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会典》●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一
喪禮六
恩卹
國初武臣亡歿、念其勳勞。賻卹之典、特從優厚。其後漸為限制。今恲文臣卹典著於後、而外夷官員亦附焉
洪武二十六年定
一優給則例
凡陣亡失陷傷故渰沒者、全支。邊遠守禦出征、并出海運糧病故者、減半
一品米六十石、麻布六十疋
二品米五十石、麻布五十疋
三品四品米四十石、麻布四十疋
五品六品米三十石、麻布三十疋
一公侯亡故
不分病故陣亡、止給麻布一百疋。禮部奏輟朝三日。仍具手本行移在京衙門知會
一將引本官家人、赴內府給與布疋
一咨工部造辦冥器棺槨、及撥人匠磚石造墳
安葬
一劄付欽天監選擇墳地
一具手本赴光祿寺備辦祭物、遣官行禮
一禮部奏議封諡
一自初喪至除服、以次遣官致祭
聞喪 入歛
首七至終七 下葬
百日 新冬
周年 二周
除服
一都督至都指揮亡故
禮部奏輟朝二日。移咨工部造辦棺槨等項仍備辦祭物、自初喪至除服、節次遣官致祭
聞喪 下葬
百日 周年
除服
如合優給者、照前則例、并咨兵部照例追贈
一指揮使至指揮僉事亡故
禮部移咨工部造墳安葬、亦節次遣官致祭
安靈 下葬
周年 除服
照例優給追贈
一衛所鎮撫千戶百戶亡故
禮部移咨工部造墳安葬、止二次遣官致祭
安靈 下葬
照例優給追贈
一公侯及在京一品二品父母妻喪、三品四品父母喪、曾授封贈及致仕者、各照品級造墳安葬。在外止祭祀。未封贈者無
一在外都指揮使至指揮僉事、止是禮部遣人往祭一次。若回京安葬、則照例祭祀造墳。千百戶別無祭葬例
一公侯在外病故、聞喪、止輟朝一日。靈櫬到京、仍輟朝三日。下葬、輟朝一日
永樂以後續定
凡公侯承襲病故者、祭二壇。若管府事有功蹟、加太子太保以上、及守備南京者、俱祭十六壇
凡駙馬都尉病故者、祭十五壇
凡伯爵承襲病故者、祭二壇。其年幼襲爵不及而故者、祭一壇。若管事有功蹟、加太子太保以上者、祭十五壇
凡公侯駙馬伯病故、俱輟朝一日。齋糧麻布取自上裁。其葬禮、照依定制。若公侯伯、為事病故者、祭葬等項俱無
凡公侯伯母與妻、俱祭二壇、有葬。係
皇親者、加祭壇數、取自上裁
凡兩京二品以上文官、并父母妻、三品文官、并父母、曾授本等封者、俱照例祭葬、其三品父母止授四品封、及四品官并父母、授本等封者、俱止
賜祭一壇。若止授五品以下封者、祭葬俱無。其有出自特恩者、不在此限
凡一品官病故者、輟朝一日。祭九壇。父母授封至一品者、祭二壇。妻、祭一壇
凡尚書左右都御史在任病故者、祭二壇。其加有東宮三少、或兼大學士贈一品者、祭四壇。父母妻、祭俱一壇
凡兩京三品官病故者、俱祭一壇。致仕者亦然其以侍郎兼學士贈尚書者、祭二壇
凡兩京三品以上官葬祭制度、俱照依品級。其四品五品官得特恩賜葬者、亦以本等品級為定。惟衍聖公葬祭、照一品禮行
凡左右都督至都督僉事管府事病故者、俱祭六壇。齋糧麻布取自上裁。其先有功後閒住病故者、祭二壇。母妻祭俱一壇 【 俱有葬】
凡都督僉事以上、葬禮俱照品級。若署都督僉事、祭一壇、無葬
