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末钞以无本滥发而废不能用,转而用钱,而钱之弊亦日甚,官使一百文民用八十文,或六十文,或四十文,吴越各不同,湖州嘉兴每贯仍旧百文,平江五十四文,杭州二十文,法不归一,民不便用。又钱质薄劣,易于损坏[406]。钞钱俱不能用,遂一退而为古代之物物交易。
明太祖初起,即于应天置宝源局铸钱,制凡数变。时乏铜鼓铸,有司责民纳私铸钱,毁器皿输官,民颇苦之。而商贾沿元旧习,便用钞,亦苦于钱之不便转运。钱法既绌,于是又转而承元之钞法,以为元代用钞百四十年,其制可因也。顾仅承其制度之表面而忽其本根:元钞法之通以有金银或丝为钞本,各路无钞本者不降新钞;以印造有定额,量全国课程收入之金银及倒换昏钞数为额,俭而不溢,故钞尝重;以有放有收,丁赋课程皆收钞,钞之用同于金银;以随时可兑换,钞换金银,金银换钞,以昏钞可倒换新钞;以钞与金银并行,虚实相权。且各地行用库之颁发钞本也,以行用库原有金银为本,新钞备人民之购取,金银则备人民之换折,故出入均有备,钞之信用借以维持。其坏也以无钞本,以滥发,以发而不收,以不能兑换,以昏钞不能倒换新钞。明太祖及其谋议诸臣生于元代钞法沮坏之世,数典忘祖,以为钞法固如是耳,于是无本、无额、有出无入之不兑现钞乃复现于明代。行用库之钞本成为无本之钞,不数年而法坏。又为剜肉补疮之计,禁金银,禁铜钱,立户口食盐钞法、课程赃罚输钞法、赎罪法、商税法、钞关法等法令,欲以重钞,而钞终于无用。
洪武七年(1374)初置宝钞提举司,下设钞纸印钞二局、宝钞行用二库[407]。八年三月始诏中书省造大明宝钞,取桑穰为钞料,其制方高一尺,广六寸,质青色,外为龙纹花栏,横题其额曰“大明通行宝钞”,其内上两旁复为篆文八字曰“大明宝钞,天下通行”。中图钱贯,十串为一贯,其下云“中书省奏准印造大明宝钞,与铜钱通行使用,伪造者斩,告捕者赏银二十五两,仍给犯人财产”。[408]若五百文则书钞文为五串,余如其制而递减之。其等凡六,曰一贯、曰五百文、四百文、三百文、二百文、一百文。每钞一贯准钱千文,银一两;四贯准黄金一两。十三年废中书省,乃以造钞属户部,而改宝钞文中书省为户部,与旧钞兼行。二十二年(1389)更造小钞,自十文至五十文。[409]建文四年(1420)十一月,户部尚书夏原吉言:“宝钞提举司钞版岁久篆文销乏,且皆洪武年号,明年改元永乐,宜并更之。”成祖曰:“板岁久当易则易,不必改洪武为永乐,盖朕所遵用皆太祖成宪,虽永用洪武可也。”[410]自是终明世皆用洪武年号云。
宝钞颁发时,即诏禁民间不得以金银物货交易,违者治罪,告发者就以其物给赏,若有以金银易钞者听。凡商税课钱钞兼收,钱十之三,钞十之七,一百文以下则止用铜钱。[411]钞昏烂者许就各地行用库纳工墨值易新钞。寻罢在外行用库。洪武十三年五月户部言:“行用库收换昏钞之法,本以便民,然民多缘法为奸诈,每以堪用之钞,辄来易换者。自今钞虽破软而贯怕分明,非挑描剜补者,民间贸易及官收课程并听行使。果系贯伯昏烂,方许入库易换,工墨直则量收如旧。在京一季,在外半年送部,部官会同监察御史覆视,有伪妄欺弊者罪如律,仍追钞偿官。但在外行用库裁革已久,令宜复置。凡军民倒钞,令军分卫所,民分坊厢,轮日收换,乡民商旅各以户帖路引为验。”于是复置各地行用库。[412]七月罢宝钞提举司。[413]十五年置户部宝钞广源库、广惠库,入则广源掌之,出则广惠掌之。在外卫所军士月盐均给钞。各盐场给工本钞。[414]十八年十二月命户部凡天下有司官禄米以钞代给之,每钞二贯五百文代米一石。[415]时钞值低落,二十三年十月太祖谕户部尚书赵勉曰:“近闻两浙市民有以钞一贯折钱二百五十文者,此甚非便。尔等与工部议,凡两浙市肆之民,令其纳铜送京师铸钱,相兼行使,凡钞一贯准钱一千文,榜示天下知之。”[416]二十四年八月复命户部申明钞法。时民间凡钞昏烂者,商贾贸易率多高其值以折抑之,比于新钞增加至倍。又诸处税务河泊所每收商税课程,吏胥为奸利,皆取新钞,及至输库,辄易以昏烂者。由是钞法益滞不行,虽禁约屡申而弊害滋甚。太祖因谓户部臣曰:“钞法之行,本以便民交易,虽或昏烂,然均为一贯,何得至于抑折不行,使民损赀失望。今当申明其禁,但字贯可验真伪,即通行无阻。且以钞之弊者,揭示于税务河泊所,令视之为法,有故阻者罪之。”[417]二十五年设宝钞行用库于东市,凡三库,库给钞三万锭为钞本,倒收旧钞送内府。二十六年令:凡印造大明宝钞典历代铜钱相兼行使,每钞一贯准铜钱一千文。其宝钞提举司每岁于三月内兴工印造,十月内住工。其所造钞锭,本司具印信长单及关领勘合,将实进钞锭照数填写送内府库收贮,以备赏赐支用。其合用桑穰数目,本部每岁预为会计,行移浙江、山东、河南、北平及直隶、淮安等府出产去处,依例官给价钞收买。[418]二十七年八月诏禁用铜钱。时两浙之民重钱轻钞,多行折使,至有以钱百六十文折钞一贯者,福建、两广、江西诸处大率皆然。由是物价涌贵,而钞法益坏不行。于是令悉收其钱归官,依数换钞,敢有私自行使及埋藏毁弃铜钱者罪之。[419]并罢宝钞行用库。[420]三十年三月,以杭州诸郡商贾,不论货物贵贱,一以金银定价,由是钞法阻滞,公私病之,因禁民间无以金银交易。[421]时法繁禁严,奸民因造伪钞以牟利,数起大狱,句容杨馒头伪钞事觉,捕获到官,自京师至句容九十里间,所枭之尸相望云。[422]
成祖即位后,复严金银交易之禁:犯者准奸恶论;有能首捕者,以所交易金银充赏;其两相交易而一人自首者免坐,赏与首捕同。[423]二年(1404)正月诏,自今有犯交易银两者,免死徙家兴州屯戍。[424]八月,都察院左都御使陈瑛言:“比岁钞法不通,皆缘朝廷出钞太多,收敛无法,以致物重钞轻。今莫若暂行户口食盐之法,以天下通计,人民不下一千万户,官军不下二百万家,若是大口月食盐二斤,纳钞二贯,小口一斤,纳钞一贯,约以一户五口计,可收五千余万锭,行之数月,钞必可重。”户部会群臣会议,皆以为便。但大口令月食盐一斤,纳钞一贯,小口月食盐半斤,纳钞五百文,可以行久。从之。[425]五年(1407)于京城设官库,令民以金银倒换官钞,在外则于州县倒换。