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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奴十二年》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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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

《有效保护本州公民免遭绑架或沦为奴隶之法令》

于1840年5月14日通过

纽约州参议员及议会代表纽约州人民发布如下法令:

1.纽约州州长一旦获悉充分之信息,表明该州之任何自由公民或住民遭绑架或被带离本州,且在其他州或美国之其他领地沦为奴隶;或该等自由公民或住民被他人通过不法手段囚禁于其他州或美国之其他领地,且声称或佯称该等自由公民或住民为奴隶;或依据其肤色或该等其他州或领地之法律认定其为奴隶或剥夺其自由公民的身份,则州长应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措施恢复该等人士的自由身份,并确保该等人士回到本州。州长有权在其认为必要的情况下任命并聘用一名或多名代理人,以促成该等人士之身份恢复并返回本州;且州长应授予该等代理人足够的资质和指示,以使其完成该等任务。除必要的开支外,州长还可决定给予该等代理人酬劳。

2.代理人应采取措施以搜集足够且恰当的证据,证明该等人士的自由身份;且应根据州长的指示、在必要的情况下前往相关的地点、采取一定的措施并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以促使该等人士恢复其自由身份并返回本州。

3.在前述行为或活动中所产生之任何服务及费用均应由审计官进行审计并出具证明,随后由本州财政部拨款支付。财政部亦可提前拨款,但需凭审计官出具的证明,且需州长确认该等提前拨出的款项属代理人完成其任务的合理开支。代理人在完成任务之后需到审计机构对账,以核准其支出金额。

4.本法令即时生效。

附录二 安妮的请愿书和其他人士的宣誓书

安妮的请愿书

尊敬的纽约州州长阁下:

本人,安妮·诺萨普,现居于纽约州沃伦县格伦斯福尔斯村,特此呈交本请愿书:

本人婚前的姓名是安妮·汉普顿,今年3月14日年满四十四岁。本人于1828年12月25日与所罗门·诺萨普结婚,其当时居住于本州华盛顿县的爱德华堡。证婚人是蒂莫西·埃迪法官。自结婚后至1830年,我们居住在爱德华堡,随后举家搬往华盛顿县的金斯伯里,在那里居住了约三年,然后搬往本州的萨拉托加斯普林斯,在该地及附近的镇上一直生活到1841年。同年,本人的丈夫所罗门前往哥伦比亚特区,自此之后本人再未见到他。

据本人了解,居于纽约州华盛顿县仙蒂山的亨利·B·诺萨普先生曾于1841年收到过一封信,该信从新奥尔良寄出,信中表示本人的丈夫所罗门在华盛顿遭绑架,随后被押送上船,该信寄出时所罗门即在船上。但其在信中同时表示,无法确认其何以陷入这样的境地,也无法确认其目的地。

自此之后直到今年9月,本人一直未能获得丈夫所罗门的任何讯息。今年9月,上段所述之亨利·B·诺萨普先生又一次转收到了本人丈夫所罗门寄出的信,该信从路易斯安那州阿沃伊尔斯教区的马克斯维尔寄出。据信中所述,本人丈夫所罗门现在是奴隶,本人认为该信息属实。

本人丈夫所罗门时年四十五岁,在其前往哥伦比亚特区之前一直未曾离开过纽约州,是纽约州的自由公民。被他人以不法手段贩卖为奴后,如今在路易斯安那州阿沃伊尔斯教区的马克斯维尔附近劳作,该等不法人士佯称本人丈夫所罗门为奴隶。

本人丈夫所罗门的父亲名叫敏图斯·诺萨普,为黑人,于1829年11月22日在爱德华堡去世;其母亲是黑白混血人种,有四分之三的白人血统,五六年前在纽约州的奥斯威戈县去世。其父母均为自由公民。

本人家境贫寒,完全无力承担赎回本人丈夫所罗门所需之费用。

本人在此恳请州长阁下根据1840年5月14日通过的《有效保护本州公民免遭绑架或沦为奴隶之法令》,聘用代理人前往当地解救所罗门·诺萨普,恢复其自由身份并使其返回本州。

安妮·诺萨普(签名)

日期:1852年11月19日

纽约州华盛顿县政府:

本人,安妮·诺萨普,现居于纽约州沃伦县格伦斯福尔斯村,特此郑重宣誓,本人在请愿书上签名,且请愿书中所述之一切均属实。

安妮·诺萨普(签名)

