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这种东西:有些人视他为神圣;有些人视他为万恶的渊薮;有些人以为他是由几个野心家设立的;有些人以为他是从有人类以来便有的;有些人想在二十四小时内把他废除;有些人想把他维持到万世万万世。这样主观的歧异意见,此处可以不必骤然下论断;但逐章揭橥客观的历史的事实,使学者既明其本源,复知其究竟。
摩尔根说:假定人类的生命到现在有十万年,大约其中有九万五千年是行过共产制的时代。这句话初发表时,未免太惊骇了资产阶级的学者。其实并没有什么稀奇。原始时代各种幼稚的生产方法是自然而且必然的历程,所以原始共产社会也是自然而且必然经过的阶段。这在以上各篇已经详细阐明了。
在原始共产社会(村落集产社会不过是她的变形)中,既没有国家,又没有政权,惟一的组织只有氏族。所以书契以前完全是氏族的历史,书契以后完全是国家的历史。然而国家并不是忽然从天上落下来的。所以与氏族之间必有一定蝉递的关联,今欲明了这种关联,势必再举摩尔根别一种重大的发明——即伊洛葛氏族社会——于本篇之首。
美洲印第安人每个种族内部有几个以兽命名的血族团体,与希腊的Genea罗马的Gentes性质是一样的;不过印第安人的形式是原来的形式,希腊罗马的形式是后来转变的形式罢了。并且希腊罗马原始时代的社会组织,如氏族之上有宗族(Phratrie),宗族之上有种族(Tribu),现在在美洲印第安人中恰好发见了惟妙惟肖的同类组织;更进一层追溯我们今日的根源,则这类组织乃是一切半开化民族至文明初启时的共同构造。自从摩尔根在印第安人中获得这种例证,于是希腊罗马上古史中各种极难索解的部分涣然冰释,并且同时使我们对于未有国家以前原始社会制度的根本性质格外的明了。
第一篇已经说过,氏族是由伙伴家族产生的,伙伴家族是氏族集合的原始形式。伙伴家族是由一些伙伴结婚的人们组成的,因为在这种家族形式里面父性不能确认,所以一个种族的后裔只能认同一母亲为元祖,而这个母亲即为氏族的创造人。兄弟们不能在自己氏族里面同他们的姊妹们结婚,他们只能跑到别的氏族里面和别的氏族的女子结婚;他们和别的氏族女子生下来的儿子,按照母权,只能属于别的氏族(妻的氏族),而不能属于自己的氏族。所以无论那个氏族里面只能保留每代的女性后裔;至于每代的男性后裔总是属于其母的氏族。
人口不停的增加:于是由原始的母氏族(Gens-mere)发生一列姊妹氏族(Gens-Soeurse);又由姊妹氏族发生一列女氏族(Gens-files);由此兼摄几个氏族的母氏族形成为宗族,综合几个宗族又形成为种族。然而在一个种族中,发生一些同类的血族团体之后,将怎样的区别呢?摩尔根乃以伊洛葛和西尼斯族的氏族为原始氏族的典型。在西尼加斯族中有下列八个氏族,每个以兽名或禽名名之:
第一个氏族叫做——狼
第二个氏族叫做——熊
第三个氏族叫做——龟
第四个氏族叫做——海狸
第五个氏族叫做——鹿
第六个氏族叫做——山鸡
第七个氏族叫做——鹭鸶
第八个氏族叫做——鹰
每个氏族遣守下列的各种习惯:
(一)每个氏族选举一个平时的首领和一个战时的首领,平时的首领叫做萨响(Sachem),战时的首领叫做酋长(Chef)。萨响是要在氏族以内选举的,其职务是世袭的;不过此处世袭的意义并不是传位于其子孙,只是缺出的时候又从新选举。酋长是可在氏族以外选举的,有时并可虚悬而不必举人。伊洛葛人中,母权就盛行,前任萨响的儿子决不能被选为萨响,因为他的儿子是属于别的氏族。每个氏族中,一切男女皆与选举。但选举的结果须由别的七个氏族批准;批准之后,被选举者由伊洛葛全体联合会议举行盛大的仪式任命之。萨响在氏族内部的威权是纯粹道德性质的尊严,并没一点强制的方法。职务方面,如西尼加斯的萨响,他是西尼加斯族的种族会议之一员,又是全伊洛葛各种族联合会议之一员。至于酋长,不过在战争发生的时候,才得发号施令。
