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表现情感而不是形象
【原文】
乐者,音之所由生也,其本在人心之感于物也。是故其哀心感者,其声噍以杀(2);其乐心感者,其声啴以缓(3);其喜心感者,其声发以散(4);其怒心感者,其声粗以厉;其敬心感者,其声直以廉(5);其爱心感者,其声和以柔。六者非性也,感于物而后动。
【注释]
(1)本节选自《乐记.乐本》。(2)噍(jiao)以杀(shai):急迫短促。(3)啴(chan)以缓:舒展和缓。(4)发:振奋。散:奔放。(5)廉:端正方直。
【译文】
乐是由声音生成的,它产生的本源在于人心受到外物的感动。所以心中产生悲哀的感情,则发出的声音就急促而低沉;心里产生快乐的感情,则发出的声音就振奋而奔放;心里产生愤怒的情感,则发出的声音就粗纩而激越;心里产生崇敬的情感,则发出的声音就庄重而正直;心里产生爱恋的情感,则发出的声音就和顺而温柔。这六种情感并非出自人的天性,而是受到外物的激发才产生。
【读解】
音乐表现情感,不同的音乐是不同情感的表现形式,音乐的动人力量来自它所表现的情感。儒家学者的这一看法,既是质朴的切合实际的,同时也抓住了音乐最主要的特点。
迄今为止不少人还在喋喋不朽地争论音乐是否有形象,是否具有描述性和形象性。这种毫无实际意义的争论,在儒家先哲的看法面前,马上就显出了贫血的苍白。
音乐表达情感,音符在时间过程中按情感的波动起伏而发展。这是一个线形的发展过程。听到音乐后,在音乐的刺激下产生出想象和联想,想象出事物的刑貌,则是另一回事。音乐不能告诉我们一个人长得什么样,一朵花的颜色如何,一个物品是什么样子,一件事情的来龙去脉前因后果。它只表达对事物的一种内心感受或内心状态,它通过情感这个中介,把作者与听者、作品和听者、听者与生活联系了起来。这个道理其实并不深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