬—引者注)介绍她入党,说她过去那些年在政治上是消极的(后来又说是搞秘密工作的),因此先受到了审查。我在延安时,她在政治上不太显露,同时放弃了舞台生活。同朴质的延安人的习惯相反,她在公开场合总喜欢表现一种使人不可接近的傲气,骑着高马,由四个警卫陪同,大家并不喜欢她。……
但是,也有人以为,毛泽东要跟谁结婚,纯属毛泽东个人私事,他人不必多加干涉。爱情不等于“干部鉴定”,无法勉强。支持者中最为激烈的是康生。
据传,中共中央政治局讨论了毛泽东的婚事,同意了毛泽东的意愿,但对江青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江青只能以一个家庭主妇和事务助手的身份,负责照料毛泽东同志的生活与健康,将不在党内机关担任职务,或干涉政治。”
这一规定,后来又被传为“约法三章”。这“约法三章”流传甚广,却因没有原始文件为据,那“三章”的内容也就有着许多不同的版本。
版本之一是大陆很多书刊流传的:一、不准参政;二、不准出头露面;三、要好好照顾毛泽东同志的生活。
版本之二是台湾李凤敏著《中共首要事略汇编》中的《江青事略》以及玄默《江青论》所载:“(一)江青不得利用她和毛泽东的关系作为政治资本;(二)她只能成为毛泽东的事务助手,不得干预政策及政治路线的决定;(三)她不得担任党内机关的重要职务。”
版本之三是老龙著《江青外传》[88]:“(一)只此一次,不准再娶;(二)毛与贺子珍的婚约一天没有解除,只能称‘江青同志’,不能称‘毛泽东夫人’;(三)除照顾毛的私人生活外,不得过问党的内外一切人事和事务。”
不过,毛泽东的卫士长李银桥,否认曾有过“约法三章”。他如此说:“还流传什么‘约法三章’?江青打倒了十几年,真有这个约法三章,约法人早就出来证明了。没人证明么。”[89]
李银桥的意见,可以作为“一家之见”。
值得提到的是,那位美国记者维特克在《江青同志》一书中,没有说“约法三章”,但提及了:“今后二十年或一生之间,江青只能专心家事,不准干预公事。”
曾经在王世英反对毛泽东、江青结婚的联名信上签字的余宗彦也说[90]:“听说,中央有决定,江青仅仅是照顾毛主席的生活,不得参与政治活动。听到这个消息后,我想,这大概与世英同志发起的联名上书有些关系,总算达到了部分目的。”
另一值得注意的是,崔万秋在其所著《江青前传》中,提及国民党军队攻下延安时,曾查获王若飞的日记本,内中记述了“约法三章”的内容:
第一,毛、贺的夫妇关系尚存在,而没有正式解除时,江青同志不能以毛泽东夫人自居;
第二,江青同志负责照料毛泽东同志的生活起居与健康,今后谁也无权向党中央提出类似的要求;
第三,江青同志只管毛泽东的私人生活与事务,二十年内禁止在党内担任任何职务,并不得干预过问党内人事及参加政治生活。
当时,王若飞担任中共华中、华北工作委员会秘书长兼八路军副参谋长。从1941年冬起王若飞担任中共中央秘书长。
崔万秋在1971年退休,隐居美国。1990年7月病逝于旧金山。崔万秋晚年,在美国潜心写作《江青前传》一书,于1988年由香港天地图书有限公司出版。我细读了《江青前传》,发觉除了写及他自己在上海与蓝苹的直接交往之外,广征博引,极其详尽引用海外尤其是台湾方面对于江青的研究资料,对江青的早年身世进行详尽考证。可以说,如果他不是长期关注江青,在美国很难收集如此众多的关于江青的报道、专著、研究论文以及国民党的内部文件。
台湾方面公布的王若飞所记“约法三章”,文字较严谨,内容也比较准确。只是尚未见到公布原件手迹。
崔万秋就“约法三章”加的按语原文如下:
作者按:以上三项决定存于中央政治局,国军攻克延安时,曾见于王若飞日记内,亦记有上述三项条件。莫斯科亦提及此项决议,但其所指时间有误。
据笔者查证,王若飞确实有记日记的习惯。倘若把现存于大陆的王若飞日记加以比对,缺少1938年日记的话,也将间接证明那一时期的王若飞日记确实落到国民党军队手中,现存于台湾。
据崔万秋称,他所引用的“约法三章”,源于陈绥民著《毛泽东与江青》(台湾新亚出版社1976年版)。