日期:1852年11月19日

公证人:查尔斯·休斯(治安法官)

我们建议州长阁下委派纽约州华盛顿县仙蒂山的亨利·B·诺萨普担任代理人,负责解救安妮·诺萨普之请愿书中所提述之所罗门·诺萨普,并将其带回本州。

纽约州华盛顿县仙蒂山

日期:1852年11月20日

(签名)

彼得·赫尔布鲁克

B·F·霍格

查尔斯·休斯

E·D·贝克

丹尼尔·斯威特

阿尔蒙·克拉克

本杰明·费理斯

约西亚·H·布朗

奥维尔·克拉克

纽约州华盛顿县政府:

本人,约西亚·汉德,纽约州华盛顿县仙蒂山人,特此郑重起誓并陈述:本人现年五十七岁,出生于前述村庄,且一直居于该地。本人自1816年起结识敏图斯·诺萨普和他的儿子所罗门·诺萨普,该所罗门·诺萨普即安妮·诺萨普请愿书中所述之人;敏图斯·诺萨普自本人认识之日起直至其去世,一直在金斯伯里和爱德华堡务农;该名敏图斯·诺萨普及其妻子均为纽约州的自由公民,本人对此无异议;该名所罗门·诺萨普出生于华盛顿县,于1828年12月25日在爱德华堡结婚,其妻子和三个孩子(两女一男)目前居住于纽约州沃伦县格伦斯福尔斯;该名所罗门·诺萨普直至1841年一直居住于华盛顿县及周边地区;本人自1841年起再未见过该名所罗门·诺萨普,本人被告知其被他人以不法手段贩卖至路易斯安那州为奴,本人认为该信息可靠且可信;本人认为安妮·诺萨普所呈之请愿书中内容均真实可信。

约西亚·汉德(签名)

日期:1852年11月19日

公证人:查尔斯·休斯(治安法官)

纽约州华盛顿县政府:

本人,蒂莫西·埃迪,纽约州华盛顿县爱德华堡人,特此郑重起誓并陈述:本人现年逾六十岁,在该地居住已超过五十年。本人认识安妮·诺萨普请愿书中所述之所罗门·诺萨普及其父亲敏图斯·诺萨普;该名敏图斯·诺萨普是黑人,其妻子是黑白混血人种;该名敏图斯·诺萨普与其妻子育有两个儿子,分别名叫约瑟夫和所罗门,在1828年前均居住于爱德华堡;该名敏图斯·诺萨普于1829年去世;本人在1828年时担任爱德华堡治安法官,并于1828年12月25日以该身份为所罗门·诺萨普和安妮·诺萨普证婚,该名所罗门·诺萨普即为安妮·诺萨普请愿书中所述之人;该名所罗门·诺萨普是纽约州的自由公民,本人对该事实完全没有异议;该名所罗门·诺萨普在1840年左右及之前一直居住在本州,随后本人再未见到他;本人最近获知,该名所罗门·诺萨普被他人以不法手段贩卖至路易斯安那州阿沃伊尔斯教区的马克斯维尔为奴,本人认为该信息可靠且可信;前述之敏图斯·诺萨普去世时约六十岁,在本人认识其的三十余年里,其一直是纽约州的自由公民。

本人进一步证明:该名所罗门·诺萨普的妻子,安妮·诺萨普,品行端正、声誉良好;其请愿书中所述之全部内容均真实可信。

蒂莫西·埃迪(签名)

日期:1852年11月19日

公证人:蒂莫西·斯托顿

纽约州华盛顿县政府:

本人,亨利·B·诺萨普,纽约州华盛顿县仙蒂山人,特此郑重起誓并陈述:本人现年四十七岁,自出生后一直居住于纽约州华盛顿县。本人自小认识安妮·诺萨普所呈请愿书中所述之敏图斯·诺萨普,该名敏图斯·诺萨普于1829年在爱德华堡去世;本人亦认识敏图斯·诺萨普的两个儿子,即所罗门和约瑟夫,该两人均出生于华盛顿县;本人从所罗门·诺萨普小时候就认识他,其即是安妮·诺萨普所呈请愿书中所述之人;该名所罗门·诺萨普自出生之后直至1841年前后一直居住在华盛顿县及其周边地区;该名所罗门·诺萨普能读会写;该名所罗门·诺萨普及其父母均是纽约州的自由公民;1841年,本人曾收到该名所罗门·诺萨普写的一封信,该信邮戳显示从新奥尔良寄出:该名所罗门·诺萨普在信中表示,其在华盛顿被绑架,其自由证明被他人夺走,其当时正戴着镣铐囚禁在一艘船上,他人佯称其为奴隶,其不知会被他人送往何处,请求本人设法予以解救,本人认为该信的内容可信;该信目前已遗失;本人之后一直在设法打听该名所罗门·诺萨普的下落,但始终无果;直到今年9月,本人转收到该名所罗门·诺萨普指示他人代写的一封信,信中说该名所罗门·诺萨普目前在路易斯安那州阿沃伊尔斯教区的马克斯维尔附近为奴,本人坚信该信所言属实;本人亦坚信,该名所罗门·诺萨普被他人以不法手段贩卖至马克斯维尔附近为奴。

亨利·B·诺萨普(签名)

日期:1852年11月20日

公证人:查尔斯·休斯(治安法官)

纽约州华盛顿县政府:

本人,尼古拉斯·C·诺萨普,纽约州华盛顿县仙蒂山人,特此郑重起誓并陈述:本人现年五十八岁,自安妮·诺萨普所呈请愿书中所述之所罗门·诺萨普出生起就认识该人;该名所罗门·诺萨普现年约四十五岁,出生于纽约州华盛顿县或埃塞克斯县,在1841年左右及之前一直居住在纽约州;1841年之后,本人再未见过该名所罗门·诺萨普,亦不知其下落;几周前,本人才获悉其被贩卖至路易斯安那州为奴,本人认为该消息可信;该名所罗门·诺萨普于约二十四年前在爱德华堡结婚,其妻子和三个孩子(两女一男)现居住于纽约州沃伦县格伦斯福尔斯;该名所罗门·诺萨普是纽约州的自由公民,其自出生起即为自由身份,且出生后一直居住在纽约州华盛顿县、埃塞克斯县、沃伦县或萨拉托加县,其妻子在结婚后也一直居住在这些地方,其孩子亦然,本人对这些事实均无异议;该名所罗门·诺萨普的父亲是黑人,名叫敏图斯·诺萨普,于1829年11月22日在纽约州华盛顿县爱德华堡去世,葬于仙蒂山的墓地;该名敏图斯·诺萨普在其去世前的至少三十年一直居住在纽约州埃塞克斯县、华盛顿县或伦斯勒县;其去世后留下了妻子和两个儿子,约瑟夫和该名所罗门·诺萨普;该名所罗门·诺萨普的母亲是黑白混血儿,于五六年前在纽约州奥斯威戈县去世;在该名所罗门·诺萨普出生时,其母亲也不是奴隶,且在随后的将近五十年里也从来不曾是奴隶。

尼古拉斯·C·诺萨普(签名)

日期:1852年11月19日

公证人:查尔斯·休斯(治安法官)

纽约州华盛顿县政府:

本人,奥维尔·克拉克,纽约州华盛顿县仙蒂山人,特此起誓并陈述:本人现年逾五十岁,在1810年和1811年时,本人大部分时间都居住在仙蒂山或格伦斯福尔斯。本人认识敏图斯·诺萨普,其为黑人;该名敏图斯·诺萨普是自由公民,本人对此一直没有异议;该名敏图斯·诺萨普的妻子,即所罗门·诺萨普的母亲,也是自由人;自1818年起至该名敏图斯·诺萨普去世(1829年),本人与其非常熟悉;其颇受友邻尊重,是一位声誉良好的正直的自由人;本人在1818年认识了敏图斯·诺萨普的儿子所罗门·诺萨普,并与之一直熟识,直到1840年或1841年其突然失踪;该名所罗门·诺萨普的妻子即安妮·诺萨普,其父亲威廉姆·汉普顿是本人的近邻;该名安妮·诺萨普现仍然居住在附近地区;敏图斯·诺萨普和威廉姆·汉普顿都是当地颇受人尊敬的先生;自本人与其相识起(约在1810年左右),敏图斯·诺萨普及其家人以及威廉姆·汉普顿及其家人都有不错的声誉,也全部都是纽约州的自由公民;据本人所知,威廉姆·汉普顿根据本州法律享有投票权,敏图斯·诺萨普也拥有可参选的财产资格;敏图斯·诺萨普的儿子,即所罗门·诺萨普,在其离开本州之前一直是纽约州的自由公民;所罗门·诺萨普的妻子安妮·诺萨普是位受人尊敬的女士,其品格端正;本人相信其在呈交州长阁下的请愿书中所言之一切均真实可信。