(二)每个氏族可以随意废除其萨响和酋长。在这样情形中,男女全体又来从新投票选举。但被废除的萨响或酋长便成为单纯的战士,如别的战士或剥夺公权的人一样。此外,种族会议也可以废除萨响和酋长,又可以反对氏族的意愿。
(三)氏族内部最禁通婚。这是氏族的根本规律,氏族的关系恃此才能结合。伊洛葛人关于氏族内部结婚的禁止,严格的维持而莫可侵犯。摩尔根发明这种简单的事实,要算是第一次揭露氏族的真性质。
(四)死者的财产只能遗于本氏族的人员;财产不能出氏族。死者若是男子,其财产由亲近的氏族人员——如兄弟姊妹及母的兄弟等承继分配;死者若是女子,则由她的儿女和她的姊妹承继分配,但她的兄弟则除外。同样的理由,夫与妇彼此不能承继财产,儿女也不能承继父的财产。
(五)全氏族的人们是互相援助互相保护的,对于受了外人欺侮的报复行动尤其是要帮助的。每个人都有尽力保护自己氏族的人员和其安宁之义务;纵然损伤全氏族也所不惜。由氏族的血脉关系而产生复仇的义务,这是伊洛葛人绝对公认的。若别氏族的人杀了自己氏族一个人,全氏族的人皆须起来为之复仇。但是开始必有人出来谋调解;由凶手的氏族召集会议,向牺牲者的氏族提出和解条件,通常是提供一些道歉的表辞和重要的礼物。如果这些条件由牺牲者的氏族接受了,事情就没有了;如果不然,则牺牲者的氏族指定一个或几个复仇者去寻找凶手而置之死地。这样被处死的凶手,他的氏族对于他不能有所惋惜;如果是这样的情形,便算适当了事。
(六)氏族具有一定的名称或一列的名称,但只能应用于种族以内;所以个人的名称即随其所属的氏族名称为标识。氏族人员的名字与氏族人员的各种权利是有密切关联的。
(七)氏族内部可以容收外人,又可使之接近全体种族。这种方法业已成立。战俘不置之于死而容收于氏族内部使成为西尼加斯族的人员,并在实际上使之同样享受氏族和种族各种充分的权利。容收外人,开始是由于氏族人员个人的建议:建议容收之人若是男子,则以其容收之人为兄弟或姊妹;建议容收之人若是年长妇女,则以其容收之人为儿女。个人的建议,必得氏族的批准;批准后,必须于氏族里面举行庄严的容收仪式。常常有些孤单的氏族,人口格外稀少,但是容收别个氏族一群人员之后,又可从新巩固;不过这样大群的容收,须预先商得别个氏族的同意。在伊洛葛中,氏族里面的容收仪式是在种族会议的公开会场中举行的,实际上乃是一种庄严的宗教典礼。
(八)在印第安人中存在的各种特殊宗教典礼,是不容易说明的;惟印第安人各种宗教仪式多少系连于各氏族。伊洛葛人通常每年有六个节期,各氏族的萨响和酋长例担任这些祭祀,而执行各种神父的职务,因为他们是伊洛葛人的忠实保卫者。
(九)每个氏族有一个共同的坟墓。这种共同坟墓现在在纽约的伊洛葛人中已不存在了,因为纽约现在已是文明人的世界,但从前是存在的。至于别的印第安人如都斯加洛拉人(Tuscaroras)中,共同坟墓还是存在。共同坟墓中,每个氏族有个一定的排列,每个排列以母为主,而其儿女挨次旁葬,但是没有父亲。在伊洛葛中,死者下葬时,全氏族送之,并宣读一些悲痛的哀词。
(十)每个氏族有一个氏族会议。这个会议是由全氏族的壮年男女组成的,是一种纯粹德谟克拉西的会议,男女有同等的投票权。由这个会议选举或废除萨响和酋长;同时又由这个会议选举别的忠实保卫者;为一个被杀的氏族人员复仇时,决定血的价格的,也是这个会议;批准外人加入氏族的也是这个会议。简单一句,氏族的主权属于氏族会议。
