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解
真宗天禧元年正月十一日,南郊赦书:「开封府国子监曾经省试陪位举
人,将来科场,特与免取文解。」
六月五日,诏以西京奉安祖容圣,河南府旧举人特免将来文解。
二年十月三日,开封府发解官任布等上言,望依南省例誊录进士试卷,及前一日先进诗、赋、论题目,御笔点定。诏题目依奏进入,余不许。
十一月二十九日,命翰林学士钱惟演、盛度、枢密直学士王晓、龙图阁待制李虚己、李行简于秘阁再考定开封府得解举人试卷,令秘阁校理王准封弥,定为三等,具名以闻。
十二月二日,惟演等再考定试卷以闻。诏从上依定百五十人与解。
五日,命翰林学士承旨晁迥、知制诰陈尧咨于秘阁再考校国子监解过及落进士文卷。八日,迥等再考定试卷以闻。诏国子监从上解二十人,太常寺六人。
三年正月六日,京西转运使胡则言:「得滑州进士杨世质、圭质状,诉本州岛黜落。当司取元试卷付许州通判崔立看详,得逐人所试不至纰缪,已牒滑州依例发解。」诏转运司具(柝)[析]不先奏裁、直令发解缘由以闻,其逐人试卷,仰本州岛缴进,世质等未得发解上京。及滑州取到试卷,诏贡院定夺,且言词理低次,不合充荐。诏落世质等,而劾京西转运使胡则、韩庶洎崔立之罪。
四年正月十八日,诏曰:「诸州进士、诸科举人,久在科场,未阶禄仕,颇多淹滞,特示搜扬。宜令三京、诸州取三举已上,曾经御试,委是土著,无愆犯者,量试艺业,简其人材笔札,保明解送,当议考
试所业,量材于班行录用。开封府进士八人、诸科十二人,河南府、国子监并进士四人、诸科六人,应天府进士三人、诸科四人,节镇进士三人、诸科三人,防(国)[团]军事州进士一人、诸科二人,军监进士或诸科一人。如诸科中经御试者数多,许于五举已上南省终场下第人内拣充,即不得(已)[以]寄贯、犯刑人预数。其川广、福建、江浙、荆湖自来诸科全少,止进进士,节镇二人,防团军事州、军监一人。仍限七月终到阙。」初,工部郎中滕涉言:「天下举人老于场屋者,望委逐州长吏察其有履行者,送京师量材录用。」帝因命宰相具条目以闻,而有是命。
三月十八日,诏诸州军所取曾经御试进士如不满数,以五举者充。
二十八日,翰林学士承旨晁迥等言:「准诏以开〔封〕府举人稍多,屡致词讼,令议定条制。窃详诸州举人多以身有服制,本贯难于取解,遂奔凑京毂,寓籍充赋。有司但考材艺解送,本府土著登名甚少,交构喧竞,亦由于此。欲请自今举人有期周尊长服者,依旧制不得取解,余服悉听寄应。举人寔无户籍者,许召命官保任,于本府户籍人数外,别定分数荐送。」诏从之,仍令于大中祥符七年寄贯人数中定额,许召有出身京朝官充保,所保不过三人。考试合格,别立项申解。保举后本人有伪冒、曾犯刑宪,保官当行朝典。开封府具到大中祥符七年寄应请解额进士四百四十四人、诸科三十二人,续诏解
进士十之三、诸科十之五。
二十九日,诏曰:「朕详延俊造,匪间迩遐。顷因岁贡之差,粗立计偕之限。如闻番禺之域,巴庸之乡,隶学益增,举送为局。务求艺寔,庶广搜扬。自今川峡、广南诸州,依前定条制解合格举人外,更有艺业可取者,并许解发。」后天圣七年六月七〔日〕,诏川峡四路于解发额外,各添人数,益州添四人,梓州添二人,余不及三人者并添为三人。
四月九日,诏诸州尝经御试下第进士,不限举数,并令转运使司检勘解发。
仁宗天圣元年闰九月二十二日,诏开封府:「应未有保官举人,特与展限十日。诏京朝官不以有无出身人充保。应旧举人等除该免解外,特许将见取解人依元额分数解发。」
二十五日,侍御史高弁等言:「奉敕差考试秋赋举人,欲乞特许依旧额解发五分人数,及将无户籍召到保官进士各解分数,(兖)[衮]同考试。」从之。
十月十二日,国子监言:「欲乞今来取解进士,除元额外,量添数十人,以为定额。诸科免解人外,依旧数解发。」诏进士将添二十人,余依旧。
十一月十一日,中书门下言开封府、国子监得解进士二十八人,所试到策论卷子,诏送秘阁,仰张永和等封弥卷首,送翰林学士晏殊等覆考,具有无失粘落韵及重迭用韵不合格式,开坐人数,并卷子进呈。翌日,殊言:「窃闻差中使勾书吏写进状举人文卷施行,其中小辈素无士行,递相鼓扇,侥求覆考。欲望
令中书只差官取进状人卷子看验,特与戒励。」从之。
三年八月二十日,知益州薛田言:「本州岛解举人,依例支给驿券。三司牒于干系人吏处均摊入官。当州虽元无宣 支给,盖自张咏知州已来,每解发人,支与一去驿券。如依三司行下,又缘相承久例。」帝曰:「远方贡士,给券发遣,亦非过外。支用官物,何必填纳。」特令蠲放。
十一月十六日,应天府言:「本府自建都以来,学徒益多,望于合解发举人额外,量添人数。」诏特添三人。
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诏曰:「命乡论秀,举孝兴廉,虽沿革之异宜,寔行能之兼取。如闻举送之士操履罕修,黜于有司,则纷然起谤,升于科选,又多以败官。由习尚于浮虚,宜特行于敦戒。自今诸州解发举人,并须考访履行,或有乖僻彰暴,虽所试可取,不得一例解送。使瑕瑜不掩,善慝自分。有玷精求,必加常宪。」