令各处税粮课程赃罚俱准折收钞,米每石三十贯,小麦豆每石二十五贯,大麦每石一十五贯,青稞荞麦每石一十贯,丝每斤四十贯,棉每斤二十五贯,大绢每匹五十贯,小绢每匹三十贯,小苎布每匹二十贯,大苎布每匹二十五贯,大棉布每匹三十贯,小棉布每匹二十五贯,金每两四百贯,银每两八十贯,茶每斤一贯,盐每大引一百贯,芦柴每束三贯,其有该载不尽之物,但照彼中时价折收。[426]准之洪武初颁钞时之物价,盖不啻贬值百倍矣。七年设北京宝钞提举司,十七年四月又申严交易金银之禁。[427]十九年三殿灾,求直言,邹缉上疏言时政,谓“民间至伐桑枣以供薪,剥桑皮以为楮,加之官吏横征,日甚一日,如前岁买办颜料,本非土产,动科千百,民相率敛钞购之他所,大青一斤价至万六千贯”。[428]二十年又令盐官许军民人等纳旧钞支盐,发南京抽分场积薪龙江提举司竹木鬻之军民收其钞,应天岁办芦柴征钞十之八。[429]九月成祖谕户部都察院臣曰:“昔太祖时钞法流通,故物贱钞贵,交易甚便。令市井交易,唯用新钞,稍昏软辄不用,致物价腾踊,其榜谕之。如仍踵前弊,坐以大辟,家仍罚钞徙边。如有倚法强市人物,亦治罪不宥。”[430]先是成祖在北京,或奏南京钞法为豪民沮坏,遣邝埜廉视,众谓将起大狱,埜执一二市豪归奏曰:“市人闻令震惧,钞法通矣。”事遂已。[431]然钞法实未尝通也。
仁宗监国,诏令笞杖定等输钞赎罪。[432]及即位,以钞不行,询户部尚书夏原吉,原吉言:“钞多则轻,少则重。民间钞不行,缘散多敛少,宜为法敛之。请市肆门摊诸税度量轻重加其课程。钞入官,官取昏软者悉毁之。自今官钞宜少出,民间得钞难,则自然重矣。”乃下令曰:“所增门摊课程,钞法通即复旧,金银布帛交易者亦暂禁止。”[433]永乐二十二年(1424)十月革两京户部行用库。[434]洪熙元年(1425)议改钞法,夏时力言其扰市肆,无裨国用。疏留中。钞果大沮,民多犯禁。议竟寝。[435]宣宗即位,兴州左屯卫军士范济年八十余矣,诣阙言:元因唐飞钱、宋会子交子之旧,“造中统交钞,以丝为本,银五十两,易丝钞一百两。后又造中统钞,一贯同交钞一两,二贯同白金一两。久而物重钞轻,公私俱弊。更造至元钞颁行天下,中统钞通行如故,率至元钞一贯当中统钞五贯,子母相权,官民通用,务在新者无冗,旧者无废。又令民间以昏钞赴平准库倒换,商贾欲图轻便,以中统钞五贯赴库换至元钞一贯。又其法日造万锭,计官吏俸给,内府供用,诸王岁赐出支若干,天下日收税课若干,各银场窑冶日该课程若干,计民间所存贮者万无百焉,以此愈久,新旧行之无厌,由计虑之得其宜也。自辛卯(1351)兵起,天下瓜分,藩镇各据疆土,农事尽废,而楮币无所施矣……我国家混一天下,物阜民安……太祖皇帝命大臣权天下财物之轻重,造大明通行宝钞,一贯准银一两,民欢趋之,华夷诸国,莫不奉行,迄今五十余年,其法少弊,亦由物重钞轻所致……伏祈陛下断自宸衷,谋之勋旧,询之大臣,重造宝钞,一准洪武初制,务使新旧兼行。取元日所造之数而损益之,审国家之用而经度之。每季印造几何,内府供用几何,给赐几何,天下课税日收几何,官吏俸给几何,以此出入之数,每加较量用之不奢,取之适宜,俾钞罕而物广,钞重而物轻,则钞法流通,永永无弊。又其要在严伪造之条,凡伪造者必坐及亲邻里甲。又必开倒钞库,专收昏烂不堪行使之钞,辨其真伪,每贯取工墨五分,随解各干上司。又或一季或一月,在内都察院五府户部刑部委官,在外巡按监察御史三司官府县官,公同以不堪之钞烧毁,实为官民两便”。[436]时不能用,民卒轻钞。至宣德初(1426)米一石用钞五十贯,乃弛布帛米麦交易之禁。府县卫所仓粮积至十五年以上者盐粮悉收钞,秋粮亦折钞三分。[437]又严钞法之禁,时行在户部奏:“比者民间交易,唯用金银,钞滞不行,请严禁约。”因命行在都察院揭榜禁之,凡以金银交易及藏匿货物、高抬价值者,皆罚钞。[438]凡官员军民人等赦后赃罚亏欠,俱令纳钞,金每两八千贯,银二千贯,犯笞刑罪每二十赎钞一千贯。[439]三年六月诏停造新钞,已造完者悉收库不许放支,其在库旧钞委官选拣堪用者备赏赍,不堪者烧毁。立阻滞钞法罪,有不用钞一贯者,罚纳千贯,亲邻里老旗甲知情不首,依犯者一贯罚百贯。其关闭店铺潜自贸易及抬高物价之人,罚钞万贯。知情不首罚千贯。[440]十一月复申用银之禁,凡交易银一钱者,买者卖者皆罚钞一千贯,一两者罚钞一万贯,仍各追免罪钞一万贯。[441]四年正月行在户部以钞法不通,皆由客商积货不税,市肆鬻卖者沮挠所致,奏请依洪武中增税事例,凡顺天、应天、苏、松、镇江、淮安、常州、扬州、仪真、杭州、嘉兴、湖州、福州、建宁、武昌、荆州、南昌、吉安、临江、清江、广州、开封、济南、济宁、德州、临清、桂林、太原、平阳、蒲州、成都、重庆、沪州共三十三府州县,商贾所集之处,市镇店肆门摊税课增旧五倍,俟钞法通悉复旧。[442]时巨富商民并权贵之家,率以昏烂之钞中盐,一人动计千引,及支盐发卖,专要金银,钞法由是愈滞。[443]六月立塌坊等项纳钞例:一、南北二京公侯驸马伯都督尚书侍郎都御史及内官内使与凡官员军民有蔬菜果园,不分官给私置,但种蔬果货卖者,量其地亩棵株,蔬地每亩月纳旧钞三百贯,果每十株岁纳钞一百贯。其塌坊车房店舍停塌客商货物者,每间月纳钞五百贯。二、驴骡车受雇装载物货,或出或入,每辆纳钞二百贯,委监察御史、锦衣卫、兵马司各一员于各城门外巡督监收。三、船只受雇装载,计其载料之多少,路之远近,自南京至淮安,淮安至徐州,徐州至济宁,济宁至临清,临清至通州,俱每一百料纳钞一百贯。其北京直抵南京,南京直抵北京者,每百料纳钞五百贯。委廉干御史及户部官于沿河人烟辏集处监收。[444]钞关之设自此始。六年二月以江西各府县征纳户口食盐钞,有司但依黄册所编丁口征收,有死亡无从征者,有老疾贫难及居深山穷谷无钞纳者,有将男女典雇易钞者,小民无所告诉。诏令有司开除亡故老疾及山谷之民,止令城中墟镇及商贾之家纳钞。[445]七年三月诏湖广、广西、浙江商税鱼课办纳银两者,自宣德七年为始,皆折收钞,每银一两纳钞一百贯。[446]
宣德十年(1435)正月,英宗即位大赦诏:各处诸色课程旧折收金银者,今后均照例收钞。[447]十二月广西梧州府知府李本奏:
“律载宝钞与铜钱相兼行使。今广西、广东交易用铜钱,即问违禁,民多不便。乞照律条,听其相兼行使。”从之。[448]正统元年(1436)三月,少保兼户部尚书黄福言:“宝钞本与铜钱兼使,洪武间银一两当钞三五贯,今银一两当钞千余贯,钞法之坏,莫甚于此。宜量出官银,差官于南北二京各司府州人烟辏集处,照彼时值倒换旧钞,年终解京,俟旧钞既少,然后量出新钞换银解京”。[449]时钞一贯仅值银一厘,较国初已贬值千倍,福议以银换钞,紧缩旧钞之流通额,提高钞之信用,实救时唯一良法,顾朝廷重于出银,竟不能用也。会副都御史周铨、江西巡抚赵新请于不通舟楫地方,田赋折收金银,户部尚书黄福、胡濴共主之,于是定制米麦一石折银二钱五分。南畿、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广东、广西米麦共四百余万石,折银百余万两入内承运库,谓之金花银,其后概行于天下。[450]遂减诸纳钞者,而以米银钱当钞。弛用银之禁,朝野率皆用银,其小者乃用钱,唯折官俸用钞。钞壅不行。[451]四年六月以民纳盐钞而盐课司十年五年无盐支给,诏减半收钞以苏民力。塌房及车辆亦减半征收。[452]五年十一月刑部都察院大理寺议:“洪武初年定律之时,钞贵物贱,所以枉法赃至一百二十贯者免绞充军。即今钞贱物贵,令后文职官吏人等受枉法赃比律该绞者,有禄人估钞八百贯之上,无禄人估钞一千二百贯之上,俱发北方边卫充军。其受赃不及前数者,照见行例发落。”从之。[453]七年六月,诏灾伤处人民愿折钞者,每石折钞一百贯解京缴纳。[454]八年七月敕免各城门军民人等驴驮柴米等物出入者钞贯。[455]十三年五月免在京菜户纳钞。仍戒今后有沮滞钞法者,今有司于所犯人每贯追一万贯入官,全家发戍边远。[456]仍禁使铜钱。时钞既不行,而市廛仍以铜钱交易,每钞一贯折铜钱二文。因出榜禁约,令锦衣卫五城兵马司巡视,有以铜钱交易者,擒治其罪,十倍罚之。[457]
景帝景泰三年(1452)六月,命在京文武官吏俸钞俱准时值给银,每五百贯给一两,以钞法不通,故欲少出以为贵之也。[458]天顺中弛用钱之禁。宪宗令内外课程钱钞兼收,官俸军饷亦兼支钱钞。是时钞一贯不能值钱一文,而计钞征之民,则每贯征银二分五厘,民以大困。孝宗弘治元年(1488)京城税课司、顺天、山东、河南户口食盐俱收钞,各钞关俱钱钞兼收。[459]弘治六年各关钱钞折银,钱七文折银一分,钞一贯折银三厘。[460]自后率沿以为例,钞唯用于官府,以给俸饷,得者全无所用,民间亦视如废纸,盖名存实亡,徒以祖制仍存其名义而已。[461]计太祖时赐钞千贯则为银千两,金二百五十两,永乐中千贯犹作银十二两,金二两五钱。及弘治时赐钞千贯,仅银三两余矣。于是上议者,请“仿古三币之法,以银为上币,钞为中币,钱为下币,以中下二币为公私通用之具,而一准上币以权之焉。盖自国初以来有银禁,恐其或阂钞钱也。而钱之用不出于闽、广。宣德以来,钱始行于西北。自天顺以来,钞之用益微,必欲如宝钞属镪之行,一贯准钱一千,银一两,复初制之旧,非用严刑不可也。然严刑亦非盛世所宜有。今日制用之法,莫若以银与钱钞相权而行,每银一分易钱十文,新钞每贯亦十文,四角完全未甚折者每贯五文,中折者三文,昏烂而有一贯字者一文,通诏天下,以为定制。而严立擅自加减之罪,虽物生有丰敛,货殖有贵贱,而银与钱钞交易之数一定而永不可易矣”,孝宗不听。正德中,以内库钞匮乏,无以给赐,复令天下钞关征解本色。[462]十年(1515)钱宁私遣使至浙鬻钞三万块,每块勒索银三两(钞一块千贯),已敛银二万四千两,有司征价,急于星火,输银之吏,络绎于途。时宁方贵幸用事,以废纸摊索民间现银,地方不敢抗。于是左布政使方良永上疏极论之曰:“四方盗甫息,疮痍未瘳,浙东西雨雹。宁厮养贱流,假义子名,跻公侯之列,赐予无算,纳贿不货,乃敢攫取民财,戕邦本,有司奉行,急于诏旨,胥吏缘为奸,椎肤剥髓,民不堪命。镇守太监王堂、刘璟畏宁威,受役使。臣何敢爱一死,不以闻。乞陛下下宁诏狱,明正典刑,并治其党以谢百姓。”宁惧,留疏不下,谋遣校尉捕假势鬻钞者以自饰于帝,而请以钞直还之民,阴召还前所遣使。宁初欲散钞遍天下,先行之浙江、山东,山东为巡抚赵璜所格,而良永白发其奸,宁自是不敢鬻钞矣。[463]世宗嘉靖初,御史魏有本上言:“国初关税全征钞贯,嗣后改令钱钞兼收。迩年以来,钞法不通,钱法亦弊,而关税仍收钱钞,无益于国,有损于民。以收钞言之,每钞一张为一贯,每千张为一块,时价每块值银八钱,官价每块准银三两,是官以三两之银,反易八钱之钞,此则上损国用。以收钱言之,各处低钱盛行,好钱难得,官价银一钱,值好钱七十文,时价每银一钱,易好钱不过三十文,是小民费银二钱以上,充一钱之数,此则下损民财。每银约一万两内,五千收钞,该钞将二千块,计用大柜五百方。又五千两收钱,该钱四千串,用柜四百方。而水陆脚价进纳,犹难计议。”疏入,命钱钞留各地方,而内库用银,则钱钞皆不入矣。[464]嘉靖四年(1525)复令宣课分司收税,钞一贯折银三厘,钱七文折银一分。是时钞久不行,钱亦大壅,益专用银矣。[465]天启时(1621—1627)给事中惠世扬复请造钞行用。[466]思宗崇祯八年四月,给事中何楷亦以为请。[467]十六年六月召见桐城诸生蒋臣于中左门,臣言钞法申世扬说,其言曰:“经费之条,银钱钞三分用之,纳钱银买钞者,以九钱七分为一金,民间不用以违法论。岁造三千万贯,一贯价一两,岁可得银三千万两,不出五年,天下之金钱尽归内帑矣。”给事中马嘉植疏争之,不听。擢臣为户部司务,侍郎王鳌永、尚书倪元璐力主之。条议有十便十妙之说:一、造之之费省;二、行之之途广;三、赍之也轻;四、藏之也简;五、无成色之好丑;六、无称兑之轻重;七、革银匠之奸偷;八、杜盗贼之窥伺;九、钱不用而用钞,其铜可铸军器;十、钞法大行,民间货买可不用银,银不用而专用钞,天下之银竟可尽实内帑。帝大喜,特设内宝钞局,即刻造钞,立发仪制司所藏乡会中式朱墨二卷,与直省优劣科岁试卷,为钞质之赀本;押工部收领,限日搭厂,拨官选匠计工。如有阻其事者,法同十恶。辅臣蒋德璟言:“百姓虽愚,谁肯以一金买一纸。”帝不听。昼夜督造,募商发卖,无一人应者。又因局官言,取桑穰二百万斤于畿辅、山东、河南、浙江,德璟力争,帝留其揭不下。工部查二祖时典故,造钞工料纸六皮四,皮者桦皮也,产于辽东。有纸无皮,无从起工。乃令工部召商,工部仍以库洗为辞。正拟议间,得“流寇”渡河息,事遂已。次年而北都墟,明社覆。[468]
与钞法有关者,除户口、食盐、钞关、商税以外,较重要者尚有俸给及赎法二事。