凡中都留守正副、俱祭一壇
凡在京親軍衛分帶俸都指揮使及同知僉事、在御馬監把總、或出充遊擊參將等官、有功無過者、祭一壇
凡錦衣衛等官指揮使同知僉事、或帶俸都指揮職銜者、俱祭一壇。 【 以上俱無葬】 其係干
皇親者、祭葬取自上裁
凡在京在外文武官員、不拘品級、其以死勤事者、卹典取自上裁
凡女直都督等官、永樂間、差官齎香鈔
諭祭。近例因其奏請、給與表裏祭文、令帶回自祭凡達官都督等官、永樂宣德間、來京病故者隨時遣官
諭祭、或給棺賜葬。舊例禮部年終類奏分遣官祭之。 【 今不行】 若在邊歿於戰陣者、不在此例
凡外國使臣病故者、令所在官司賜棺及祭。或欲歸葬、聽從其便
凡在京文武官員及夫人病故者、嘉靖六年、令止與應得祭葬。其齋糧麻布、一體裁革
凡公侯伯歿於王事者、嘉靖八年題准、於本爵應得祭外、加祭二壇
凡二品。以上大臣在任病故者、嘉靖二十八年議准、行兵部應付船隻腳力、差官一員護送還鄉
隆慶三年更定
凡四品五品文官、以待從、春宮、軍功等項、應沾卹典者、禮部臨時具由取自上裁。其他一切雜途、盡行停止。 【 弘治十年例】 遇有前項陳請、仍先移文翰林院兵部覈實。如軍功、必躬履行陣、侍從、必日侍
講讀、春宮、必親奉出閤、開陳有勞、方與具由題請。若止曾受官、未經實效勤勞者。不准。 【 嘉靖二十三年例】 其特恩所加祭葬、大約於本等品級內量加一等。如無祭者、給與祭一壇。無葬者、給與半葬。應半葬者、給與全葬。如講讀官、則五品本身有祭。四品本身父母、得擬祭葬。三品祭得及其妻。軍功、則四品本身得擬祭葬。三品未滿得及其父母。各有差等、不得越次妄生希覬。或有講讀年久、啟沃功多、軍旅身殲、勳勞懋著者、卹典自宜加厚。禮部臨時議擬奏請定奪
凡二品官、本等祭二壇。若加陞一品致仕者、祭五壇。 【 正德七年例】 加
東宮三少致仕者、祭三壇。 【 正德六年例】 原加
東宮三少而續奉旨革去者、止與本等祭二壇。妻未封夫人者、不准與祭。 【 俱嘉靖二十三年例】 其加陞日淺、政蹟未著者、臨時覈
實奏請量減。若被劾冠帶閒住者、祭葬俱無 【 俱弘治十年例】
凡四品官巳經考滿者、其父母例不重封、雖止
授五品封、亦與祭一壇。未考滿者不准 【 嘉靖二十三年例】
凡四品以上官、其父母曾授本等封贈者、先後病故、祭得因後并及其先。如有前母、亦得及之。無封贈者、不許越例陳乞。其品官妻、非係封贈夫人者、原無祭典、不准並祭
【 俱嘉靖二十三年例】
凡被劾聽調官、有心本無疵、事因詿誤、雖遭指摘、不累其人品者、應得祭葬、仍准全給。或功有可錄、過有可原者、功過當相較量、其祭葬應全給者半給、應半給者有祭無葬。若罪過昭彰、公論共棄者、照閒住例不准給
凡公侯伯本爵應得祭二壇。若在內掌府事坐營、 【 守備南京同】
在外總兵征討積有勳勞、而加太子太保以上者、公侯祭十六壇。伯祭十五壇。掌府事坐營總兵歷有勳勞者、祭七壇。掌府事坐營積有年勞者、祭五壇雖掌府事坐營而政績未著者、祭四壇。管事而被劾勘明閒住者、止與本爵祭二壇。被劾而未經勘實者、祭一壇。勘實而罪重者、并本爵應得祭葬、一概盡削
凡都督同知僉事起用未久病故者、與祭三壇。 【 嘉靖三十年例】 錦衣衛都指揮使、身後贈都督同知者亦祭三壇。 【 正德二年例】 俱照例造葬
