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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夫论》巫列 第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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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人吉凶,以行为主,以命为决。行者,己之质也;命者,天之制也〔二〕。在于己者,固可为也;在于天者,不可知也。巫觋祝请,亦其助也,然非德不行。巫史祝祈者,盖所以交鬼神而救细微尔,至于大命〔三〕,末如之何〔四〕。譬民人之请谒于吏矣,可以解微过,不能脱正罪。设有人于此〔五〕,昼夜慢侮君父之教,干犯先王之禁,不克己心,思改过〔六〕善,而苟骤发请谒,以求解免,必不几矣〔七〕。不若修己,小心畏慎,无犯上之必令也〔八〕。故孔子不听子路,而云“丘之祷久矣〔九〕”。孝经云:“夫然,故生则亲安之,祭则鬼享之。”由此观之,德义无违,鬼〔一0〕神乃享;鬼神受享,福祚乃隆〔一一〕。故诗云:“降福穰穰,降福简简,威仪板板。既醉既饱,福禄来反〔一二〕。”此言人德义美茂,神歆享醉饱,乃反报之以福也。

〔一〕○铎按:此篇论却灾致福,在己修德,不在祷祀。说虽是,而适暴露作者为有神论者。旧作“正列”者讹。

〔二〕白虎通寿命篇云:“命者何谓也?人之寿也,天命己使生者也。”

〔三〕哀十五年左传云:“大命陨坠。”

〔四〕论语云:“吾末如之何也已矣。”

〔五〕孟子云:“有人于此。”

〔六〕“过”下脱一字。○铎按:邵校本臆补“迁”字。

〔七〕“几”读为“冀”。○铎按:赞学篇“必无几矣”同。

〔八〕“必令”疑倒。述赦篇云:“奸轨之减十八九,可胜必也。”即其例。或云:“必令,谓罚严而必也。”

〔九〕论语。

〔一0〕“鬼”字旧脱。

〔一一〕昭廿年左传云:“鬼神用享,国受其福。”

〔一二〕诗执竞。“板板”今作“反反”。○铎按:程本“穰穰”作“禳禳”。尔雅释训:“禳禳,福也。”释文:‘今作“穰”。’阮元校勘记云:‘毛诗执竞:“穰穰,众也。”字从禾,言若黍稷之众多也。尔雅:“禳禳,福也。”字从示,言禳除灾祸,则神降之福也。今本盖据毛诗改之。’陈乔枞诗经四家异文考云:‘初学记十五引诗亦作“禳”字,与尔雅及潜夫论合,是三家今文有作“禳禳”者。毛诗“禳”作“穰”,“板”作“反”,与三家文异。’穰穰,众也。板板,大也。“反”借字,“禳”字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