陈绥民曾名陈大勋,是崔万秋的好友,这可能是由于他们都从事特殊而又秘密的工作。陈绥民曾任国民党中央党部社会工作会总干事。社会工作会是国民党三大情治单位之一,陈绥民长期从事情报工作。
陈绥民是胡宗南的亲信。台湾出版的《胡宗南先生纪念集》,刊载了署名陈大勋的回忆文章《片断的追忆,永恒的怀念》,详尽记述他在胡宗南手下工作的经历。此外,中共党员熊向晖奉周恩来之命埋伏在胡宗南身边,担任胡宗南机要秘书。在熊向晖的回忆录中,也多次提到陈大勋,亦即陈绥民。
值得注意的是,1945年8月13日日本宣布投降前夕,陈绥民奉命指挥伞兵部队空降北平,使国民党部队得以抢占北平;更值得注意的是,1947年3月胡宗南占领延安之后,任命的延安市长便是陈绥民。正因为这样,陈绥民在延安读到王若飞遗失的日记,也就理所当然。作为长期从事情报工作的他,注意到王若飞日记中记载的“约法三章”,同样理所当然。
陈绥民不仅是国民党情治系统高官,而且与崔万秋一样,勤于动笔。陈绥民曾经就延安之役写过《延安的克复与失落》,内中写及中共地下人员如何获取胡宗南机密情报。此外,陈绥民还在台湾出版了《迷惘:台独往何处去?》(台北天人出版公司1984年版)以及写了一些研究分析大陆对台军事动态的重要文章。他的《毛泽东与江青》一书,可以说是他长期对毛泽东、对江青进行情报收集的成果,堪与崔万秋的《江青前传》相提并论。陈绥民晚年在台湾淡江大学担任教授。
陈绥民的《毛泽东与江青》,内中详细记述了从王若飞日记中所得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毛泽东与江青结婚的“约法三章”。这时距离1947年3月陈绥民随胡宗南进入延安,已经29年。这表明陈绥民不仅精心保存了当年缴获的王若飞日记原件,而且当时还从王若飞日记中抄录了“约法三章”。
王若飞日记所记的这一版本的“约法三章”,可能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当时的原始文字记录,所以文字相当严谨。其余种种版本,是凭借记忆回忆或口头传说,所以彼此有出入。
根据王若飞所记“约法三章”,第一条规定了毛、贺、江三人的关系,第二条规定了江青的任务,第三条规定了对江青所作的限制。这三条,条理清楚,用词稳妥,是种种版本中最为可信的。
笔者多次前往台湾,曾经到中国国民党中央党部的党史研究室请教,希冀能够查阅王若飞日记原件。据云可能归入大溪档案。所谓“大溪档案”,收入1921年初至1949年间蒋介石的重要档案,由“总统府”机要室掌管,从大陆迁往台湾之后因存放于台湾桃园县大溪镇的大溪宾馆而得名。1979年国民党党史委员会迁往阳明山的中兴宾馆,国民党中央的党史资料以及大溪档案也都集中在中兴宾馆的地下室里,从此对外改称“阳明书屋”。笔者也曾来到阳明书屋,到了那里的地下室,空空如也。据告,大溪档案已经再度转移。由于大溪档案的管理人员不多,因此查阅相关档案仍是相当困难。但是王若飞日记作为重要档案,势必得到妥善保存。有朝一日从台湾保存的王若飞日记上查到王若飞亲笔所记“约法三章”,这一悬案也就水落石出。
当然,是否存在“约法三章”,其最终的结论还有待北京的中央档案馆、中央文献研究室等部门证实。
也有人以为,当时中共中央政治局不可能对江青作出“约法三章”,而是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人找江青谈话,如果她与毛泽东结婚,对她规定了几条必须遵守的原则,后来被传为“约法三章”。
否定“约法三章”之说的最有力的证据,是1986年8月30日杨尚昆在北京三座门他办公处的会议室,跟张闻天传记组成员谈话时说:“过去有个传闻,说江青同毛结婚时中央有一个决定,不让她参加政治活动。实际根本没有这件事。第一中央不可能通过这么一个东西,果真如此的话,毛主席不要吵翻了吗?还有一个旁证,两年前我曾问过陈云,我说那时你在延安既是组织部长,又是政治局委员,你知不知道这件事?他说根本没有那回事。”[91]