明代官员俸给,按正从品级分别规定,自正一品岁俸米一千四十四石至从九品六十石有差。俸给有本色折色,本色给米,折色则有银布胡椒苏木之类。洪武十三年(1380)定内外文武官岁给禄米俸钞之制。[469]永乐元年(1403)令在京文武官一品二品四分支米,六分支钞;三品四品米钞中半兼支;五品六品六分米,四分钞;七品八品八分米,二分钞。每米一石折钞十贯。宣德八年定每俸米一石折钞十五贯;折俸布一匹折钞二百贯,嘉靖七年改定为折银三钱。如正一品岁该俸一千四十四石,内本色俸三百三十一石二斗,折色俸七百一十二石八斗。本色俸内除支来一十二石外,折银俸二百六十六石,折绢俸五十三石二斗,共该银二百四两八钱二分。折色俸内折布俸三百五十六石四斗,该银一十两六钱九分二厘,折钞俸三百五十六石四斗,该本色钞七千一百二十八贯。总计正一品官岁得俸给全额为米一十二石,银二百十五两五钱一分二厘,钞七千一百二十八贯。正七品官岁该俸九十石,内本色俸五十四石,折色俸三十六石。本色俸内除支米一十二石外,折银俸三十五石,折绢俸七石,共该银二十六两九钱五分。折色俸内折布俸一十八石,该银五钱四分,折钞俸一十八石,该本色钞三百六十贯。总计正七品官岁得俸给全额为米一十二石,银二十七两四钱九分,钞三百六十贯。在外文武官俸,洪武二十六年(1393)定每米一石折钞二贯五百文,宣德八年(1433)增为十五贯,正统六年(1441)又增为二十五贯[470],成化七年(1471)从户部尚书杨鼎请,以甲字库所积之绵布,以时估计之,阔白布一匹可准钞二百贯,请以布折米,仍视折钞例,每十贯一石。先是折俸钞米一石钞二十五贯,渐减至十贯,是时钞法不行,钞一贯值二三钱,是米一石仅值钱二三十文,至是又折以布,布一匹时估不过二三百钱,而折米二十石,则是米一石仅值十四五钱也。自古百官俸禄之薄,未有如此者,后遂为常例。[471]
赎罪之法以纳钞为本。永乐十一年令死罪情轻者斩罪赎钞八千贯,绞罪及榜例死罪六千贯,流徒杖笞纳钞有差。宣德二年(1427)定笞杖罪囚每十赎钞二十贯,徒流罪名每徒一等折杖二十,三流并折杖一百四十,其所罚钞悉加笞杖所定。景泰元年(1450)增为二百贯,每十以二百贯递加,至笞五十为千贯;杖六十千八百贯,每十以三百贯递加,至杖百为三千贯。天顺五年(1461)令罪囚纳钞,每笞十钞二百贯,余四笞递加百五十贯;至杖六十增为千四百五十贯,余杖各递加二百贯。弘治十四年(1501)定折收银钱之制,每杖百应钞二千二百五十贯,折银一两,每十以二百贯递减,至杖六十为银六钱;笞五十应减为钞八百贯,折银五钱,每十以百五十贯递减,至笞二十为银二钱,笞十为钞二百贯,折银一钱。正德二年(1507)定钱钞兼收之制,如杖一百应钞二千二百五十贯者,收钞千一百二十五贯,钱三百五十文。嘉靖七年(1528)更定凡收赎者每钞一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如笞一十赎钞六百文,则折银七厘五毫,以罪重轻递加折收赎。此有明一代赎罪钞法之大概也。然罪无一定,而钞法则日久日轻,赎罪钞数因亦随之递增,至弘治而钞竟不可用,遂开准钞折银之例,赎法步钞法之变而变,终则实纳银而犹存折钞之名,则以祖制不敢废也。[472]
元承金制,铸银五十两为一锭。元钞从银,故亦以五十贯或五十两为一锭,钞二锭值银一锭,钞二贯或二两值银一两。[473]明钞则以钱相权,钞一贯值钱千文,银一两,四贯为金一两。钱五贯或五千文为一锭。《明史·食货志》云,嘉靖三十二年(1553)铸洪武至正德九号钱,每号百万锭,嘉靖钱千万锭,一锭五千文。万历五年(1577)张居正疏言:“工部题议制钱二万锭,该钱一万万文。”[474]天启时户部尚书侯恂言:“收钱每五千文为一锭。”[475]以明代后期之史实推之,则明初之钱锭亦必为五千文可决也。因之钞亦以五贯为一锭。王世贞曰:“钞一锭为五贯,贯直白金一两。”[476]顾炎武记漳州府田赋亦云“钞五贯为一锭”,可证也。[477]钞锭之上为块,每钞一张为一贯,每千张即千贯为一块,见嘉靖初御史魏有本《论钞法疏》,详前文。
原载《人文科学学报》二卷一期,1943年1943年4月19日于昆明瑞云巷三号
[1]王世贞《锦衣志》。
[2]《明史》卷九五《刑法志》。
[3]《明史》卷九五《刑法志》。
[4]《明史》卷九五《刑法志》,卷七五《职官志》。
[5]王世贞《锦衣志》。
[6]傅维麟《明书》卷七三。
[7]《明史》卷九五《刑法志》。
[8]《明史》卷七三。
[9]《明史》卷九五《刑法志》。
[10]《垂光集》卷一《论治化疏》。
[11]刘若愚《中志》卷一六。
[12]《明史》卷九五《刑法志》。
[13]《明史》卷九五《刑法志》。
[14]《明世宗实录》。
[15]《万历野获编》卷二一。
[16]《明史》卷九五《刑法志》。
[17]《万历野获编》卷二一。
[18]《瞿忠宣公集》卷一。
[19]《明史纪事本末》卷七一。
[20]《明史》卷九五《刑法志》。
[21]《万历野获编》卷一八。
[22]《熙亭先生文集》卷四《恩谴记》。
[23]《万历野获编》卷一八。
[24]《商文毅公集》卷一。
[25]《春明梦余录》卷六三。
[26]《杨忠烈公文集》卷二。
[27]《刘子全书》卷一六《痛陈时艰疏》,卷一七《敬循职掌疏》。
[28]《春明梦余录》卷六三。
[29]《明史》卷九五《刑法志》。
[30]按《金志》太祖以国产金,且有金水源,故称大金。
[31]《廿二史札记》卷二九《元建国始用文义》。
[32]日人和田清君曾撰《关子明之国号》一文,刊《东洋学报》,滇中无从得此书,未能论列。
[33]钱谦益《国初群雄事略》引俞本《皇明纪事录》,《明史·太祖纪》系称吴国公事于至正十六年。
[34]《国初群雄事略》引《龙凤事迹》。
[35]《国初群雄事略》。
[36]冯承钧译,商务印书馆版。
[37]《海宁王静安先生遗书》册一一。
[38]北京大学《国学季刊》一卷二号。
[39]辅仁大学《辅仁学志》七卷一、二期
[40]沙畹《摩尼教流行中国考》。
[41]李肇《唐国史补》,《新唐书》卷二一七上。
[42]李肇《唐国史补》,《新唐书》卷二一七上。
[43]沙畹《摩尼教流行中国考》。
[44]李肇《唐国史补》下,《唐书·回鹘传》,《资治通鉴》卷二三七。
[45]胡三省《通鉴》注引《唐会要》卷一九。
[46]《佛祖统纪》卷四一,赞宁《僧史略》下,《旧唐书》卷一四,《册府元龟》卷九九九。
[47]《佛祖统纪》卷四一。
[48]李肇《唐国史补》下。
[49]《册府元龟》卷九九七。
[50]《唐会要》卷四九。
[51]徐铉《稽神录》。