二十二日天头原批:「此条移『二十五日』前。」按:当乙于「五月二十四」条前。,诏应诸道州府军监贡举人等,内进士曾寔应三举、诸科寔应五举已下者,特免取解外,余依条 考试举送。将来贡举,〔礼〕部必慎柬求天头原批:「『柬』,疑『旁』。。俟较艺以奏名,当临轩而亲试。苟程材之失实,固明罚以期行。诞告多方,咸知朕意。」帝自纂御以来,方居谅闇。礼闱取士,止命有司将复临轩之试,故颁是诏。(入)[又]以其累举不第,困于场屋者,特免秋赋。诏下之日,寒素之士无〔不〕忻戴。
闰五月二十六日,翰林院〔学〕士宋绶等言:「准诏详定贡举未便事件。切详条制,科场之时,本州岛府更有
特恩免解应举人,即除免解人外,其取解举人,并于元 五分只解三分,次举即依元 分数。参详今来只是进士三举、诸科五举已上方得免解。如只解三分,恐有亏抑。欲乞合该解人外,其取解举人并许于元 五分内解发四分。其四川、广南有免解人处,即以今来参定薛田等起请分数为额。」诏礼部贡院依奏施行。
八月十九日,诏:「解发举人,窃虑妄有保委寄贯户名,宜令开封府下司录司及诸县,并依前后条贯施行,更不得妄保寄户名。如有违犯,重行断遣。将来秋赋,限至九月终试毕。」
九月二日,国子监言:「天圣元年新旧进士百九十八人,除免解外,添二十人。今年人数稍多,乞依例特与添人。」从之。
十月十二日,中书门下言:「应三京、诸道州府军监进士、诸科举人,除已发解免解外,有诸科曾经终场,进士曾经御试,今来不该解荐者,并乞特许将来赴省试。余不得妄有陈述、收接文状。如违,必行严断。」从之。
七年八月八日,诏:「国子监发解举人,今后进士以五十人为定式,余如旧。」
九日,中书门下言:「举人告论主司不公事件,虽有条贯,略无畏避。欲请自今如知举发解官有不公事,并须单名告论。」诏开封府揭榜晓谕,仍只须诣鼓院投进,不得诣检院。
十日,上封者言:「京府秋试进士不下一二千人,旧制先引诸科三场,方试进士。缘五科三场以前人数尚多,每场分为五甲,计已
半月。即进士卷子尚未考校,及诸科四场以后,方并考进士试卷。缘五科甲次已少,不十数日便是终场,恐乖精详,有误去留,兴起争讼。今请进士才引保讫,如千人已上,分为二甲,每甲先试诗赋,次引诸科两场。若诗赋犯不考试,便先次驳落,更不引试。其试论策,亦逐场驳落。缘南省进士直至入策,方理一举。今既逐场驳落,望勘会如不是纰缪,并许理举。」诏分甲先试,委自主司相度,余如所请。
十月六日,知许州钱惟演言:「本州岛准条解进士三十一人、诸科百六人。今试到进士三十一人、诸科八人外,进士王寅等十五人辞理可采,欲试诸科额三十人,添进士额十五人,自今为定。」诏与寅等数中选八人,委合格者解发,余不行。
十一月十九日,上封者言:「贡举条制,进士、诸科,如显无户籍及虽有户籍久离本贯者,许召官委保就试,仍于卷首具标本贯、寄应二处。若虽无田业、见存坟域,久居旧贯,显有行止,亦许召保取应。伏见近年每开科场,外州举人竞凑京府,寄贯召保,多违此条。昨庐州进士王济因兄修己于祥符县买田十八亩,投状之际,遂以修己为父。又有王宇亦贯济户,遂以济之三代为己名讳。不顾宪章,换易亲讳,亏损孝行,无甚于兹。欲请自今开封府进士,除旧有户版十年以上、见居本贯者许投状,未及十年或虽已十年,不居本贯者,无得接状。其在京无户之人,许先经县
投状,责乡耆保验。委是久居别州,亦无户籍者,结罪书状,委县官访验行止,无有虚矫,保明上司录司告示,召保取解。其外州先有户籍之人,各勒就本贯请解,与理旧举数场第。如乡里别无亲戚,但有坟墓,亦许召保取解。如旋置田土,妄召保官,寄立户名,罔冒乡县,一事非寔,许人紏告。应干犯人,皆以违制一等科罪。举人有荫,亦勿听赎。」诏两制集官议定,翰林学士章得象等言:「按贡院条制,臣僚在任所有亲属者,无得旋置田土贯户取解。今缘京师四方所聚,即与外州不同。请令举人如有户籍及七年以上,见居本处,即许投状;未及七年,不居本贯者,不在收接之限。其委无户贯者,旧制许召有出身京朝官保明行止,仍不得过二人。无出身京朝官曾勾当事者亦许保一人。如有违犯,保官以违犯失论,举人(勤)[勒]出科场,永不得取应,同保者殿五举。如涉请嘱,自从重论。今上封者请先经所隶县投状,及责村耆察访行止,望如所请,仍听诸色人紏告。其外州举人与理旧举数场第,及止有坟墓亦许召保取解,若一事违条贯,用违制一等科罪,望并依所请。」奏可。其举人妄认乡贯三代,如用赂者,虽有荫不以赎论。如不用赂,亦奏裁。
八年十一月十九日,南郊赦书:「应三京及诸州军进士、诸科举人,曾经先朝御试者,并与免将来文解。南省未得退落,具考试到合格与不合格闻奏。」
十年八月二
十八日,赦书:「应诸道进士、诸科举人,曾经先朝御试者,与免将来文解,及目前因事殿举并永不得入科场、不曾犯刑宪者,并许将来依例应举。」
明道元年十一月六日,赦书:「应进士、诸科举人,曾经御试及进士五举、诸科七举至南省者,并与免将来文解。」
二年五月十二日,诏礼部贡院许天下解发进士、明经。
七月十二日,诏:「自今诸州府军监考试解发举人,一依先降条制,应在试解发人处。兼令依省试例封弥卷首,后考较过落。仍令转运司于本州岛及辖下州军等处,选差京朝、幕职、州县官。」