这就是古典的印第安人一个氏族的各种职务。一切人员都是自由的个体,彼此互保其自由;他们都具有权利平等的人格,无论萨响与酋长,都没有什么特权可觊觎;他们由血脉关系的联合,形成为一友爱的集合体。自由、平等、友爱,绝不是一些形式的设定,但是各氏族的根本原则。这些原则自然的流行成为一切有组织的印第安人的社会基础,和一切社会制度的本位。在美洲发见的时候,北美一切印第安人才组成为一些母权的氏族。只有很少几个种族,如达加塔人(Dacatas)的氏族已经消灭了;此外还有某几个种族如乌及瓦人(Ojeibwas)、乌马哈人(Omahas),则已组成父权的氏族。
在多数印第安种族中,每个种族包括五个或六个以上的氏族;而三个氏族或四个氏族(或四个以上)又集合为一种特别的团体,摩尔根沿用希腊的旧名,把印第安人这样集合的特别团体忠实的译为宗族。如西尼加斯族有两个宗族:第一个包括一个到四个氏族;第二个包括五个到八个氏族。这些宗族——通常总是代表些原始的氏族,一个种族开始就是由这些原始的氏族分裂孳乳而成的。因为氏族内部禁止结婚,每个种族至少必须包括两个氏族才能独立的存在。种族的数目陆续增加,每个氏族又分裂为两个或几个氏族(当她们的每一个成为特别氏族形态的时候,即从母氏族分裂出去);原始的氏族(母氏族)乃兼摄几个女氏族而为宗族的存在。在西尼加斯和大部分的印第安人中,一个宗族之下的几个氏族,她们皆为姊妹行,所以她们之间成为姊妹氏族;而别方面的一列氏族,便是她的表姊妹氏族(GensCousines)。原来西尼加斯人,没有一个准在宗族内结婚;然而这种习惯到恰当的时候便抛弃了,乃只限于氏族以内不准结婚。据西尼加斯人中的传说,熊与鹿是两个原始的氏族,其余的氏族是由这两个氏族分裂出来的。
宗族的职务,在一切伊洛葛人中,一部分是社会的,一部分是宗教的:
(一)各宗族间常举行竞技游戏。每个宗族争先选出最好的技手,其余的人皆为观看者。每个宗族的人们站做一列,他们之间互赌胜负。
(二)在种族会议中,每个宗族的各萨响和酋长都有共同的坐位;通例总是分为两列面对面的坐著,每个演说家代表每个宗族说话。
(三)假若一个种族中出了凶杀案,而凶手与被杀者不属于同一宗族,则被杀者的氏族乃讣告于她的姊妹氏族;姊妹氏族乃召集一个宗族会议,并通知其余各宗族,最后乃开一联合会议以调处其事。
(四)一个宗族的著名人物若是死了,对方的宗族须为之担任丧事和殡仪的组织,而死者宗族只传达悲哀。若是一个萨响临死的时候,对方的宗族即须向伊洛葛联合会议通告缺职。
(五)当一个萨响被选举的时候,宗族会议例须干与。一个氏族选举的结果,虽经姊妹氏族考虑批准了,但别个宗族的各氏族还可提出抗议。在这样的情形中,宗族会议又须开会,抗议若被赞成,则选举作为无效。
(六)伊洛葛人中有些特别的宗教的奥术,行奥术的会社,白种人叫做医寓(Medicine-lodges),行奥术的人,白种人叫做术士(Medicine-man),因为实际上就是一些驱邪治病的人。西尼加斯的两个宗族,每个宗族有一个这样的宗教会社,其中的术士是很有名的,他们对于族内的新人员,有启发的法定权利。
(七)当美洲被征服的时候,有四个宗族分居于特拉斯加拉(Tlascala)的四个营屯里面,由此又可证明宗族为一军事的单位,也如上古希腊及日耳曼民族中的军事单位一样;四个宗族的每一个去赴战的时候,犹如一个支队的编制,且有一面特别的旗帜,服从自己的酋长之指挥。
照规则的编制,几个氏族组成一个宗族;同样,几个宗族组成一个种族。但是有时候在很弱的各种族中,人数不多,则宗族一级也可以缺。
上面所说的是印第安人氏族和宗族的特性与职务,以下是种族的特性与职务:
(一)每个种族有一块自己的地盘并且有个特别的名称。每个种族于日常居住的地方外,还具有一块重要的渔猎土地。邻近各种族的交界具有一带广大的中间地带。邻近各种族特有的土语是各不相同的。