[52]李德裕《会昌一品集》卷五《赐回鹘可汗书》。
[53]《入唐求法巡礼行记》卷三。
[54]《僧史略》卷下。
[55]《旧五代史·梁书·末帝纪》。
[56]此承向觉明先生教。三阶教,日人矢吹庆辉著有《三阶教之研究》。
[57]《闽书》卷七《方域志》。
[58]《佛祖统纪》引洪迈《夷坚志》。
[59]《老学庵笔记》。
[60]《宋会要稿·刑法》二上。
[61]《渭南文集》卷五。
[62]《高峰先生文集》卷二。
[63]《泊宅编》卷五。
[64]《鸡肋编》中。
[65]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七六。
[66]《佛祖统纪》卷三九引。
[67]方勺《泊宅编》,《宋史·童贯传》附《方腊传》。
[68]《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三二至三六。
[69]《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六三,庄季裕《鸡肋编》中。
[70]《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三八。
[71]《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五一。
[72]《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七六。
[73]《宋史》卷四一九《陈传》。
[74]沙畹《摩尼教流行中国考》。
[75]《攻媿集》卷七三。
[76]《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五三。
[77]《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六五。
[78]《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七三。
[79]《四朝见闻·丁集》。
[80]《宋史》卷三九四《胡纮传》。
[81]《宋史》卷三九四《林栗传》。
[82]《宋会要稿·刑法》二上。
[83]《嘉定赤城志》卷三七《风土门》。
[84]《宋会要稿·刑法》二下。
[85]何乔远《闽书》七《方域志》。
[86]《增一阿含》第四十二品八难品八大人念经。
[87]《大阿罗汉难提蜜多罗所说法注记》。
[88]汤用彤《汉魏两晋南北朝佛教史》三《阶教之发生》。
[89]慧皎《高僧传·道安传》。
[90]道宣《续高僧传·感通》。
[91]《隋书》卷二三。
[92]《唐大诏令集》卷一一三。
[93]《北平图书馆刊》九卷六号王重民《金山国坠事零拾》,此亦承向觉明先生教。
[94]《宋史》卷二九二《明镐传》,李攸《宋朝事实》卷一六。
[95]《高僧传·慧远传》。
[96]《宋戒珠净土往生传序》。
[97]宋道诚《释民要览》卷一。
[98]《嘉定赤城志》卷三七。
[99]《元典章》卷三三《礼部》六《白莲教》。
[100]《元史》卷二二《武宗纪》。
[101]《元史》卷二八《英宗纪》。
[102]《元史》卷二九《泰定帝纪》。
[103]《新元史》卷一九《泰定帝纪》。
[104]《元史》卷三九《顺帝纪》。
[105]《元史》卷三九《顺帝纪》。
[106]《草木子》卷三《克谨篇》。
[107]《草木子》卷三《克谨篇》。
[108]权衡《庚申外史》。
[109]《鸿猷录》卷七《宋事始末》。
[110]《名山藏》卷四三《天因记》。
[111]《元史》卷四二《顺帝纪》。
[112]《明史》卷一《太祖纪》,俞本《皇明纪事录》。
[113]参看沈节甫《纪录汇编》本《御制纪梦》及《天潢玉碟》。
[114]《御制纪梦》。
[115]《明史》卷一《太祖纪》。
[116]《明史》卷一《太祖纪》,参《皇朝本纪》。
[117]《明史》卷一《太祖纪》,参《皇朝本纪》。
[118]《皇明纪事录》。
[119]《皇明纪事录》。
[120]《明史》卷一《太祖纪》。
[121]《皇明纪事录》。
[122]《皇明纪事录》。
[123]《明史》卷一《太祖纪》。
[124]《明史》卷一《太祖纪》。
[125]《皇明纪事录》。
[126]《明史》卷一《太祖纪》。
[127]钱谦益《国初群雄事略》引《龙凤事迹》。
[128]《明史》卷一《太祖纪》。
[129]《明史》卷一二八《刘基传》,高岱《鸿献录二·宋事始末》:“诸将议于中书省设御座奉韩林儿,刘基从后踢上所坐胡床曰:‘牧竖子耳!奉之何为?’密陈天命所在。上意悟。会陈友谅来入寇,遂议征讨,不果奉。”何乔远《名山藏·天因记》:“龙湾之捷(按陈友谅龙湾之败,事在至正二十年闰五月,时宋帝在安丰),诸将欲奉小明王为帝,刘基怒不许,陈天命所在。然高帝用其年纪如初。”
[130]《明史》卷一《太祖纪》。
[131]吴宽《平吴录》,祝允明《九朝野史》卷一。
[132]朱权《通鉴博论》,钱谦益《太祖实录辨证》。
[133]《明史》卷二《太祖纪》。
[134]《名卿绩纪》卷三。
[135]《明史》卷二八九《熊鼎传》。
[136]《芝园续集》卷四。
[137]按《明史》卷一一一《七卿年表》太祖朝与郁新任户部尚书同时之礼部尚书为李原名、任亨泰、门克新、郑沂、陈迪、宋礼、李至刚等,无杨隆名。卷一五〇《郁新传》:“新,临淮人”,仕迹亦未尝履闽。
[138]《明史》卷三一六《贵州上司传》铜仁。
[139]详《明史》、《明史纪事本末》、《世庙识余录》。
[140]《明史》卷二五七《赵彦传》,《明史纪事本末》。
[141]陶奭龄《小柴桑喃喃录》上;周顺昌《烬余集》卷二《与吴公如书二》。
[142]《温宝忠遗稿》卷五《士民说》。
[143]顾炎武《亭林文集·生员论》。
[144]《明史》卷一二《英宗后纪》:卷一七六《彭时传》。
[145]《明史》卷一一三《郭嫔传》,事同稍简。
[146]《朝鲜李朝世宗实录》卷二六。
[147]《明成祖实录》卷二一九。
[148]《明英宗实录》卷四六。
[149]《明英宗实录》卷四七。
[150]《明宣宗实录》卷五。
[151]《毛泽东选集》卷二。
[152]《明太祖实录》卷五。
[153]《明太祖实录》卷三三。
[154]顾炎武《日知录》卷一〇《开垦荒地》。