景佑元年正月十三日,知青州夏竦言:考试举人内合格系额进士刘 等二十二人外,更有合格进士王子厚等一十四人,乞充填诸科阙额人数。知永兴军范雍奏本府发解举人,除额定九人外,有窦璋等八人文理可采,欲乞收试。诏贡院并依例收计。
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南郊赦书:「应进士、诸科举人,曾经景德年以前南省下第者,并与免将来文解。」
三年六月一日,翰林学士承旨章得象等上详定到科场发解条制,诏付有司。
四年二月十一日,详定科场条贯所言:「直集贤院贾昌朝奏诸州举人亲戚守任在本贯、远地官僚子孙在任处、发解官亲戚三等举人,乞今后并申转运司类聚,别差官考试,每十人解三人。见守任处去本贯二千里内者,并归本贯取应。看详牒送举人,须是五
服内的亲,自余不在移送之限,违者科违制之罪。今来二千里内举人,各勒归本贯,深虑奔赴后期。及令贡院于三月一日起请转运司差官试到举人,与限十一月二十五日到省。余依昌朝所奏施行。」从之。
六月二十四日,诏令开封府、国子监发解举人并 厅人,并依南省例封弥誊录。
八月十日,翰林学士丁度等上准诏修定开封府国子监发解条制,乞付贡院。从之。
十一月十五日,诏:「三京、诸州进士、诸科,除已发解、免解外,有曾经御试、今来不该解者,并先曾取到景佑四年文解、祥符元年南省下第曾应三举、今来不该解者,特许就南省试。」
十六日,详定科场条贯所上发解、考试、巡铺及巡捉、传义、支赏条数,诏付贡院施行。
五年三月八日,诏:「应该景佑四年十一月十五日特 免解举人,住远趁试不及者,免将来文解。」
宝元元年十一月十八日,南郊赦书:「应三京、诸道州军进士、诸科举人,曾经先朝御试及今日已前得解及三十年,进士寔应五举、诸科寔应七举,并与免将来文解。」
康定元年十二月一日,诏:「考试边事不中人,已令各支钱十贯。宜更勘会,内进士寔应三举、诸科五举及曾经殿试者,并补诸州文学。不愿就者,特免将来文解。」
庆历元年四月二十八日,诏:「进士寔应两举、诸科三举及曾御试,并特免将来文解。今秋解发进士、诸科元额不及十人之处,权添解
五人,十人以上添三人。」
五月二十七日,国子监言:「近制,本监举人无户籍者,听召京朝官有出身者保三人,无出身者保二人。今秋赋在近,而远方寒士难于求保。欲请应见任并在铨幕职、州县官,非伎术流外及历任有赃人,并听保。」从之。
八月十一日,权知开封府贾昌朝言:「故事,举人秋赋纳公卷,今既糊名誊录,则公卷但录题目,以防重复,不复观其素业,请罢去。」从之。
十七日,诏国子监今岁解发进士、诸科,各增二十人。
十一月二十日,南郊赦书:「应三京及诸州军进士、诸科曾经殿试,及进士寔应四举、诸科寔曾经六举南省下第者,并昨来开封府本土进士,多闻因郡外举人虚冒户名、妄称乡贡就试,致解送本土举人全少,重其乡选,特示推恩。昨经本府就试,不预解送举人,进士曾经两举者,令召命官三人并本县官吏委保,寔是本府土人,明有户贯,方得投状,特许更赴南省就试。如将来考试合格,别作一项奏名。今后科场,不得为例。其保官并本县官吏如虚妄,并科违制之罪。其外郡举人,仍仰有司勘会旧额,特与增添人数。此后须得就本贯请解。开封府将来发解,仰别定条约,严设关防,勿容诈妄。」
二年五月十六日,升大名府为北京,德音:「应大名府及河北诸军举人,内进士寔应三举及曾到御前者,不以举数,并与免将来文解。」
九月二十四日,诏国子监生自今须听
读五百日满,乃许应举。
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诏:「近制,旧举人听读一百日,新人三百日,方许取解。今天下建学,而未尽有讲说教授之人,其旧举人且与免听读,新人于听读限内,以故给假而逼秋赋补日不足者,与除之。其州军学校未成,听至后次科场为始。」
六月二十八日,详定贡举条贯所言:「准诏删定新贡举条制,取解进士、诸科国子监、开封府为保人数。欲令诸处取解进士、诸科举人,每三人已上为一保。国子监、开封府五人已上为一保,内须有书到省举人。」从之。
七月五日,诏:「近令逐州军学校未成及讲说日近处,即将来一次秋赋,未拘听读日限。所有外县新举人,合依条贯内日限听读。如内有不愿赴国子监及郡学者,即许就县学。其县教授更不差官,仰学徒经本州岛军众举有德行艺业之人充,只委本县令佐专切提举管勾。其本州岛县未有学校,或虽有学校而未有教授处,并许就邻州或邻县有学校处听读。仍仰逐处召保。或执到本乡无违碍过犯公凭,即令入学。至取解时,令本学据听读日数给与公据,归本贯投纳秋赋。」
八月十一日,礼部贡院言:「准诏详定试官与长吏解试举人分等定罪。今请解送举人有保明行寔不如式者,知州以下坐罪,仍以州县长吏为首。解试日,有试院诸般情弊,止坐监试官考校不精,妄有充荐。至省试日,拖白纰缪十否,止坐考试官。若
所差试官非其人,考校不公,坐所差官司。若试官因缘受贿,有发觉者,其所差官司于不按察罪名之上,更加严谴。其考试官坐罪,即不分首从。」奏可。
