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天福七年九月敕:“留守之任,委寄非轻,凡降丝纶,宜同将相。今后除留守,宜降麻制。”〈留守降麻自安彦威始也。〉
梁开平元年四月二十三日敕:“升汴州为东京,置开封府,以开封、浚仪两县为赤县,其馀属县为畿县。”是月敕:“东京诸城门,宜赐名额:宋门为观化门,尉氏门为高明门,郑门为开明门,梁门为乾象门,酸枣门为兴和门,封丘门为含曜门,曹门为建阳门。”
后唐同光元年十二月,复降开封府为宣武军节度。至天成四年五月敕:“汴州宫殿并去鸱吻,赐本道节度使为治所,其衙署诸门园亭名额并废。”
晋天福三年十月敕:“汴州宜升为东京,置开封府,以开封、浚仪两县复为赤县,其馀属县为畿县。应旧制开封府时管属县分,并可仍旧。”其月敕:“东京诸城门,宜署名额:南面尉氏门为薰风门;西面郑门为金义门,梁门为乾明门;北面酸枣门为玄化门,封丘门为宣阳门;东面曹门为迎春门,宋门为仁和门。其牌额宜令翰林院书勒呈进。”
周显德五年五月,赐东京城门名额:南面三门曰朱明门、景风门、畏景门,西南二门曰迎秋门、肃政门,北面三门曰玄德门、长景门、爱景门,东面二门曰夤宾门、延春门。〈又以大内旧匾宾天门为通苑门。〉
后唐同光三年三月,详定院奏:“近升魏州为东京,臣检故事,须先定两府。未审依旧以京兆及河南为两府,太原、兴唐为次府;为复以兴王之地别定府名?”敕:“故事,雍州为西京,洛京为东都,太原府在两府之次。近以中兴大业,以魏州为东京兴唐府,权名东都为洛京。今后依旧以洛京为东都,魏州改为邺都兴唐府,兴北都太原府并为次府。”
长兴三年四月,中书门下奏:“本朝都长安,以京兆府为上,今都洛阳,请以河南府为上。”从之。
晋天福三年十月,敕改东都为西京。
梁开平元年四月,改京兆府为大安府,长安县为大安县,万年县为大年县,仍置佑国军节度使额。〈始命韩建为佑国军节度使。〉至二年五月,改佑国军为永平军。
后唐同光元年十二月,废永平军额,复为西京京兆府,大安县为长安县,大年县为万年县。
晋天福七年十月敕:“改西京为晋昌军,留守为节度观察使,仍依旧为京兆府,在七府之上。”
汉乾祐元年三月,改晋昌军为永兴军。
周广顺元年六月,降京兆府同五府,长安、万年县为次赤县。
后唐同光元年四月,升魏州为东京,都督府曰兴唐府,元城县为兴唐县,贵乡县为广晋县。至三年三月改为邺都,兴唐为次府。
天成四年五月敕:“先升魏州为邺都,有留守、王城使及宫殿诸门园亭名额,并废。”
晋天福二年九月,改兴唐府为广晋府,兴唐县为广晋县。
三年十一月敕:“魏州广晋府复升为邺都,置留守,广晋、元城两县为赤县,其馀属县为畿县。”
七年四月敕:“邺都诸门宜赐名额:罗城南砖门为广运门,观音门为金明门,橙糟门为清景门,冠氏门为永芳门,朝城门为景风门。大城南门为昭明门,观音门为广义门,北河门为靖安门,魏县门为膺福门,冠氏门为迎春门,朝城门为兴仁门,上斗门为延清门,下斗门为通远门。”
开运二年四月敕:“邺都依旧为天雄军。节度管内观察处置等使,邺都留守广晋尹。”
汉乾祐元年三月,改广晋府为大名府,广晋县为大名县。
周广顺元年六月,以大名府元城县为赤县。
显德元年正月,废邺都留守,依旧为天雄军大名府,在京兆府之下,其属县地望、官吏品秩,并同京兆府。
后唐长兴三年四月,中书门下奏:“案十道图,以关内道为上,遂以凤翔为首,河中、成都、江陵、兴元为次。中兴初,升魏州为兴唐府,镇州为真定府,皆是创业兴王之地。请升此二府于五府之上,合为七府。仍以兴唐为首,真定、凤翔、成都、江陵、兴元为次。”从之。
梁贞明六年闰六月敕:“宋州为大都督府。”其年八月敕:“升福州为大都督府。”