[155]《明太祖实录》卷二九。
[156]《明太祖实录》卷一七六。
[157]《明太祖实录》卷五三。
[158]《明太祖实录》卷一四八、二五〇。
[159]《明太祖实录》卷九六、一九三。
[160]《明太祖实录》卷一一二、一六四。
[161]《明太祖实录》卷一八。
[162]《明太祖实录》卷二五〇。
[163]《明太祖实录》卷二二。
[164]《明太祖实录》卷二二三、二三六、二四三,《明史》卷七七《食货志》一。
[165]《明太祖实录》卷五三。
[166]《大明会典》卷一七《户部田土》。
[167]《大明会典》,《明太祖实录》卷二四三。
[168]《明太祖实录》卷二一。
[169]《明太祖实录》卷一四三。
[170]《明太祖实录》卷一九六。
[171]《明太祖实录》卷二四三,《明史》卷七七《食货志》一。
[172]赵翼《陔余丛考》卷四一《凤阳丐者》。
[173]《明太祖实录》,《明史》卷八八《河渠六·直省水利》。
[174]《明太祖实录》卷二四三,顾炎武《日知录》卷一二《水利》。
[175]《明太祖实录》卷一五,《明史》卷一三八《杨思义传》。
[176]《明太祖实录》卷二七、二〇七,查继佐《罪惟录》,《明太祖本纪》一。
[177]《明太祖实录》卷二一五、二二二、二三二、二四三、二四六,《明会典》,朱国桢《大政记》,《明通纪》。
[178]《明太祖实录》卷七七、二四三。
[179]《明太祖实录》卷二五五,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卷一四《开国规模》。
[180]《古今图书集成》《农桑部》。
[181]《明太祖实录》卷三〇。
[182]《明太祖实录》卷六一、二二三。
[183]《明太祖实录》卷二三六。
[184]《明太祖实录》卷一一二、一一八、一五三、一五九、一六三。
[185]《明太祖实录》卷二七。
[186]朱彝尊《明诗综》卷一〇〇。
[187]《明太祖实录》卷三八。
[188]《明太祖实录》卷六九、二二〇。
[189]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三三《重惩贪吏》。
[190]《明史》卷二八一《循吏传序》。
[191]《大诰续编》。
[192]《明太祖实录》卷一三〇。
[193]《明太祖实录》卷五三、二〇二、二一一、二三一,朱健《古今治平略》,《明史》卷七八《食货志二》。
[194]《明太祖实录》卷一四〇、二一四。
[195]《明史》卷七七《食货志一·田制》。
[196]《明太祖实录》卷一七六。
[197]《明太祖实录》卷二〇六。
[198]《明太祖实录》卷二一四。
[199]《明太祖实录》卷二三〇。《明史·食货志》:“赋役作夏秋二税,收麦四百七十余万石,米二千四百七十余万石。”
[200]《元史》卷九三《食货志·税粮》。
[201]《明史》卷七八《食货志》二《赋役》。《明太祖实录》卷二四一:“山东济南府广储、广丰二仓,粮七十五万七干百,蓄积既多,岁久红腐。”
[202]《明太祖实录》卷一四〇、卷二一四:“二十四年为户一千零六十八万四千四百三十五,口五千六百七十七万四千五百六十一。”口数比十四年少三百万,是不应该的,可能传写有错误,今不取。
[203]《明史》卷七七《食货志·户口》。
[204]《元史》卷九三《食货志》。
[205]《明史》卷七八《食货志》二《赋役》。
[206]《明太祖实录》卷九六、九八、一〇二。
[207]张勃《吴录·地理志》;《南史》,《呵罗单传》、《干陀利传》、《婆利传》、《中天竺传》、《渴盘陀传》;《北史·真腊传》;《梁书·林邑传》;《唐书·环王传》。
[208]《南史·高昌传》,《唐书·地理志》。
[209]明丘濬《大学衍义补》:“至我国朝,其种乃遍布于天下,地无南北皆宜之,人无贫富皆赖之,其利视丝枲盖百倍焉。故表出之,使天下后世,知卉服之利,始盛于今代。”
[210]孔鲋《小尔雅》:“麻纻葛曰布。”桓宽《盐铁论》:“古者庶人耋老而后衣丝,其余则仅麻枲,故曰布衣。”《陈书·姚察传》:“门生送麻布一端,谓之曰:‘或所衣者,止是麻布。’”
[211]元王桢《木绵图谱序》,引《诸番杂志》。
[212]《元史·英宗本纪》。
[213]《古今书图集成》《木绵部》。
[214]周去非《岭外代答》卷六;赵汝适《诸番志》下。方勺《泊宅编》:“闽广多种木绵。”彭乘《续墨客挥犀》上:“闽岭以南多木棉,土人竞植之,有至数千株者,采其花为布,号吉贝布。”《通鉴》卷一五九胡三省注:“木绵江南多有之……织以为布,闽广来者尤为丽密。”邱濬《大学衍义补》:“宋元之间始传其种入中国,关陕闽广首得其利,盖此物出外夷,闽广通海舶,关陕壤接西域故也。”李时珍《本草纲目》:“此种出南番,宋末始入江南。”
[215]《宋史·崔与之传》。
[216]《农桑辑要》卷二。
[217]王桢《木绵图谱序》:“木绵产自海南,诸种艺制作之法,骎骎北来,江淮川蜀既获其利。至南北混一之后,商贩于此,被服渐广,名曰吉布,又曰棉布。”
[218]《元史》卷一五《世祖本纪》。
[219]《元史》卷九三《食货志·税粮》。
[220]《农桑辑要》卷二。
[221]赵汝适《诸番志》下,周去非《岭外代答》卷六。
[222]方勺《泊宅编》中。
[223]陆心源《宋诗纪事补》卷七五,艾可叔《木棉诗》。
[224]《资治通鉴》卷一五九,胡三省注。
[225]方勺《泊宅编》中。
[226]《农桑辑要》。
[227]陶宗仪《辍耕录》卷二四《黄道婆》。
[228]王逢《梧溪集》卷三《黄道婆祠》。
[229]王逢《梧溪集》卷三《黄道婆祠》。
[230]《梧溪集》卷七《半古歌》。
[231]《旌义编》二:“诸妇每岁公堂(公共所有)于九月俵散木棉,使成布匹,限以次年八月交收,通卖钱物,以给一岁衣资之用。”郑涛是浙江浦江著名大族地主郑义门的族长,《旌义编》有洪武十一年宋濂序。
[232]《群芳谱》。
[233]《梧浔杂佩》。
[234]徐光启《农政全书》卷三五《木棉》。
[235]参看俞正燮《癸巳类稿》卷一四《木棉考》。冯家升《我国纺织家黄道婆对于棉织业的伟大贡献》,载《历史教学》,1954。
[236]宋应星《天工开物》卷上《乃服》。
[237]王象晋《木棉谱序》,徐光启《农政全书》卷三五《木棉》。