十一月二十五日,南郊赦书:「诸州举人旧系南省下第者,并特与免将来文解。其新人取应者,特许旧额上添二人。其陕西诸州军举人解额少处,令(责)[贡]院别定分数闻奏。」
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诏礼部贡院增天下解额。既而上言:「请以景佑四年、庆历元年科场取解进士人数内,择一年多者,令解及二分为率。就试人虽多,所添人数各不过元额之半。其陕西路惟永兴军、凤翔府两处就试人多,解额尚少,用庆历四年赦恩,已增及分数。自余州军所增未宽,今欲于定额上每州军增一名。保定、镇戎、德顺三军,自来未有解额,今各许解一名。其河北、河东沿边州军,自来少人修学,解额已宽,难更增益。今总诸州军凡增三百五十九人,乞永为定额。」从之。
二十七日,陕西德音:「应陕西举人,进士一举、诸科两举,并特与免今年文解。」
十月九日,升祔赦书:「天下举人,进士寔应三举、诸科五举并(增)[曾]经省试,并进士两举、诸科三举、曾经御试者,并与免今来文解。」
七年七月十一日,南京德音:「应本府举人,进士三举、诸科五举,曾经省试及经殿试者,特与免将来文解。」
十一月二十八日,南郊赦书:「应举人曾经先朝取解,南省下第,内进士前后寔应五
举以上、诸科七举以上,并与免将来文解。」
皇佑二年九月二十七日,明堂赦书:「应贡举人曾经先朝省试下,及进士三举、诸科五举、殿试下者,并进士五举、诸科七举、省试下者,并特免将来文解。内先朝举人如省试不合格者,别具名闻奏。」
四年七月二日,诏:「广南东西路曾经蛮贼焚劫去处举人,令转运司勘会,如委寔曾经南省下第,并得解后丁忧、疾病不曾到省,并与免本州岛文解。其未曾得解者,西路举人仰湖南路转运司于全州,东路举人令江南西路转运司于虔州考试。如合格,更不拘人数,解发赴省。」
五年二月十三日,广南曲赦书:「应新旧贡举人,已令免解及优加收荐,并不系南省奏名,别具姓名闻奏外,其有高蹈林薮,不求名远,服膺坟典,可为人师者,委安抚转运使历加搜访,具寔以闻。」
七月二十七日,诏国子监:「如闻监生多以补牒贸鬻于人,使流寓无行之士冒试于有司,其加察验之。」
闰七月二十日,诏:「开封府、国子监进士,自今每一百人解十五人,其试官亲嫌,令府监互相关送。若两处俱有亲嫌,即送别头。」
十一月四日,南郊赦书:「应贡举人曾经先朝省试者,昨虽尽与搜扬,尚虑或有遗落,仰逐处更切检会。及进士两举、诸科四举、殿试下,并进士四举、诸科六举、省试下者,并特免将来文解。内先朝举人如省试不合格者,别具名闻奏。应川峡四路昨来曾经免解
、南省下第举人,言念寒儒,奔驰远道,累经摈落,良用悯嗟,将来科场,并特与更免文解。」
嘉佑元年九月十二日,恭谢赦书:「应贡举人,进士两举、诸科四举、殿试下,并进士四举、诸科六举、省试下者,并特与免将来文解。」
三年五月三日,国子监言:「旧制,每遇科场,即补试广文太学馆监生。近诏间岁贡举,须前一年补试。比屋科场,多就京师私卖监牒,易名就试,及旋冒畿内户贯,以图进取,非所以待远方孤寒之意。请自今遇科场,复补试监生如故,仍以四百五十人为额。」从之。
四年十月十二日,袷飨赦书:「进士三举、诸科五举、殿试下,进士五举、诸科七举、省试下,与免将来文解。士人有节行,学术为乡里所推者,委转运司、提点刑狱同加搜访,每路各三两人,仍与本处长吏具其事寔,连书结罪以闻。委中书门下再行询察,特加试用。诸路解发有就试人多、解额少处,令礼部量添解额。」
五年二月七日,礼部贡院言:「准袷飨赦书,增诸路州军进士解额绝少处。今请苏、明、常、衢、睦州共十一人,歙、饶州共四人,洪州、建昌军共八人,福、建、泉、南剑、漳、汀州、邵武、兴化军共四十五人,广、韶、新、端、康州共八人,桂、宾州共八人,益、眉、陵、绵、汉、嘉、邛州、永康军共三十二人,遂、资、果、普、合、昌州、广安军共二十人,渝州、云安军共三人。」从之。
五月六日,诏:「西川、广南罢任官,有侍行子孙归本贯取解不及, 听又在川、广、
福建人,见罢任及元系川、广、福建人见任在本乡守选待阙者,并许就本路转运司取解。应明经诸科省试三场以前九否十否者,(今)[令]贡院再考校本处解送试卷。若其间以否为粗,以粗为通,出义不依条制,致有妄荐者,以旧条坐之,不在末减。若考校通粗及出义,依条别无差谬,省试三场以前有九否十否,即考试官与于元条下减一等定罪,旧条合殿选者与免选,选人该冲替者十殿一选,京朝官勒停者与冲替,冲替者与监当,监当者与远处差遣。」先是,秘阁校理陈襄等言:「诸科之弊,在于传义难禁。而考试官止校其文,岂能检察。及到省所对十否,而考试官多坐罪勒停。原情定罪,宜在未减。」乃下两制与贡院议而裁定之。
七年九月十日,明堂赦书:「应贡举人,进士三举、诸科五举、殿试下,进士五举、诸科七举、省试下者,并特与免今来文解。开封府本土进士,访闻因外州举人寄贯,致预解者少。应昨来本府落解进士内,曾经三举、省试下者,许召有出身命官三人并本县官吏委保,的是父祖已来寔有户贯,经府授状,具录申奏,当议与免今来文解。如将来考试合格,别作一项奏名。其保官并本县官吏如委保不寔,许人陈告,并科违制私罪。」