后唐长兴三年四月,中书门下奏:“天下旧有八大都督府,按十道图,以灵州为首,陕、幽、扬、潞、镇、徐等州为次。其魏镇已升为七府兼具员内。越、杭、福、潭等州,亦相次升为都督府。望以十大都督府为额,仍据升降次第,以陕为首,馀依旧制。”从之。
周广顺三年正月四日敕:“顷者淮海陆梁,举干戈而入寇;湖湘覆没,致黎庶之倒悬。惟彼武陵,素称雄镇,连营比屋,皆怀勇烈之心;戮力协谋,尽复江山之境。宜降褒崇之命,以升忠义之邦,俾列大藩,永率南夏。其朗州宜升为大都督府,在潭、桂之上。”
后唐同光二年三月,中书门下奏:“刺史、县令,有政绩尤异,为众所知;或招复户口,能增加赋税者;或辨雪冤狱,能全人命者;或去害物之积弊,立利世之新规,有益时政,为众所推者,即仰本处逐件分明闻奏,当议奖擢。或在任贪猥,诛戮生灵,公事不治,为政怠堕,亦加惩罚。其州县官任满三考,即具关申送吏部,格式候敕除铨注,其本道不得差摄官替正授者。”从之。
天成元年十二月十九日敕:“尚书吏部侍郎裴皥所请刺史三考,方可替移,免有行送之劳,若非岁月积深,无以彰明臧否。自此到任后政绩有闻,即当就加渥泽,如或为理乖谬,不计月限。便议替除。”
三年五月敕:“刺史以二十五月为限,仍以到任日为数。”
四年六月,左散骑常侍萧希甫奏请条流:“县令,凡死罪以下得专之。刺史部内有犯,死罪一人得专之。观察使部内有犯,死罪五人以下得专之。”敕:“刺史既为属部,安可自专,案牍既成,须申廉使,馀依所奏。”
应顺元年三月二十日敕:“刺史、县令、丞尉得替,自今后如是见任官,将已分钱物资送得替人,即勿论。其或率敛吏民,以受所监临财物论,加一等。如以威刑率敛,以枉法论,其去任受财人,减二等。”
周广顺二年八月敕:“今后刺史、县令,显有政能,观察使审详事状,闻奏朝廷,当议奖擢。百姓、僧道不得举请,一切止绝。”
梁开平四年四月敕:“天下诸州镇使,官秩无高卑,在县令之下。”
乾化二年三月,诏曰:“夫隆兴邦国,必本于人民;惠养疲羸,尤资于令长。苟选求之逾滥,固抚理之乖违。如闻吏部拟官,中书除授,或缘亲旧所请,或为势要所干,姑徇私情,靡求才实。念兹蠹弊,宜举条章。今后应中书用人,及吏部注拟,并宜省藩身之才业,验为政之臧否,必有可观,方可任用。如或尚行请说,犹假货财,其所司人吏,必当推穷,重加惩断。”
后唐天成元年八月敕:“中书先条奏州县令、录,正衙谢后,合趋内殿谢辞者。如令、录是除授,宜令给事中引对;如是指授者,准旧例,委三铨尚书侍郎各自引对,仍须前一日阁门进状。”
二年九月十九日敕:“近闻藩镇幕职内,或有带录事参军,兼邺都管内诸州录事参军,从前并兼防御判官。设官分职,激浊扬清,若网在纲,各司其局。督邮从事,兼处尤难,没阶则宾主之道亏,下榻则军州之礼失。须从改革,式振纪纲,宜令今后诸州府录事参军,不得兼职。如或才堪佐幕,节度使须具闻奏,不得兼录事参军。邺都管内刺史州,不合有防御判官之职,今后改为军事判官。如刺史带防御、团练使额,即得奏署防御、团练判官,仍不得兼录事参军。如此则珠履玳簪,全归客礼,提纲振领,不紊公途。仍付所司。”
三年二月二十三日,中书奏:
应天下县令,逐年夏秋两税,征科公事。伏以县令之职,征赋为先。若违限逋悬,自有罚责。如及期了毕,不谓功劳。况今无强名之科徭,绝虚系之税额,百姓据见苗输纳,官中有指限程期,盖缘每及征科,事归烦扰,未容输纳,已切催驱。州郡则推勘吏人,县邑则禁系人户,虽云提举,责在征求,动涉旬时,固须妨事,纵及期限,倍困黎民。自今后请祇委主簿、县令句当,不得更置监征。
