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卷第二十四鬥訟
女君按禮,諸侯之嫡妻,謂之女君,即今封國夫人是也。郡、縣、鄉君等,〔一二九〕並同號女君。降此之外,不在女君之目。 七十二膳二膳,謂食有副者。夫人年至五十,血氣方衰,至于七十,衰之極也,故于饑飽不常。孝子之心,慮供有闕,故每食常留副貳,以備非時之求也。 八十常珍又至于八十,每食之物,常有珍脩。蓋謂其氣與血俱不可恃,惟以珍脩補助衰老,故食常珍。 至于九十飲食不離寢室〔一三0〕謂其飲食之物,常在左右。食之美者,謂之珍。貧窶其矩反。貧之極,謂之窶。 弊〔一三一〕音敝。訓敗惡也。 訴音素。謂告也。 投匿隱投文牒,密告人罪,謂之投匿名書。 旌表非析羽之旌也。此投匿名書者,或用物表其書,使人因表得書,故名旌表。 欺詭古委反。訓詐。謂焚棄名之書,蓋欲斷絕欺詐之俗也。 冀塞〔一三二〕上幾志反。訓欲也。 杜姦上訓絕。 釁深〔一三三〕上許慎反。釁,塞也。 夷族訓殺。謂反逆者,罪及宗族。 律為姦言訓縱。放也。〔一三四〕 酷枯沃反。訓毒。 其族之戒〔一三五〕 同伍〔一三六〕今五為比,十家為聯;五人為伍,十人為聯;四宮為族,八宮為聯。今律稱同伍,即此謂。蓋古今受地僑居不同,即今之四鄰為同伍也。 比伍為告訓近。為以類相並,為之比。 糾彈訓舉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