萬曆六年更定
凡文官三品以上、不論已未考滿、其各父母妻必曾授本等封、俱照例祭葬。四品本身及父母、皆止一祭、無葬。而出自特恩者不拘凡一品父母妻已授本等封、於例祭外、父母有加祭二壇者、 【 正德十年例】 妻有加祭一壇者、 【 弘治十二年例】 係出
特恩、取自上裁。陳乞者不得輒援為例
凡三品官曾經考滿者、祭一壇、全葬。未經考滿者、祭一壇、減半造葬。 【 正德六年例】
其以侍郎兼學士贈尚書者、祭二壇、不拘已未考滿、給與全葬。或兼官雖同、非係贈尚書者、止給與本等卹典、不得概援為例
凡致仕養病終養聽用等項官員、祭葬俱與、見任官同。革職閒住、及先曾為事謫戍、遇蒙恩詔辯復原職者、祭葬俱不准給
凡文官二品三品共實歷三年以上者、雖未考三品滿、父母准與三品祭葬。三品四品共歷三年以上者、雖未考四品滿、父母准祭一壇。若未及三年者不准。 【正德九年例】 其有未及三年而遇蒙恩詔、父母已授本等封、及父母先授外封、後任京職
考滿例不重封者、俱照品級給與應得祭葬 【 內外通理、嘉靖二十八年例】
凡三品以上官、有被劾致仕、及先被劾冠帶閒住、後奉特旨復職者、俱准照例與祭葬。 【 弘治十年、嘉靖二十七年例】 若罪過昭彰、公論共棄者、不拘見任致仕等項、俱不准給。其被劾閒住、遇蒙覃恩概復致仕者、亦不准給。被劾聽調、及聽勘未明病故者、務稽考其平生履歷、人品高下、功罪重輕、議擬奏請定奪
凡公侯伯、為事未經勘實身故者、其妻封命跪未追奪、亦從夫例、止與祭一壇
凡左右都督、都督同知、都督僉事、管府事、及在外總兵病故者、俱祭六壇、照例造葬、都督同知以上、不分真署、一體給祭葬、署都督僉事、止祭一壇、不得妄援
凡興都正副留守、俱祭一壇
凡以死勤事、若抗節不屈身死綱常者、犯顏諫爭身死國是者、執銳先登身死戰陳者危城固守身死封疆者、諸如此類、開具實跡、卹典取自上裁。其或城池失守、戰陳敗衄、以致殞命者、不許一概議給
萬曆十二年續定
凡公侯伯掌府坐營總兵、加太子太保以上者、必查前項官銜因何加授、果以勳勞進秩、方許照會典公侯祭十六壇、伯祭十五壇之例。如係因事加
恩、功業未副者、止照勳臣二等事例與祭七壇。其有不願坐營管府懇疏乞休者、查其平生有功無過、俱照見任優卹
凡三品以上致仕官、其雅負時望懇疏乞休者照見任例給與應得祭葬。如被劾致仕、及考察自陳致仕者、二品曾經考滿、祭葬准全給。未經考滿者、祭照舊葬價減半。三品曾經考滿、祭照舊、半葬。未經考滿者、有祭無葬。四品雖經考滿亦不准祭。其被劾自陳官員、有日久論定、原無可議者、仍照例給與祭葬。父母妻、曾授本等封者、應得卹典、亦視本身致仕緣由以為差等、不得濫給
凡三品以上被劾聽用聽調官員祭葬、俱照今擬被劾自陳致仕官遞減之例。如公論已明、人品無玷、仍准全給。聽勘未明官員、有陳乞卹典者、仍行原勘撫按衙門查明無礙、應否量給、臨時題請定奪。如果有顯過為公論所不容、無論聽用聽調聽勘、徑照閒住例、俱不准給。其父母祭葬、亦稽其子功過以為差等