[238]《始丰稿》卷一。徐一夔,天台人,《明史》卷二八五有传。
[239]《明太祖实录》卷六七。
[240]《明太祖实录》卷四二。
[241]《明太祖实录》卷六七。
[242]《明太祖实录》卷一二五。
[243]《明太祖实录》卷一二八。
[244]《明太祖实录》卷一五〇、一五六。
[245]《明太祖实录》卷一七二、一七四。
[246]《明太祖实录》卷六七。
[247]《明太祖实录》卷一三四。
[248]《明太祖实录》卷一六三、二五二。
[249]《明太祖实录》卷一四。
[250]《明太祖实录》卷八五。
[251]《明太祖实录》卷一四五。
[252]《明太祖实录》卷一五〇。
[253]《明太祖实录》卷一七六、二四二、二五六。
[254]《明史》卷八一《食货志》、《铁冶所》,《大明会典》。
[255]《大明会典》卷一九《户口》。
[256]《大明会典》卷一八九,《明史·严震直传》。
[257]《大明会典》卷一八八。
[258]《明史》卷一五七《张本传》。
[259]《大明会典》卷一八九。
[260]吴晗《元明两代之“匠户”》,载《云南大学学报》第一期,1938年。
[261]《明太祖实录》卷三四。
[262]《明太祖实录》卷二一一,《明史》卷八一《食货志·商税》。
[263]《明太祖实录》卷二三四。
[264]《明宣宗实录》卷五〇。
[265]《元史》卷九七《食货志·钞法》。
[266]孔齐《至正直记》卷一,《元史》卷九七《食货志·钞法》。
[267]《明史》卷八一《食货志·钞法》。
[268]《大明会典》卷三一《钞法》,《明史》卷八一《食货志·钞法》。
[269]《大明会典》卷三一《钞法》。
[270]《明太祖实录》卷一七六。
[271]参看1946年7月《中国社会科学集刊》七卷二期吴晗《元史食货志钞法补》、1943年6月《人文科学学报》二卷一期吴晗《记大明通行宝钞》二文。
[272]《大诰续编·钞库作弊第三二》。
[273]《大诰·伪钞第四八》:“宝钞通行天下,便民交易。其两浙江东西民有伪造者,句容县民杨馒头木人起意,县民合谋者数多,银匠密修锡板,文理分明,印纸马之户同谋刷印,捕获到宫。自京至于句容,所枭之尸相望。”
[274]《明太祖实录》卷二〇五。
[275]《明太祖实录》卷二三四。
[276]《明太祖实录》卷二五一。
[277]陆容《菽园杂记摘抄》卷五。
[278]贝琼《清江集》卷八《送王子渊序》。
[279]《明太祖实录》卷六。
[280]《明太祖实录》卷一七九。
[281]《明太祖实录》卷四九。
[282]《明太祖实录》卷二五二、二五四。
[283]吴宽《匏翁家藏集》卷七五《施孝先墓表》。
[284]宋濂《朝京稿》卷五《上海夏君新圹铭》,吴宽《匏翁家藏稿》卷五二《恭题粮长敕谕》。
[285]《明太祖实录》卷六八。
[286]《明太祖实录》卷七〇。
[287]《明太祖实录》卷八五。
[288]《明太祖实录》卷一〇二。
[289]《明太祖实录》卷二五四。
[290]《明史》《食货志·赋役》,《匏翁家藏稿》卷四三《尚书严公流芳录序》。
[291]《明太祖实录》卷六八。
[292]《明太祖实录》卷一〇二。
[293]《大诰续诰》卷四七。
[294]《大诰续诰》卷二一。
[295]黄省曾《吴风录》。
[296]宋濂《朝京稿》卷五《上海夏君新圹铭》。
[297]《明太祖实录》卷二〇。
[298]《明太祖实录》卷二〇。《明史》卷七七《食货志》一。
[299]《明太祖实录》卷一八〇。
[300]《大诰续诰》第四五《靠损小民》。
[301]《明太祖实录》卷一八〇。
[302]《明太祖实录》卷二九。
[303]《明太祖实录》卷一七四。
[304]《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五、一八〇。
[305]《大诰续诰》《罪除滥役》第七四。
[306]《大诰续诰》松江《逸民为害》第二。
[307]《明太祖实录》卷一一一、一二六。
[308]张居正《太岳集》卷三九《请申旧章饬学致以振兴人才疏》。
[309]《明太祖实录》卷一五〇。
[310]《明史》卷一三九《叶伯巨传》。
[311]《明史》卷一四七《解缙传》。
[312]《大诰》《折粮科敛》第四一。
[313]宋濂《芝园续集》卷四《故歧宁卫经历熊府君墓铭》。
[314]刘辰《国初事迹》。
[315]《明史》卷一四七《解缙传》。
[316]澳门已于1999年回归。——编者注
[317]《弘治会典》卷一一。
[318]《弘治会典》卷二〇,引《大明令》。
[319]《明史》卷二八一《庞嵩传》。
[320]《明史》卷七八。
[321]《明太祖实录》卷五八。
[322]《明宣宗实录》卷六九。
[323]谈迁《枣林杂俎》,《逸典》。
[324]《明律四·户一》。
[325]《明史》卷七七《食货志·户口》。
[326]《弘治会典》卷二〇。
[327]《明太祖实录》卷一五〇。
[328]《明史》卷七八《食货志·赋役》。
[329]《弘治会典》卷一三〇。
[330]《弘治会典》卷一三〇。
[331]《明太祖实录》卷八三。
[332]《大诰》第四四。
[333]《大诰》第四一。
[334]《方孩未集》卷一。
[335]《明英宗实录》卷四〇。
[336]《续诰》第二一。
[337]《续诰》第四七。
[338]吴应箕《楼山堂集》卷一二《江南汰胥役议》。
[339]《明宣宗实录》卷一一七。
[340]《明英宗实录》卷二五。
[341]《明英宗实录》卷一一一。
[342]《明宣宗实录》卷七九。
[343]《明英宗实录》卷一九三。
[344]《石隐园藏稿》卷五《嵩祝陛辞疏》。
[345]《壮悔堂文集》正百姓。
[346]《明太祖实录》卷四九。
[347]《明史》卷四〇《地理志》。
[348]《王文恪公集》卷三六《吴中赋税书与巡抚李司空》。
[349]《明律九》,《户六》。
[350]《明英宗实录》卷二七〇。
[351]《明英宗实录》卷一八。
[352]《明英宗实录》卷七九。
[353]《亭林文集》卷三《病起与蓟门当事书》。
[354]《明英宗实录》卷七二。
[355]《明英宗实录》卷二九。
[356]《明英宗实录》卷一〇三。
[357]《明英宗实录》卷二〇一。
[358]《桂洲文集》卷一三。
[359]《桂洲文集》卷一三。
[360]《桂洲文集》卷一三。