英宗治平二年十一月十六日,南郊赦书:「进士、诸科庆历二年以前殿试下,并进士三举、诸科五举、殿试下,进士五举、诸科七举、省试下,并与免解。举人殿举及永不得入科场人,已经
三赦者,许取解。」熙宁四年九月十日、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赦书,殿举人并用此制,永不得入科场人仍限赦到半年内,于所在投状缴(中)[申],贡院定夺情理取旨。以上《国朝会要》。
四年神宗已即位,未改元。正月一日,西京德音:「将来南省所试进士,除元定额外,更添五十人奏名。明经诸科不得过进士所添之数。今后不为常例。应先朝举人,嘉佑二年以前进士一举、诸科两举、殿试下,进士三举、诸科四举、省试下,并特与免今来文解。其趁试不及者,即与免将来文解。」
二十三日,礼部贡院言:「欲将贡举条制内解额,自至和二年后不曾增添者,即用为旧额,依今敕施行。三年六月六日,诏:「今后宜每三年一开科场。应天下所解进士、诸科,并以本处旧额四分中解二分。内开封府、国子监以皇佑四年所解进士、诸科数,各于四分中以三分为额。所有礼部奏名进士,以三百人为额,明经诸科不得过进士之数。」见《寔录》。若曾经增添者,更将新添人数并在贡举条制元额内,通计为数,然后于四分中解三分,永为定额。又勘会逐州军解额人数不等,其间有二人、三五人、六人、七人者,虽(柝)[析]分数,今欲乞应将旧额四分中解三分,不满一人,并许解一人。假设旧额十人,今四分中解三分合解七人外,更有余分,即解八人之类。」从之。
四月十三日,礼部贡院言:「检会贡举条制,诸举
人虽是外处人事,曾预府解者,本土虽有产业,亦许只依旧取解。如愿归乡者,经本院陈状,与通理举数。其外处虽有解数,不系本府户籍,即不得理入在京举数。嘉佑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今后并须在本贯取应。其日前已在他处寄应取到解者,许经逐处官司陈首,勘会诣寔,即与移牒并给付自公据,令还本贯,及具前来得解并陈首因依申省,许通理举数。』又三年正月二十四日诏:『先无户(令)[今]有户,先有户今无户,并乡贯移徙者,许经贡院投状,召京朝官委保诣寔,与叙举数场第者。』近日举人多以典卖田产为名,不无伪滥。欲乞或有典卖田产,移往别州者,并令随契经本属州军开(柝)[析]典买某处因依,保明申礼部,改正贡籍施行,更不用京朝官充保。无本属州军保明,即不在叙举之限。又六年五月十九日本院奏,欲乞自嘉佑二年降 以前,应开封府及别州军寄贯人,方许陈首通理举数。仍限至今年终,不经逐处陈首,更不在收接。其系嘉佑二年以后寄贯人,并不在陈首之限。诏可。看详上项条贯,盖欲举人尽归土著取应,则官司可以询察履行,稍近乡举里选之法。虽嘉佑六年本院奏乞限至终,许令陈首,通叙举数,还本贯取应,其举人多是不曾依应陈叙。欲乞应开封府并外州军举人,自来于三两州户贯并一州三两县户贯,请到文解者,与限至今年终,许经本贯州军陈述因
依,合并归一处户籍。仍令本贯州军结罪保明申贡院,勘会三代年几并同,与通叙举数。如出限及无本贯州军保明,更不在叙举之限。即不得将外州军文解移徙入开封府国学。」从之。
【宋会要】
选举 宋会要辑稿 选举一五 发解
发解
治平四年十月四日,三司言:「国子监等处解发举人,并占寺院,秽污未便。欲乞自今后 厅以嘉庆院,国学以高翰宅充考试院。翰宅倒塌,见在一千八百间,相度只修一百二十五间。」从之。
神宗熙宁元年十一月十八日,南郊赦书:「应贡举人,进士、诸科曾经仁宗朝皇佑元年以前殿试下,并进士、明经、前进士诸科曾经嘉佑二年以前省试下,嘉佑四年以前御试下,并进士明经御试下两举、省试下三举,诸科御试下四举、省试下五举,并与免取将来文解。应举人从前因事殿举者,特许候有科场依例取解。其今日以前永不得入科场人,候经三赦,亦特许依例取解。」自是至元符赦书,殿举人并用此制,永不得入科场人限赦到半年内,于所在投缴,申贡院,尚书礼部定夺情理,逐旋闻奏。
二年六月二十二日,诏诸州军监举送发解考试、监试官亲戚门客,类聚送转运司,与锁厅明经一处考试,各十分取一分半为额。即余分或应举不满十人,并五人以上听解一名。其四人以下,如灼然有文艺可称者,准此。以上并不系诸州军解额。从礼部请也。
十二月十一日,诏:「礼部下第进士五举、诸科六举、尝经殿试,进士六举、诸科七举、经礼部试者,年五十以上〔以〕名闻。内三路人第减一举。其庆历二年以前礼部试下进士两举、诸科三举,并具姓名、年
甲、乡贯以闻。」
三年三月六日,诏:「景佑五年以前礼部试下进士一举、诸科两举、年六十五以上,令本贯州县以名闻,当特推恩。如开封府、国子监举人,令止召见任京朝官二人结罪保明。其进士两举、诸科三举,更不限年。若进士七举、诸科八举、曾经殿试、年四十以上,并令赴今殿试。内庆历三年礼部试下进士两举、诸科三举,亦不限年,与免解。」
四年八月十八日,德音:「进士礼部下三举、御试两举,诸科礼部下四举、御试三举,并免解,尝殿举者许应举。」
