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九六 谕提调官恭泰罚俸三个月处着注于纪录抵销乾隆五十二年四月初二日吏部议办理续缮四库全书潦草错悞之提调官 翰林院侍讲恭泰等照例罚俸,应注于纪录抵销一疏,奉谕旨:恭泰罚俸三个月之处,着注于纪录抵销。余依议。(起居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