(二)每个种族各有其特别的土语。实际上,一个种族一种土语乃是一种重要条件。随着种族的分化,一些新种族必和一些新土语同时形成,这样的事实最近还在美洲进行而莫能完全停止。也有两个亲近的微弱种族合并为一个的,故在同一种族中也有说两种土语的不过是极稀少的例外罢了。印第安各种族平均的人口,大约一个种族有二千人;合众国中,人口最多的印第安人要推柴洛葛种族(Tscheroquois),——约有二千六百人,然皆说同一的土语。
(三)各氏族选出的萨响和酋长,任命的权利属于种族。
(四)种族有罢免萨响和酋长的权利,又有权反对氏族的意愿。萨响和酋长都是种族会议的会员,关于种族的各种权利便是由他们自身去解释。各种族联合起来又形成一种各种族的联盟,以联合会议为代表机关,各种不能解决的权利问题皆可移于这个联合会议去解决。
(五)各种族具有一些宗教思想(神话)和共同礼拜的祭仪。印第安人,可说是半开化状态的宗教民族。他们的神话还没有何种批评研究的对象。他们在人类的形式之下,想象一切精神,以诞生其宗教思想;但是他们还在半开化初期的程度,所以还不知道崇拜偶像以为具体的表记。在他们之中有一种自然的宗教并且很初步的向着多神教进化。各种族各有特别的节期,每个节期有一定的仪式,特别是跳舞和游戏;无论在何处,跳舞成为各种宗教祭祀的主要部分。
(六)一个种族有一个种族会议以办理一个种族的共同事务。种族会议是由各氏族的萨响和酋长组成的,他们是各氏族的真正代表,因为他们是随时可以撤换的,种族会议是公开讨论的,凡属种族中的人员在会议中皆有发言权,并有权使会议谛听他们的意见,然后由会议取决。按照一般的规则,凡属与会的人都是要求听取他的意见的;妇女有意见的,也可在会议中选择一个男演说家说明她们的意见。在各种伊洛葛人中,最终的决议是要一致通过的。种族会议是要特别担任规定与外族之各种关系;接待或派遣代表,宣战与媾和,都是种族会议的责任。战争是否要爆发,通常总是看种族会议的意愿何如。通例,每个种族如果考虑她必须与别个种族发生战争的时候,种族会议便不会有媾和的表示。这类出征敌人的军队,大部分是由一些著名战士组织的;这些著名的战士踊跃赴战,无论何人都可宣言加入,参与战争。远征队一经成立,便即动员出发。在这样情形之下,被攻击的种族便要立刻募集志愿队,执行防守土地的职务,这类军队的出发与归来,通常总要举行公众的大祭典。远征队是不能受种族会议的节制的,所以既不要由他发令也不由他要求。这类队伍,人数是很少的。印第安人极重要的远征队,每每人数很少,而散布的距离极大。当几个队伍集合时,他们中的一个只服从自己的酋长;作战计划的单位,是由酋长会议随意决定的。
(七)在很少几个种族中,也有萨响兼酋长的。然而其职权是很薄弱的。在情形紧急要求一种迅速行动时,萨响中之一个,也可在会议召集前采取一些临时的办法或最后的决定。在这样情形中,只有一个职员有执行的权力,由此遂产生最高的军事司令(不是种种情形如此,不过大部分如此)。
大多数印第安人,因为种族的集合,不能跑开太远。然亦有很少几个种族,由继续不停的战争弄得很弱,彼此分散于广大的边境之上,他们以很少的人口占住很宽的地盘。由此,几个血统相近的种族遂发生暂时联盟之必要;在某几处地方,有几个原来血族相近的种族,涣散之后,又从新集合为永久的联盟,并且开始为民族的形成。在合众国的伊洛葛人中,也发见这类联合的最发展的形式。他们十五世纪前住在墨西西璧(Mississipi)的西方,大约为达加塔族的一支,他们做了些长期的游历后,乃抛弃从前的地盘,分为西尼加斯、加儒加斯(Cajugas)、乌龙达加斯(Onondagas)、乌内达斯(Oneidas)、马哈克斯(Mahawks)——五个种族,移居于现在的纽约。他们还是过渔猎的生活,具有些粗大的菜园,并住在村落里面,大部分的村落围以巩固的篱笆,他们人口的总数不过二万,他们五个种族中的氏族数目是一样的,他们说同样的语言,土语也极相近。当他们占领一块广大的土地时,五个种族之间便平均分配。他们既得了这个新地盘,乃以他们五族的团结力驱逐原先住在此地的土人;在十五世纪的上半纪,他们便结合为“永久同盟”。这样同盟的结合,使他们顿然觉到自己的新势力,所以永久同盟便带了积极的性质;在一六七五年的时代,他们极拓土开疆之能事,强盛达于极点。此时伊洛葛人的永久同盟,是半开化初期极发展的社会组织。永久同盟的根本条件是:
(一)永久同盟对于五个种族一切内部的事务,具有充分独立平等的原则。五个种族都是同血统的,所以血统为永久同盟的真实基础。在五个种族中,有三个叫母种族(Tribus-meres),并且她们之间为姊妹行;其余两个种族叫女种族(Tribus-filles)。有三个最老的氏族,在全体五个种族中还有最高的代表资格,其余三个氏族则在三个种族中有代表资格;每个氏族的人员,相互间呼为兄弟,即在全体五个种族之间的人员亦皆呼为兄弟。语言是同样的,仅只土语有点不同。这是原来同种的证据与表现。
(二)永久同盟的机关有一个联合会议,是由五十个萨响组织的。他们一概平列而坐以讨论或考虑各种事情。这个会议,为同盟中一切事务的最高决定机关。
(三)同盟初创的时候,五十个萨响,由各种族各氏族分配,于原来萨响的职务外又加了一些新职务,这显然是由于适应联盟的需要而规定的。有一个萨响出缺的时候,相关的各氏族便从新选举一个以补之。如负这样新职务的萨响,无论何时,都可由相关的氏族撤换;但是任命的职权属于联合会议。
(四)联合会议的各萨响,同时又是相关各种族的萨响,在种族会议中有他的地位与表决权。
(五)联合会议的一切决议应一致通过才发生效力。
(六)一切决议案,开始是由各种族投票表决,所以一个议案,要经过每个种族会议的人员全体通过才算有效。
(七)五个种族的每个种族会议,可以提议或要求召集联合会议;但是不能由他本身召集。
(八)联合会议的各场会议都是在会众之前公开的;每个伊洛葛人都能发言;不过惟有会议才能决定。
(九)永久同盟没有独断的领袖人,也没有行政首领。
(十)反之,永久同盟有两个最高军事酋长,两个酋长的职务与权力都是同等的,与斯巴达的两个王和罗马的两个康桑尔(Consuls)差不多。
这样就是四百多年以来,伊洛葛人的政治组织。因为此处有机会供给我们研究国家还未发生以前社会组织究竟是怎样的形态,故按照摩尔根的研究,将伊洛葛的社会组织,详细描写于上。伊洛葛的社会组织,可看做一切民族未建立国家以前的社会模型。这样的社会组织,以公众权利为骨干,所谓“主权在民”、“纯粹德谟克拉西”和“自由”、“平等”、“友爱”这些话,只有这样的社会组织才合实际而非虚伪。这样的社会组织与公众一般保持密切而不可分离的关系;后来的国家一经建筑于特别的公共权力之上,便与组成他的全体公民分离,而成为多数平民莫可接的特别强权的集团,与原始的社会组织恰好成为两样。这样的鸿沟,自从有历史以来就划分了的。所以有史以后的社会莫不是阶级争斗的社会;而有史以前的社会,既没有阶级,更没有阶级争斗,如伊洛葛的氏族社会就是显明的例证。
我们研究以上所述北美印第安人各种情形,便知原始氏族社会怎样的建立,种族怎样的形成,怎样的分化,怎样的联合而成为民族,怎样的逐渐散布于大陆之上,以及语言怎样的变化(有时不仅变成不懂,甚至原来的语根完全消灭),母氏族怎样以宗族的形式在种族里面继续存在。狼与熊,在多数印第安种族的氏族还喜欢用这两个名字。以上所述,大概可以说明一切印第安人的社会组织,所不同的,只有许多血族相近的种族还没有联盟罢了。