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南郊赦书:「应诸路进士、诸科,曾经皇佑元年以前省(院)[试]下,嘉佑三年以前御试下,嘉佑二年经御试下三举、省试下五举,诸科御试下五举、省试下七举,及开封府、国子监进士、〔诸〕科曾经嘉佑六年以前省试下、嘉佑八年以前御试下,并进士明经御试下两举、省试下三举,诸科御试下四举、省试下五举,并与免取将来文解。」
八年七月二十三日,诏开封府、国子监举人并就一处考试,仍以两处解额通计取人。
十月十六日,诏:「国子监上舍生顾襄、安惇、丁执古、虞滍、叶唐稷如不得解与免解,已得解免礼部试。」
九年正月二十四日,诏:「熙州举人自今解二人,河州一人,须户贯实及七年。」
十年二月二十五日,广南西路德音:「应本路进士南省下三举,并特免将来文解。南省虽不合格,别作一项奏名。其因事殿举者,并许
将来取应。」
十一月二十七日,南郊赦书:「应诸路进士、诸科曾经皇佑五年以前省试下,嘉佑四年以前御试下,并进士明经御试下三举、省试下五举,诸科御试下七举,及开封府、国子监进士、诸科曾经嘉佑八年以前省试下,治平二年以前御试下,并进士明经御试下两举、省试下三举,诸科御试下四举、省试下五举,并与免取将来文解。」
元丰元年六月十一日,诏:「武学上舍生在学一年,不犯第二等过,委主判同学官保明免解。从上无过二人内,于贡举法自应免解。及已该免解后,又在学二年以上,无殿罚,免阁试。」
七月五日,诏:「开封府、国子监举人并通取解额并试。其诸州不满百人者,委转运司取近便州,各用本处解额,就一州考试。」
八月十三日,诏:「在京发解进士,据入试人数解额,随所治经,以十分为率均取之。礼部准此。」
二年九月十九日,颍州德音:「本州岛到省进士一举、诸科二举及曾到御前,不以举数,并免将来文解。内曾到御前者,如将来南省考校不合格,奏取指挥。」
十二月四日,诏:「自今解发进士,太学以五百人,开封府以百人为额。」旧制,开封府三百三十五人,国子监百六十人,熙宁八年合为一,以解额通取。至是复分,而为太学生数多,故损开封府解额以益之。
三年正月十三日,颍昌府德音:「本府到省进士一举、诸科二举及曾到御前,不以举数,并免将来文解。内
曾到御前者,如将来南省考试不合格,奏取指挥。」
五月三日,编修学制所言:「奉旨立势要及国子监生太学官亲属,许不以乡贡,就开封府应举之法。臣等看详监以国子为名,而无国子教养之实,恐未称朝廷建学育士之意。乞应清要官亲戚,并令入监听读,以二百人为额,解发毋过四十人。」从之。
九月二十二日,明堂赦书:「诸路进士、诸科,嘉佑二年以前礼部试下,六年以前殿试下,并进士明经殿试下三举、礼部试〔下〕五举,诸科殿试下五举、礼部试下七举,开封府国子监进士、诸科,治平二年以前礼部试下、四年以前殿试下,并进士明经殿试下两举、礼部试下三举,诸科殿试下四「四年以前」至此二十八字,原脱,据天头原批补。举、礼部试下五举,并免解。」
十二月十二日,诏开封府解额并拨属太学,其国子生解额,以太学分数取人。
五年二月二十一日,梓州路赦文:「本路进士礼部下四举、殿试下两举,诸科礼部下五举、殿试下四举,并免解。礼部不合格特奏名今来到礼部人,亦准此。」
六年十一月五日,南郊赦书:「诸路进士、诸科,经嘉佑四年以前省试下,嘉佑八年以前御试下,并进士明经御试下三举、省试下五举,诸科御试下五举、省试下七举,及开封府国子监进士、诸科,经治平四年以前省试下,熙宁三年以前御试下,并进士明经御试下两举、省试下三举,诸科御试下四举、省试下五举,将来并与免解。」
七年十月八日,御史翟思言:「乞自今在京发解礼部试进士,据入试人数,以解额随所治经
约十分数均取。有余不足相补,各毋过三分。」从之。
八年二月十八日,礼部言:「济、博、棣州举人状:本州岛用熙宁四年 ,取诸科解发添解进士及本科解额,尽解新科明法,致考诸科合格人无额解发。看详今后进士及新科明法人,各合于诸科额内发解者,以诸科额十分为率,留一分解本科旧人外,以解进士及改应刑法人通纽分数均取,谓如诸科元额十人,留一人外,剩额九人。假令增多进士并改应留法人共一百三十五人,即每十五人取一名之类。余分更解改应人一名。如无诸科取应及无合格人,方许尽数亦依此解发。若诸科解额不及三人者,依旧。」诏:「将来一举,据今来逐人合格诸科人从上,博州三人,济州七人,棣州四人,并与免解外,仍在今来诸科留一分解诸科人外,候第二次科场,即止依旧科一分指挥。余从之。」
《文献通考》:元丰八年,济、博、棣三州诸科举人诉于礼部,言诸科旧额多归进士。仅有存者,又是以尽解新科明法。今试而中,无额可解。于是常留诸科旧额十分之一,以待不能改业者。
知徐州苏轼上言,乞为京东西、河北、陕西五路之士,别开仕进之门。事见《胥吏门》。
十一月十四日,诏还开封府解额百人。熙宁中,罢开封府解额,并归太学。至是复之。
哲宗元佑元年九月六日,明堂赦文:「诸路进士、诸科,经嘉佑六年以前省试下,治平二年以前御试下,并进士明经御试下三举、省试下五举,诸科御试下五举、省试下七举,及开封府国子监进士、诸科,经熙宁三年以前省试下,熙宁六年以前御试下,并进士明经御试下两举、省试下三举,诸科御试下四举、省试下五举,将