[361]《明史》卷三〇〇《陈万言传》。
[362]《明史》卷一二〇《景王传》。
[363]《明史》卷一二〇《潞王传》。
[364]《明史》卷一二〇《福王传》、《潞王传》。
[365]《王忠文公集》卷六《婺州路均役记》。
[366]《王忠文公集》卷六《婺州路均役记》。
[367]《明史》卷七八《食货志》二。
[368]《王文恪公文集》卷三六《吴中赋税书与巡抚李司空》。
[369]《明史》卷七八《食货志》二。
[370]《霍勉斋集》卷一八《为乞恩痛革仓弊以苏民困事申察院》。
[371]《明宣宗实录》卷五四。
[372]《明宣宗实录》卷四下。
[373]《明成祖实录》卷六七。
[374]《明宣宗实录》卷四下。
[375]《明宣宗实录》卷三九。
[376]《明英宗实录》卷六六。
[377]《震川集》卷二五《李公行状》。
[378]王恕《王端毅公文集》卷六《石渠老人履历略》。
[379]《王文恪公文集》卷三六《吴中赋税书与巡抚李司空》。
[380]《明英宗实录》卷一八六。
[381]《明太祖实录》卷二三六。
[382]《明宣宗实录》卷六。
[383]《明英宗实录》卷一八。
[384]《明英宗实录》卷三八。
[385]《明英宗实录》卷一五二。
[386]《明英宗实录》卷一八四。
[387]《明英宗实录》卷一五四。
[388]《明史》卷一七八《项忠传》。
[389]《明史》卷一五九《原杰传》。
[390]《明史纪事本末》卷三八《平郧阳盗》。
[391]《明史》卷七七《食货志·户口》。
[392]《明英宗实录》卷二七。
[393]《明英宗实录》卷六六。
[394]《明英宗实录》卷八二。
[395]《明英宗实录》卷六六。
[396]《明英宗实录》卷一三三。
[397]《明英宗实录》卷一三二。
[398]《明英宗实录》卷一三五。
[399]《明英宗实录》卷一三四。
[400]《明英宗实录》卷二一六。
[401]《刘忠宣公遗集》卷一《处置军伍疏》。
[402]《明史》卷七七《食货志》一。
[403]于慎行《谷山笔麈》卷五。
[404]《明太祖实录》卷二二五。
[405]《明太祖实录》卷一五五。
[406]孔齐《至正直记》卷一。
[407]《明史》卷七二《职官志》。
[408]《大明会典》中书省作户部,二十五两作二百五十两。
[409]《大明会典》卷三一《钞法》,《明史》卷八一《食货志·钱钞》。
[410]《明成祖实录》卷一四。
[411]《大明会典》卷三一《钞法》。
[412]《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一。
[413]《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二。
[414]《明史》卷八一《食货志·钱钞》。
[415]《明太祖实录》卷一七六。
[416]《明太祖实录》卷二〇五。
[417]《明太祖实录》卷二一一。
[418]《大明会典》卷三一《钞法》。
[419]《明太祖实录》卷二三四。
[420]《大明会典》卷三一《钞法》。
[421]《明太祖实录》卷二五一。
[422]《大诰·伪钞第四八》。
[423]《明成祖实录》卷一八永乐元年四月丙寅条。
[424]《明太祖实录》卷二七。
[425]《明太祖实录》卷三三。
[426]《大明会典》卷三一《钞法》。
[427]《大明会典》卷三一《钞法》。
[428]《明史》卷一六四《邹缉传》。
[429]《明史》卷八一《食货志·钱钞》。
[430]《明成祖实录》卷一二四。
[431]《明史》卷一六七《邝埜传》。
[432]《明仁宗实录》永乐二十二年十月癸卯。
[433]《明史》卷八一《食货志·钱钞》。
[434]《明史》卷八《仁宗纪》。
[435]《明史》卷一六一《夏时传》。
[436]《明宣宗实录》卷五,《明史》卷一六四《范济传》。
[437]《明史》卷八一《食货志·钱钞》。
[438]《明宣宗实录》卷一九。
[439]《明太祖实录》卷二二。
[440]《明太祖实录》卷四三。
[441]《明太祖实录》卷四八。
[442]《明太祖实录》卷五〇。
[443]《明太祖实录》卷五五。
[444]《明太祖实录》卷五五。
[445]《明太祖实录》卷七六。
[446]《明太祖实录》卷八八。
[447]《明英宗实录》卷一。
[448]《明英宗实录》卷一二。
[449]《明英宗实录》卷一五。
[450]《明史》卷七八《食货志·赋役》。
[451]《明史》卷八一《食货志·钱钞》。
[452]《明英宗实录》卷五四。
[453]《明英宗实录》卷七二。
[454]《明英宗实录》卷九三。
[455]《明英宗实录》卷一〇六。
[456]《明英宗实录》卷一六六。
[457]《明英宗实录》卷一六六。
[458]《明英宗实录》卷二一八。
[459]《明史》卷八一《食货志·钱钞》。
[460]《大明会典》卷三五《钞关》。
[461]陆容《菽园杂记》卷一〇,《明史》卷八一《食货志·钱钞》。
[462]傅维鳞《明书》卷八一《食货志·钞法》。
[463]《明史》卷二〇一《方良永传》,《明臣奏议》卷一四《方良永劾朱宁书》。
[464]《明书》卷八一《食货志·钞法》。
[465]《明书》卷八一《食货志·钞法》。
[466]《明书》卷八一《食货志·钞法》。
[467]《崇祯长编》。
[468]《明史》卷二五一《蒋德璟传》,计六奇《明季北略》卷一九《蒋臣奏行钞法》、《捣钱造钞》,花村看行侍者《谈往·捣钱造钞》。
[469]《明史》卷八二《食货志·俸饷》。
[470]《大明会典》卷三九《俸给》。
[471]《明宪宗实录》成化七年十月丁丑条,《日知录》卷一二《俸禄》条引《明史》卷八二《食货志·俸饷》。
[472]《明史》卷九三《刑法志·赎刑》。
[473]详《元代之钞法六·释锭》。
[474]《张文忠公集》奏疏八《请停止输钱内库供赏疏》。
[475]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三八。
[476]《弇山堂别集》卷一四。
[477]《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九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