氏族是主要的社会单位,一切宗族,和种族的组织都由这个单位产生出来的。三种组织是一个血统递进的不同团体,虽每个自成一体,自理其各种事务,但又互相联带互相完成。无论在任何方面的民族,我们都可发见氏族为原始社会的单位,并可找出其种族的组织与以上所述的相类似。我们不仅在渊源可寻的希腊罗马中可以发见同类的事实;就是源头湮没,传说不存的各民族中,亦可用伊洛葛的氏族社会为钥匙,以启发各种疑难和隐谜。
氏族社会,是一种单纯而幼稚的组织。她虽然那样单纯幼稚,但是既没有宪兵警察侦探,又没有君王贵族,督军知事,更没有法官监狱和诉讼;然而一切行动,“不识不知,顺帝之则”,各种口角与冲突,由氏族、种族或各氏族开会解决,便可了事;复仇行动不过是极端的方法,应用极少。氏族社会中的共同事务,如家庭经济,是一列家族共同的,并且是共产主义的;如土地是全种族的财产,仅只一些菜园指定属于各个家庭;然而这些共同的事务,并不需要我们今日这样广大复杂的管理机关;各种要管理决定的事情,大都照几百年以来成立的习惯做去便是。氏族社会中,只有共产主义的家庭,既没有特别的穷人,也没有特别的富人;至于老人病人以及因战争而残废的人,氏族对之皆有一定的义务。氏族中,人人都是平等自由的,并没有男女的区别。在以上所述伊洛葛各氏族中,除降服外族的通例外,其中还没有奴隶地位的存在。当一六五一年,伊洛葛人打败爱利亚人(Eries)时,他们即向爱利亚人提议以平等权利加入他们的联盟;不过因爱利亚人拒绝这种提议,他们才把爱利亚人驱逐出境。
这样可嘉的氏族社会,与我们今日阶级悬殊、贫富不均、法令森严、强权可畏的文明社会显然不同。然而这不过是许多方面的一方面;在社会进化的历程上,我们不要忘记这样的氏族社会是必然灭亡的。氏族社会充其量只能发达到种族——再也不能向前进了。各种族间的联盟,——如伊洛葛五族联盟,——已经是氏族社会盛极而衰的起点。按照氏族社会的根本法则,凡在种族以外的人,亦即在权利以外。这样的法则,只在各种族孤立而不相接触的时候为适用。若一旦与外族接触,则种族与种族之间势必发生战争;战争的结果——或是完全降服异族,或是有条件的媾和;在拓土开疆的时候——即生产发展的时候,势不宜将降服的异族完全处死,也不能将(凡在种族以外亦即在权利以外)的原则订在和约上面。然则到了这样的时候,氏族的门户是不能不洞开以容纳异族了。氏族社会发展到洞开门户以容纳异族的时候,也便是氏族组织开始破坏的时候。
氏族社会之所以成立及其繁盛,是与原始时代极初步的生产,和扩张到了广大地盘之上的稍强盛的生产有密切关系的。以上所述北美伊洛葛的情形就是明证。原始时代的人们,几乎完全是服从他们所不了解的外部自然界的。这样莫可了解的外部自然界反映于他们的脑中,便形成他们幼稚的宗教思想。种族是团结人们的圈子,又是对付外族的团体。种族与种族的界限是很严明的。种族、氏族以及他们各种组织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些组织由自然给他们建立一种最高的权威——即族制的权威:每个人在他的感情思想行为之中,都要无保留的绝对服从这种最高的权威而住居于种族或氏族的界限,生于斯,食于斯,共同劳动于是以终其天年。这个时代的人们,在我们看来,都是一样尊严的,彼此之间很少不同的差别;正如马克思所说,她们都是一样的系住在原始共产社会的凹线之下。这是谁给他们系住的?也是自然给他们系住的。所以这样的原始共产社会是必然要打破的。结果,果然把她打破了。这是些什么势力把她打破的呢?不用说是由私有财产的势力,以及一些贪欲、利己心、盗劫、掠夺、强暴、盘剥、吓诈、高压……的可耻方法把她打破的。由此古朴纯良而无阶级的氏族社会从高坍台而葬于海底,阶级鲜明的新社会遂或迟或早遍涌于全球各大陆之上;而几千年以迄于今日的文明社会,总括一句,不外是最少数人损害最大多数人之偏畸不平的发展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