来并与免解。」
二年十一月十二日,诏:「进士以经义、诗赋、论策通定去取,明法增《论语》、《孝经》义。一次科场未习诗赋人,依旧法取应,解发不得过元额三分之一。令礼部立诗赋格式以闻。」
四年四月八日,诏:「进士不兼诗赋人,于本经外增治一经,增试一场,与兼试赋人各解五分。令礼部立法以闻。」
十八日,礼部言:「经义兼诗赋进士,听习一经义,进士并习两经。并以四场通定高下去留,不以人数多少,各取五分,即零分及元额解一人者,听取辞理优长之人。」从之。
九月十四日,明堂赦文:「诸路进士、诸科,经(义)嘉佑八年以前省试下,治平四年以前御试下,并进士明经御试下三举、省试下五举,诸科御试下五举、省试下七举,及开封府国子监进士、诸科,经熙宁六年以前省试下,熙宁九年以前御试下,并进士明经御试下两举、省试下三举,诸科御试下四举、省试下五举,将来并与免解。」
十二月二十四日,礼部言:「诸路申诸贡举 ,经义兼诗赋进士及经义进士,解额各取五分。窃虑两科应者不齐,拘定五分,则似未尽。乞行下取看详。进士两科试法不一,举人互有轻重难易之论,兼就试人数不定,则解额难以均当。终非通法,不可久行。」诏:「来年科场,以试毕举人分数均取。后一次科场,其不兼诗赋人解额,依元佑三年六月五日所降朝旨,如有未习诗赋举人,许依旧法取应,解(法)[发]合格人
不得过解额三分之一。以后并依元佑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分为四场,以四场通定去留高下。内仍减时务策一道。」
五年十月二十二日,诏:「近制,府监发解省试举人,经义每道不得过五百字,策不得过七百字。如过二分,虽合格并降一等。诸州发解举人依此。」
六年正月九日,诏:「五路进士及诸科明法人,就试终场零分不满十人,许解一人,仍取文理优长者。」
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南郊〔赦〕文:「诸路进士、诸科,经治平二年以前省试下,熙宁三年以前御试下,并进士明经御试下三举、省试下五举,诸科御试下五举、省试下七举,及开封府国子监进士、诸科,经熙宁九年以前省试下,元丰二年以前御试下,并进士明经御试下两举、省试下三举,诸科御试下四举、省试下五举,将来并与免解。」
八年七月五日,礼部言:「五路进士及新科明法等,欲将旧诸科并经〔律〕、《通礼》三科举人,许于诸科额内各与一分解额。」诏以诸科解额分为十分,内以一分解旧诸科,一分解经律科,一分解通礼科。其余七分人数,通入进士额,以进士及新科明法人共纽分数均取。仍须就试终场进士每十人、新科明法每七人各许解一人,零分亦各许解一名。
绍圣二年六月二十三日,诏:「将来科场,除本贯开封府人外,其外路旧人自参假上簿后,新人自补中后,计理月日实及一年,并听权附国子监取应,别行考校。以
见阙上舍人、内舍国子生及外舍一时请假阙额解名,据数发解,每十人解一人。就试人虽多,不得过剩合取人数。仍今后毋为例。」
九月十九日,明堂赦文:「诸路进士、诸科,经治平四年以前省试下,熙宁六年以前御试下,并进士明经御试下三举、省试下五举,诸科御试下五举、省试下七举,及开封府国子监进士、诸科,经元丰二年以前省试下,元丰五年以前御试下,并进士明经御试下两举、省试下三举,诸科御试下四举、省试〔下〕五举,将来并与免解。」
三年八月十九日,诏:「开封府解额,今(今)后依元丰三年十二月十二日指挥,并拨属太学。」
四年四月二十四日,德音赦文:「陕西、河东路沿边州军进士南省下三举、御试下两举,诸科南省下四举、御试下三举,并特与免将来文解。」
元符元年四月二十七日,诏:「今后科场及太学公私试,将所存留三分解额均作十分,先取二礼合格人,不得过五分,取次他经。」从国子监请也。
十一月二十日,南郊赦文:「诸路进士、诸科,经熙宁三年以前省试下,熙宁九年以前御试下,并进士明经御试下三举、省试下五举,诸科御试下五举、省试下七举,及开封府国子监进士、诸科,经元丰五年以前省试下,元丰八年以前御试下,并进士明经御试下两举、省试下三举,诸科御试下四举、省试下五举,将来并与免解。」
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诏开封府进士许依
旧发解,以一百人为额。绍圣中,罢开封府解额,并归太学。至是复之。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冬祀赦文:「应诸路进士、诸科,曾经熙宁六年以前省试下,元丰二年以前御试下,并进士明经御试下三举、省试下五举,诸科御试下五举、省试下七举,及开封府国子监进士、诸科,曾经元丰八年以前省试下,元佑三年以前御试下,并进士明经御试下两举、省试下三举,诸科御试下四举、省试下五举,并与免将来文解。」
崇宁元年八月八日,礼部言:「臣僚奏五路诸科旧人见在应书者,今已无几。愿以所存进士解额悉解进士,使熙宁诱进诸科向习进士之意,至是始得纯一。欲遍行指挥,应有诸科解额,今来无人取应者,并许并入进士解额。」从之。