每一州之中,止限毕日委录事参军磨勘,取最后逋欠县分,具令佐名衔,申三司使举奏,明行责罚。其所欠税额,如是本道长吏及判官衙门节级并形势庄田,不伏县司征督者,县令即须自经本州论列。如依前不纳,便可直申三司,责罚之时,以定轻重。其县令到官之初,须准近敕,交割户口帐籍。至受替之时,比较多少,如或增多,即量加酬奖,若致逋窜,则别示科刑。所冀赏罚不涉于过差,公务率归于修举。
其本判官、都孔目官、粮料使等,职固不在亲人,公事止于提举,每至征科之日,皆须一例奖劝。或有征督逋悬,令佐独当之。伏请今后凡是征科毕日,比较功过,只归令佐。如是一郡之内,诸县皆及期程,公事修举,其录事参军亦请量加甄奖;如管内诸县,并有阙遗,其录事参军亦请量加责罚。
从之。其年八月二十五日及十月十五日敕:“条流公事数内一件。县令化洽一同,位居百里,在专勤课,抚育疲羸,苟或因循,是孤委任。宜令随处州府长吏,逐县每年考课,如增添得户税最多者,具名申奏,与加章服酬奖。如稍酷虐,辄恣诛求,减落税额者,并具奏闻,当行朝典。其县令仍勒州司批给解由历子之时,具初到任所交得户口,至得替增减数额,分时批凿。将来除官及参选,委中书、门下并铨曹磨勘,宜令三京及诸道州府准此。”
四年五月五日,户部奏:
三京、邺都诸州府,逐年所征夏秋税租,兼盐麹折征诸般钱谷,先定格流如后。
一、若限满后,十分中系欠三分以上者,本判官罚五十直,录事参军罚七十直,本曹官罚五十直。县令罚一百直,勒停。簿尉罚七十直,移摄闲官。州县押司、录事、本典及乡里正、孔目、书手等各徒二年,仍配重役。本孔目、句押官典杖七十,都孔目官、句押官杖六十,并退职,衙前收管。
一、若限满后,十分中系欠二分者,本判官罚三十直,录事参军罚五十直,本曹官罚四十直。县令罚七十直,移摄闲官,簿尉罚五十直。州县押司、录事、本典及乡里正、孔目、书手等杖八十,本孔目官、句押官典杖六十,都孔目官、句押官笞五十。
一、限满后十分中只欠一分以下者,本判官罚二十直,录事参军罚三十直,本曹官罚二十直。县令罚五十直,簿尉罚四十直,州县押司、录事、本典及乡里正、孔目、书手等杖七十。本孔目、句押官典笞五十,都孔目、句押官各罚五十直。以上所立条件,若是本判官、录事参军、本曹官、孔目、句押官典等,即取一州都征额上比较,其县令、簿尉及典押以下,即将本县欠数比较。
一、所征夏秋两税,依省限了绝者,本判官典申奏改转官资,录事参军、县令申奏与量留一年,或界分已满去即转兼官。如一任之内,税赋不牵,即奏加章服。若是摄官,亦委本处长吏,更令摄任一年,如更立劳能,具状申省,以凭申奏,必降真命;本曹判司簿尉,即申奏请减两选。或一任之内,税租总了绝,或是摄官,委逐处申省点勘闻奏,别行奖酬。州府都孔目官、句押官,本孔目、句押官典等,以军职转选。其都孔目官、句押官,如已至押衙职名,或旧有官资,亦议申奏奖酬。州司并逐县征科典押,每处与赏钱三十贯,均匀分俵。
长兴元年七月敕:“访闻诸道州府县官,自徇虚名,不惜人户,皆于省限前行帖催驱,须令人户贵买充纳。此后征科事办,亦不酬劳,本处不得申奏。如违限稽慢,即准条流责罚。如添得廨宇,招得流民,无害于公私者,当以名闻,特行恩奖。”
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诸道奏:“荐州县官前衔内,有赐紫金鱼袋者。奉长兴元年九月十七日敕:‘州县官若循常例,十六考方得叙绯。倘或已佩金章,固难却为令录,必若藉其才器,则可别任职资,须协通规,免逾定制。’宜令今后诸道州府,不得以著紫宜身奏荐为州县官者。”奉敕:“文资官阶衔内已有金紫,尚不许却为州县官,其武职银青阶衔,亦宜条理。宜令诸道州府,自此详文资赐紫例,不得更以带武职银青阶衔奏荐为州县官员,仍付所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