但是,杨尚昆说及关于陈云这样一件事:“陈云曾经以组织部长的名义找江青谈过一次话,就说毛主席人家有老婆,并未离婚,你要注意啦。江青便告诉了毛主席,毛就打电话给陈云,说你这个组织部长竟然管到我家里的事情来了!这时毛泽东已经同江青结婚了。”
2001年第4期《党史博览》杂志发表阎长贵先生的文章《历史事实必须澄清—毛泽东和江青结婚中央有无“约法三章”》,对于“约法三章”表示否定。
我在2001年第12期《党史博览》杂志上发表了《也谈“约法三章”》,提出不同看法:毛泽东与江青结婚时,中央有无“约法三章”?我对此不持肯定态度,也不持否定态度。
我持不肯定的态度,是因为至今已经公开的中共中央档案中,没有关于“约法三章”的记载。前文中虽然提到台湾方面公布的王若飞日记曾记载“约法三章”,但是,台湾方面没有公布王若飞日记的手迹,因此不足以作为肯定的证据。
我持不否定的态度,则是由于“约法三章”颇为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毛泽东要与江青结合时,贺子珍仍是毛泽东夫人,而且江青又是一个颇为复杂的女人—江青不仅男女关系复杂,此前有过四次婚姻(裴明伦、黄敬、唐纳、章泯),上海大报小报对她的桃色新闻炒得沸沸扬扬,而且她曾经被捕,不明不白地出狱。“约法三章”正是针对毛贺、毛江关系以及约束江青而提出的,合情合理。
阎长贵先生作出了“毛泽东和江青结婚,中央有‘约法三章’的说法,不符合历史事实”这样的结论,我以为过于绝对了。
阎长贵先生以毛泽东的卫士长等人的回忆录没有谈及“约法三章”为依据,否定“约法三章”。其实李银桥是在1948年才来到毛泽东身边,而“约法三章”是在十年之前作出的,更何况李只是卫士而已,怎么可能知道中央的秘密决定?我也曾经三次访问过张耀祠,他说自己在解放后才来到毛泽东身边工作,不知道“约法三章”。张耀祠所说的“不知道”是符合实际的。但是不能以张耀祠“不知道”就作为否定“约法三章”的依据。
其实,不论对于毛泽东还是江青,“约法三章”毕竟是不愉快的。因此,他们不可能对身边工作人员谈起“约法三章”。所以,不能以毛泽东或者江青身边工作人员没有听说“约法三章”,就否定“约法三章”。
我要提及一项重要的佐证,那就是陈云秘书刘家栋的回忆。刘家栋是在1938年5月担任陈云秘书,而毛泽东与江青正是在此后数月结合的。
陈云当时对于毛泽东与江青的结合持反对态度。当时,陈云担任中共中央组织部部长,曾经找江青谈话,并对江青在上海的表现作过了解,审查过江青的党籍问题。我在《陈云之路》(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0年版)中,专门写了一节《批评了“大明星”蓝苹》,内中引述了刘家栋的回忆:
陈云同志身为组织部部长,对当时的很多人的情况,有着比较多的了解。由于工作性质决定,还容易听到来自不同方面的各种各样的反映。他就是根据自己对江青的了解,根据党内军内广大干部的意愿,在中央书记处会议上,提出了不同意毛泽东与江青结婚的意见。
但是,在中央书记处讨论时,多数同志表示同意毛泽东同志和江青结婚,只是附有一个条件,就是结婚后,江青不得干预毛泽东同志的政治工作。在这种情况下,陈云就坚决服从中央书记处会议决议。这反映出,陈云同志既坚持了原则,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又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服从组织决议。[92]
刘家栋的回忆说明,毛泽东与江青的结合是经过“中央书记处讨论”,而且作出了“决议”,附加条件是“结婚后,江青不得干预毛泽东同志的政治工作”。这附加条件虽然只一条,但是与流传的“约法三章”精神是一致的。
在这里,我还要顺便提及:2001年1月,我在美国旧金山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中国研究所查阅资料时,发现在1969年出版的台湾《中共年报》第五部分第24页关于江青的生平介绍中,有这么一段写及毛泽东与江青的结合:
江以中共中央军委案卷管理员身份,与毛同居。当时毛妻贺子珍尚养疴苏联,遂遭张闻天、陈绍禹等人之反对,认为贺女为一“优秀的党员”,不但具有“光荣的斗争历史”,且在“长征”途中,负伤多次,应该受到尊重。但一部分毛之亲信,则主张毛既为一党领袖,不宜过分予以束缚,并认为毛、江之结合,纯系基于毛之“生活上与工作上之实际需要”。后经时任“鲁艺”副院长之柯庆施及主持特务工作之康生从中奔走疏通,取得中共中央谅解,承认毛与贺的分离以及毛与江的结合,确系出于“组织上之安排”。同时提出一项决定指出:“江青同志只能以一个家庭主妇和事务助手的身份,负责料理毛泽东同志的生活与健康。将不在党内机关担任职务或干预政务”。这一事实,亦可说明“文革”以前二十多年来,江青始终未能出任中共党政要职的原因所在。
台湾方面的资料所说的“一项决定”,也类似于“约法三章”。这一资料表明,在江青政治生涯的顶峰时期—在中共九届一中全会上当选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时,就已经有类似于“约法三章”的说法,并非在江青倒台之后才流传“约法三章”。
阎长贵先生在2008年第8期《同舟共进》杂志上发表《毛泽东江青结婚,中央有无“约法三章”》一文,再度表达对于“约法三章”的否定。
他的观点又一次遭到否定。在2008年第12期《同舟共进》杂志上,发表了中共中央党校教授金春明的《一点补充和思考》、文史学者郭汾阳的《也谈“约法三章”及其他》,都表示不同意阎长贵先生的意见。
金春明教授在《一点补充和思考》中谈及了关于“约法三章”研究的最初情况:
我可能是在公开报告和文章中较早谈及此问题的人。1984年7月,在海军举办的一个报告会上,我作了“‘文化大革命’为什么必须彻底否定”的报告,曾言:江青和毛泽东结婚后,“中央规定她的任务是照顾毛泽东的生活,不许她参加政治活动”,这个报告的录音整理稿经海军政治部印发后,在全国很多地方翻印,流传较广。大概由此引起了中央领导同志的注意。1985年7月8日,中央军委办公厅秘书处突然打电话给中央党校办公厅,传达了杨尚昆同志的指示:“党校关于彻底否定‘文化大革命’的报告很好。听说现在要出版,有一个问题,就是报告中提到毛泽东和江青结婚时,说当时中央有个决定,可以结婚,但江青不能参政。我找了几个老同志问了一下,都说没有这回事。我自己也不记得有这个事。请出版之前,将这个问题核实一下。”当时的中央党校副校长陈维仁同志把杨尚昆同志的指示转给我。我很想趁这个机会把问题搞清楚,可是档案馆进不去,我不久又生病做了手术并休息了半年多,把机会错过了。此后,根据领导指示精神,在我的文章和报告、讲课中,都不再讲这个问题,但作为历史研究,它一直是我心中的一个悬案。
金春明教授在文章中谈及:
一位从上海来的省部级班学员(大概是市委常委,曾任上海市总工会主席),谈到一个情况:1938年下半年,中共中央曾发给上海市委一份电报,了解江青在上海时的情况,并征求对江青同毛主席结婚的意见。当时负责上海地下党工作的刘晓、刘长胜等同志复电中央,如实反映了江青在上海的情况,并认为江青不宜和毛主席结婚。不久,中央电告上海市委,江青已同毛泽东结婚,“如有同志问及此事,可告以江青主要照顾毛主席生活,不参加政治活动”。我认为这个情况很重要且是可信的。
总之,关于毛泽东与江青结合时,中央有无“约法三章”,现在还不宜作定论,因为不论是予以肯定或者完全否定都还缺乏有力的证据,姑且暂作“悬案”挂起来。
最可靠的证据将在中共中央的档案(诸如中央会议记录)之中,而目前这些档案并未全部公开。
值得提到的是,毛泽东在延安为抗大学员做关于“革命与恋爱问题”的专题报告,提出了革命队伍里恋爱问题必须遵循三项原则,即“政治一致,双方自愿,不妨碍工作”。
从毛泽东的角度来看,他与江青的婚姻,符合“政治一致,双方自愿,不妨碍工作”这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