二年正月二十五日,曲赦荆湖南北路:「应本路进士省试下四举、御试下两举,诸科省试下五举、御试下四举,并特免将来文解。」
四月二十一日,赦书:「除兴庆军进士、诸科元符三年十一月五日已降指挥外,兴仁、隆德军到省进士两举、诸科三举,并与免将来文解一次。」
三年十月二十六日,冬祀赦书:「应诸路进士、诸科,经元丰二年以前省试下,元丰八年以前御试下,并进士明经御试下两举、省试下四举,诸科御试下四举、省试下六举,及开封府国子监进士、诸科,经元佑六年以前省试下,元佑九年以前御试下,并进士明经御试下一举、省试下两举,诸
科御试下三举、省试下四举,将来并与免解。应举人因事殿举,并特候有科场依例取解。其今日以前永不得入科场人,如经今三赦,亦限到半年内于所属投状,立便缴申礼部,令本部定夺情理不至深重,特逐旋闻奏,许令取应。」
五年九月三十日,礼部尚书朱谔奏:「今将诸路元符二年、崇宁元年、四年三举就试终场人数,以国子监、诸州解额及已拨开封府额充诸州贡额,并五路诸科剩额发解人数,除出一分充贡武士额外,共二千三百三十四人,纽计约三十四人取一名,均拨诸州,共计一千六百四人。其畸零拨不尽数,亦以逐州人数多者,零十二人以上更添一人,共计八十二人。其逐州解额元多于今来所约人数者,更不增减。」诏东南占用五路解额,其五路多勇士,宜增一分为二分,以贡武士。余可就整立额,不及百人者,留以待天下孝悌特起之士,再可分拨闻奏。
十月十三日,礼部尚书朱谔言:「五路剩额并诸科正解人数,共六百五十四人。内除二分计一百三十人充贡武士外,有五百二十四人。依御批指挥就整,将五百人分拨诸州,余二十四人留以待天下孝悌特起之士。寻以应举人及诸州解额纽计人数分拨,内有不该添拨州军,亦各添拨一名充贡。今将上项五路额并国子监解额再分拨诸州贡额,元约三十四人添一名。」诏福、建州所增太多,福州可拨四十人,建
州三十人,高州十人,眉州二十人。余依所奏,其所减人数,留待天下孝悌特起之士。
二十二日,德音赦书:「到省进士一举、诸科二举,及曾到御前,不以举数,并免将来文解。内曾到御前者,如将来南省考试不合格,奏取指挥。」
十一月九日,礼部尚书朱谔言:「国子监解额四百七十六人,已奉朝旨同五路剩额一处添拨诸州了当。所乞留三分发解,计一百四十三人,今于已添拨诸州贡额内措置均减,留充本监将来一次科场发解人额。其权留外并不该权留处已添拨人额,并合与本处七分解额,充今来三年分贡之数。」从之。
大观元年正月一日,改元赦文:「应诸路进士、诸科,曾经元丰五年以前省试下,元佑三年以前御试下,并进士明经御试下两举、省试下四举,诸科御试下四举、省试下六举,及开封府国子监进士、诸科,曾经绍圣元年以前省试下,绍圣四年以前御试下,并进士明经御试下一举、省试下两举,诸科御试下三举、省试下四举,并与免将来文解。」
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诏:「有官杂出身人殿侍、摄官、医学、祗候、博士、助教取解,每就试终场,十人解一人。若零数及四人,或请解不及七人者,亦解一人。」
宣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诏:「太学内舍、国子上舍及未曾赴上舍试贡士并国子生,并与免解赴将来省试。以合就上舍试次数理免解次数。」
十一月二十二日,诏:「太学解额
依《元丰贡举 》,以五百人为额。内除拨二十四人归滑、郑州外,合解四百七十六人。国子监依《元丰贡举 》以四十人为额,开封府依《元丰贡举 》以一百人为额。崇宁分拨五路解额,系以剩额并诸科正解人数均拨,合依崇宁五年指挥,拨六百五十四人与诸路,令礼部均拨。」
四年七月三十日,三省言:「已降指挥,五路剩解额,依崇宁五年指挥,令礼部拨六百五十四人与诸路。续取到礼部状,崇宁五年分拨五路剩额,并诸科正解等人数,与东南等路系将诸路已应与就试终场人数纽计分拨。缘当时系有九百二十二人,每三十五人九分二厘一毫三丝八忽均一人。今来除拨还太学额外,止有六百五十四人,合以五十人七分四厘均一名。均拨过六百五十二人外,有均拨不尽零数二人。」诏一名与杭州,一名与湖州,余并依。
六年七月一日,礼部言:「转运司发解就试避亲门客,依元丰法,合行就试终场,每七人解一名;依崇宁贡举法,避亲门客合行就试终场人,每十人解一名。」诏依元丰法。
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南郊制:「应诸路进士曾经大观三年以前省试下,及贡士大观三年以前退归本贯合理举人,并政和五年以前御试下;开封府、国子监进士政和五年以前曾经省试下,及贡士昨因政和五年以前退归本贯合理举人,并曾经政和五年以前御试下;及诸路进士曾经省试
下,并贡士退归本贯合理举及四举;并学生昨贡至辟廱,曾经升补太学内舍,宣〔和〕三年以前退归本贯,合理国学一举人,并特与免将来文解。」以上《续国朝会要》。
选举 宋会要辑稿 选举一六 发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