奥维尔·克拉克(签名)

日期:1852年11月19日

公证人:U·G·帕里斯(治安法官)

纽约州华盛顿县政府:

本人,本杰明·费理斯,纽约州华盛顿县仙蒂山人,特此起誓并陈述:本人现年五十七岁,在前述地点已居住了四十五年。本人自1816年起认识安妮·诺萨普所呈请愿书中所提之敏图斯·诺萨普,直到其于1829年在爱德华堡去世;本人也认识敏图斯·诺萨普的两个儿子,约瑟夫·诺萨普以及安妮·诺萨普所呈请愿书中所提之所罗门·诺萨普;敏图斯·诺萨普在其去世前一直居住在华盛顿县,且一直是纽约州的自由公民,本人对此完全没有异议;安妮·诺萨普品格端正,本人相信其在请愿书中所述之一切均真实可信。

本杰明·费理斯(签名)

日期:1852年11月19日

公证人:U·G·帕里斯(治安法官)

纽约州政府奥尔巴尼行政处:

1852年11月30日

本人特此证明,前述各宣誓书均为行政部留档证据之准确副本,本人依据该等宣誓书,特此委派亨利·B·诺萨普担任本州之代理人,授权其采取必要且恰当的行动解救该名所罗门·诺萨普。

华盛顿·亨特(签名)

私人秘书J.F.R

纽约州政府行政部:

本人,华盛顿·亨特,纽约州州长,敬请相关人士注意:

鉴于本人已收到充分信息,表明本州之自由公民所罗门·诺萨普被他人以不法手段贩卖至路易斯安那州为奴;

根据本州法律,本人应采取相应且必要的措施,以解救该名所罗门·诺萨普,恢复其自由身份并促使其返回本州;

依据本州法律第375条授予本人之权利,本人特此委派本州华盛顿县的亨利·B·诺萨普担任代理人,完全授权其解救该名所罗门·诺萨普,其有权采取或启动适当的法律程序、收集相关证据、聘用必要顾问,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达成所委派之任务。

亨利·B·诺萨普将根据指示前往路易斯安那州履行其使命,请相关机构和人员给予协助。

有鉴于此,本人特此签名,并加盖本州公章。

1852年11月23日,于奥尔巴尼

华盛顿·亨特(签名)

私人秘书詹姆斯·F·拉格尔斯

附录三

路易斯安那州阿沃伊尔斯教区:

本人阿里斯蒂德·巴尔班,阿沃伊尔斯教区的司法官,特此记录如下:亨利·B·诺萨普,纽约州华盛顿县人,此番前来本州是为了执行纽约州州长华盛顿·亨特阁下授权并委任其作为纽约州代理人解救奴隶所罗门·诺萨普的任务。该等授权及委任的具体内容请参见该州州长于1852年11月23日出具的文书。该名所罗门·诺萨普是纽约州的自由公民,其被他人以不法手段绑架并贩卖至本州为奴,现属于阿沃伊尔斯教区的埃德温·埃普斯所有。代理人亨利·B·诺萨普特此签名确认:埃德温·埃普斯今日已将该名所罗门·诺萨普交予其带回纽约州,并恢复其自由身份;且埃德温·埃普斯确认该名代理所出具之证据足够,并承认所罗门·诺萨普应恢复其自由身份。各相关方均同意,前文所述之授权文书的核证副本将随附于本记录。

于1853年1月4日在阿沃伊尔斯教区马克斯维尔签署,见证人亦作出签署。

(签名)

亨利·B·诺萨普

埃德温·埃普斯

司法官:阿里斯蒂德·巴尔班

见证人:

H·泰勒

约翰·P·瓦迪尔

路易斯安那州阿沃伊尔斯教区:

本人特此证明:上述文书为原始记录真实准确之副本,该等原始记录保存于本人办公室。

阿沃伊尔斯教区司法官亲笔签名并加盖公章

日期:1853年1月4日

阿里斯蒂德·巴尔班(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