凡京官三品陞四品者、不拘四品已未考滿、俱照三品未考滿例、祭一壇、半葬。父母曾授三品封者與同授四品封者、止祭一壇。其原以三品降調、後歷陞四品者、止照四品例、不得妄行陳乞凡三品父母曾授本等封者、無論亡故先後、一視其子以為差等。其已經考滿者、祭葬全給。未經考滿者、祭一壇、減半造葬
凡文官二品三品共歷三年已上者、雖未考三品滿、其父母曾授四品五品封、准與三品祭葬。三品四品共歷三年以上者、雖未考四品滿、其父母曾授五品封、准祭一壇。其未經授封、及止授六七品封者、不得援以為例
凡三品官本生父母、有值
覃恩乞以本身應得誥命移封者、身後量給祭一壇。其授二品封者、量給半葬
凡二品三品文臣曾經賜葬者、妻故在後、俱許祔葬。惟授封夫人者、例給開壙工價。其餘不給。若妻先故者、除已封夫人照例祭葬外。其餘俟夫故之日祔葬
凡管府及總兵都督僉事、止與祭四壇、照品造葬。其陞署都督同知者如之。若由署都督僉事陞署都督同知者、與祭二壇、減半造葬
凡留守正副親軍衛分都指揮使等官贈都督同知者、於本級上加祭一壇、減半造葬
凡三品以上文官父母、曾授本等封而子先亡故者、萬曆元年題准、查無違礙、仍與應得卹典。若被罪削籍、本身原無祭葬、父母雖經授封、亦不准給
凡大臣父母先後病故者、萬曆三年題准、如父先以三品封給祭葬、其母後封一品夫人開壙合葬者、准行工部量給增造工價、以足一品之數
凡公侯襲爵未謝恩病故者、萬曆二年議准、照伯襲爵未久例、與祭一壇造葬
凡奏請卹典。萬曆元年題准、兩京大臣病故、應得卹典、如見任公差於外者、許各差撫按官勘明具奏。其在家致仕養病給假等項病故者、各地方有司具本官履歷緣由、及病故日期申報撫按衙門覈實、季終類奏。中間果有行業超卓、公論共推、及罪過昭彰、公論共棄者、據實開列、聽禮部議覆。若大臣見在、不拘見任致仕、其父母妻、曾授本等封病故者、許照例自行請乞。其致仕在家等項、子孫微弱、官司一年之外不為代奏者、亦許子孫自行陳乞。禮部仍行撫按勘明議覆。若撫按官并所屬留難者、聽禮部及該科參究
【 以上喪葬】
凡議謚。洪武初俱禮部奉旨施行
○二十五年、令禮部行翰林院擬奏請旨
凡親王謚、例用一字。
郡王二字
○弘治十五年奏准、親王行巡撫巡按等官覆勘、郡王行本府
親王、及承奉長史等官覆勘、善惡得實、明白結報、具奏定謚
○隆慶四年題准、凡冒襲王爵奉旨改正者、不許一概請謚
凡文武大臣
賜謚、亦用二字、與否取自上裁若官品未高、而待從有勞、或以死勤事、特恩賜謚者、不拘常例
○弘治四年令、凡乞恩賜謚者、禮部斟酌可否、務合公論、不許一概比例濫請
○十五年奏准、文武大臣有請謚者、禮部照例上請得旨。行吏兵二部備查實跡、禮部定為上中下三等、以行業俱優者為上、行實頗可者為中、行實無取者為下、開送翰林院擬謚請旨
○萬曆元年題准、大臣應得謚者、禮部仍廣加咨詢、稽覈名實。間有應謚而未經題請、及曾題請而未蒙賜謚者、不論遠近、許各該撫按、及科道官從公舉奏。禮部酌議題覆補給。若不係公舉、子孫自陳乞補謚者、不行
○十二年題准、凡遇文武大臣應得謚號者、備查本官生平履歷、必其節概為朝野具瞻、勳猷係
國家休戚、公論允服、毫無瑕疵者、具請
上裁。如行業平常、即官品雖崇、不得概與 【 以上 賜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