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国藩写给奕䜣
1870年
曾国藩(1811—1872),中国近代政治家、战略家、理学家、文学家,湘军的创立者和统帅。官至两江总督、直隶总督、武英殿大学士,封一等毅勇候,与李鸿章、左宗棠、张之洞并称“晚清中兴四大名臣”。
1870年春,天津发生多起儿童失踪绑架的事件。6月初,天气炎热,疫病流行,育婴堂中有孤儿患病而死。于是民间开始传言外国修女绑架杀死孩童作为药材之用。由于沟通不畅导致双方冲突,数千民众最终焚毁了教堂,包括法国驻天津领事丰大业在内的二十一名外国人丧生。外国军舰来到天津,七国公使向总理衙门抗议。曾国藩受朝廷委派前往天津调查处理此事。他以当时清朝的国力不足以抗洋而选择尽量息事宁人的策略。其间屡受洋人胁迫,并与主政的恭亲王频繁沟通。在事件处理的最后阶段,曾国藩给恭亲王写了此信。他在信中建议的处理方式最终导致民怨沸腾,自己也觉“外惭清议,内疚神明”,1872年黯然离世。
曾国藩顿首上书王爷殿下、列位大人阁下:
英国公使威妥玛说起天津教案,说什么中国故意拖延不办,难得法国公使罗淑亚耐心容忍之类的话,他这是在特意从旁挑祸。虽然您的处理能够坚持定见,刚柔互用,让法国公使罗淑亚不至于立即决裂。但内有英国公使威妥玛帮他出主意,外有凶犯未能迅速缉拿归案,决裂与否,仍属毫无把握。
我这里缉拿凶犯之难,审讯定罪之难,只可以秘密呈报给您和周围的人,不宜全都告诉洋人。我原来计划查出凶手二十一人,这个数字正好与洋人的伤亡人数一样。昨天收到了您的来函,说国人抵命的人数最好略高于洋人伤亡的人数,否则我们想一命抵一命,恐怕洋人会变为一官抵一官,将来更费周折。您的想法细密周致,让我钦佩不已。昨天丁日昌大人来见我,我跟他反复商量,也觉得抓的人太少,让您没办法每天凭空跟洋人争论,老是担心激怒了洋人让事态发生变化。我已经严令各级文武官员迅速侦查缉拿,限定四日之内在数量上抓够二十人,逾期没完成的,立即从重处分。我们很快就达到了这个数字,加上以前抓的,现在一共抓了三十七人,也可以多少堵住洋人的嘴了。我们将继续展开查访。现在准备以够处死的级别通缉捉拿五十余人,最终处死二十人左右,其余各犯建议分别轻重,判处充军、流放等罪,还有一些可以准备随时释放。咱们抓的虽然是老百姓,但人数更多,可以用这个方式让洋人接受。而判决有轻重,也不至于让人觉得滥杀无辜激起公愤。至于本案办理迟缓,我曾国藩实在难辞其咎。
天津知县刘杰已于二十五日押解到天津,知府张光藻在二十七日到。因为受到洪涝阻滞,改走了水路,所以行程稍微晚了一点。这两天会马上进行审讯,整理口供,呈送给您。此外,所有案犯审讯取供、全案审理终结的事,计划以八月二十三日为限。立这个期限,是为了催促下属,也是为了督促我自己。八月二十三日以前,如果罗淑亚公使急着带法国人出京回国,还请您委婉劝阻,告诉他曾国藩已经自己设定了期限,如果逾期仍无头绪再出京不迟。如果没到期限就可以速了交卷,那他一定会力求速了的。
被抓的王三、安三等信教的当事人早已释放,似乎不必再三追究。洋人如果以刑讯逼供为借口指责,将来讯问府县,如果确实有滥用刑讯的事情,自然会按律治罪,决不会轻饶。
复颂钧安,即希垂鉴。不具。
原文
曾国藩顿首上书王爷殿下、列位大人阁下:
廿五日接读隶字五十六号来示,敬承一一。
威使议论此案,谓中国安心不办,难得罗使耐性等语,其意专欲从旁挑祸。虽经尊处坚持定见,刚柔互用,罗使不致即形决裂,然内有威使为之谋主,外则凶犯未能速获,决裂与否,仍属毫无把握。
此间拿凶之难,讯供之难,止可密陈于左右,不宜尽告于彼族。国藩前拟查出凶手二十一人,计可与洋人伤毙人数相抵。昨由毛帅持示尊函,谓抵命之数宜略增于伤毙之数,否则我欲一命抵一命,恐彼转欲一官抵一官,将来更费周折。荩筹周至,钦佩无已。昨雨生中丞来此,国藩与之熟商,亦以拿犯过少,则尊处不能日以空言争论,深恐激之使变。已严限镇、道、协、府、县文武各员速密访拿,限定四日之内共拿二十人之数,逾限不获,立予重谴。顷果续获此数,合之前获之犯已得三十七人,亦可稍执洋人之口。此后仍即随时查访。惟闻正凶或已潜逃,查有杨二、周起隆、陈三元等皆系正凶,现在逃入京中,已由萧令世本密派干役;通州亦闻有要犯窜往,由丁道派弁密捕,不识能否缉获。现拟抵命之说通拿五十余人,仍以二十左右为率。其余各犯拟分别轻重,科以军徒等罪,其余则随时释放。庶人数较多,可以服洋人之心,而罪有等差,亦不致稍涉枉滥。至办理迟缓,国藩实难辞其咎。
现在刘令已于廿五日解到天津,张守于廿七日到津,均因陆路积潦阻滞,改由水道,故行程稍迟。日内当即会同毛、丁二公讯取确供,送呈尊处。此外,拿犯及讯供各事,计全案就绪,拟以八月廿三日为限。立一限期,借以催督僚属,亦借以自加鞭策。八月廿三日以前,如罗使急欲携法人出京回国,仍请尊处婉切劝阻,告以国藩自请期限,若逾限尚无头绪,出京未晚,如未到限期即可速了交卷,亦必力求速了也。
陈道说帖内未经声叙明晰之处,已饬该道逐一登复,另折呈览。任令验教民伤单所称安三、李兆恒被烧伤痕,俟会讯刘令,再行问明奉复,并当详细复奏。王三、安三及各教民早经释还,似不必再四追究。洋人若以非刑借口,将来讯问府县,如实有滥用非刑之事,自应按律治罪,决不放松也。复颂钧安,即希垂鉴。不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