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香春银作继续翻看着侦查记录。
他翻到了审讯记录处,审讯者是越智达雄警部补。
问:你说你从厨房地板上的一只铝碗里取了一些饭粒,用来封包现金的纸包,是这样吗?
答:是这样的。
问:可是,我们在被害人家中进行实地勘察时,并没有发现什么铝碗啊。
答:这就奇怪了。因为外面在下雨,我抢了十万三千日元现金塞进口袋后,担心钱会被雨淋湿,就用山根末子拿钱时拆下的包装纸将钱包了起来。但是纸包封不住口,于是到厨房去找糨糊或饭粒。我看见那里有一只铝碗,像喂猫的,里面盛着鱼汤和饭粒。我取了两三粒饭涂在纸包口上。我记得很清楚。
问:那张百货商店的包装纸你后来是如何处理的?
答:第二天我撕破后扔到芝田川河里了。
问:你在被害人家里看到过猫,或听到过猫叫吗?
答:没有。我已经说过了,既没有看到猫,也没有听到猫叫。
问:你说整个犯罪行为大约花了五十分钟,在此期间弄出很大动静,如果屋里有猫或狗,应该会叫着跑出来吧。
答:是的。
问:被害人家里没有养猫也没有养狗,这是她邻居说的。
答:是吗?
问:所以,厨房里不可能有什么盛鱼汤饭粒的铝碗。刚才也跟你说过,警察在现场勘察时也没有发现什么铝碗。
答:所以说很奇怪。
问:不是你记错了吧?
答:既然你这么说,也许是吧。
审讯记录到此为止。
关于盛在铝碗里的饭粒的问答,前前后后就只有这么一段。
在将铃木延次郎送去检察院之前,香春银作也看过这段审讯记录,但当时并没怎么留意。一方面是因为一只铝碗里的饭粒和整个犯罪过程没有什么直接关系。再说,铃木延次郎已经全部招供,大家觉得这个案子已经很清楚了。
然而在公审时,被告铃木延次郎却翻供了包括第五次口供之后的所有供词,重新主张他抢了山根末子十万三千日元现金后,是用柔道的“绞技”弄昏了被害人并对她实施了强奸然后逃走的,并未用绳子将被害人勒死。还声称,第一到第四次的口供是真实的,从第五次开始的口供是在警察的精神折磨和诱导下编造的。他说,与他关在一个拘留所的人说过:“要想早点让自己精神轻松,警察说什么就承认什么。等到审判的时候,事情肯定会弄清楚的。”于是他就作了违心的供述。
香春银作要来了前三次公审的记录,发现审判长在审讯中并没有提及铝碗。而且奇怪的是,被告铃木延次郎说到了用百货商店的包装纸包抢来的十万三千日元现金,却没提用铝碗中的饭粒粘纸包封口的事。
审判长和检察官的手头一定有警署对嫌疑人进行审讯时的记录。可审判长却没有问被告铝碗中饭粒的事。也许审判长以为这一点不重要吧?
在检察官的《起诉事实》中,也把铝碗的事省略了。也可能是《起诉事实》中没有提到铝碗的事,所以审判长也没有问。
但是这一切都是因为在被害人家里进行现场勘察时,没有发现铝碗的缘故吧?就被告的心理来说——辩护律师也一样,他们可能担心如果说出了那个幻想中的铝碗,会影响到供述的可信度,所以才避开了那只铝碗。
从检察官的角度来考虑,由于被害人的家里没有那个铝碗,在《起诉事实》中提及势必会影响真实性,也担心会遭到辩护律师的反攻。或许就是出于这一考虑,所以检察官才将铝碗的事省略的吧?
香春银作对于审判阶段大家不提铝碗的现象做了这样的猜测。不过他这样仔细推测,也是在读了《文艺界》杂志之后,在此之前,他对那只铝碗也没怎么在意。
二
接着,香春银作又读了辩护律师成濑一夫的《辩论要点》。
辩护律师说,被告铃木延次郎是在警察没日没夜的逼供下,被迫承认自己用绳子将被害人山根末子的手脚加以捆绑,并将其勒死的供词。被告当时睡眠不足,思维混乱,心想公审时可以说清真相,就做了违心的供述。这是辩护律师的常用套路。
被告对抢夺被害人山根末子十万三千日元现金的事,又用柔道技法致使被害人失去意识并实施强奸的行为,深表忏悔并已坦白招供,而且被告通过以上犯罪行为已经达到了目的,因此被告没必要再捆绑被害人并将其勒死。
被告将被害人勒死的可能性只有两种——在被告实施犯罪时遭到被害人的竭力反抗使其不能如意,或是被害人高声喊叫使被告感到有被捕的危险。而事实上,被告已经让被害人不省人事,并未遭到强烈的抵抗,被害人也没有大声喊叫,被告轻而易举就达到了强奸的目的,因此他根本没有必要再将被害人勒死。
被告听友人说被害人有钱,在放高利贷,最初他偷偷进入被害人家里只想偷钱。而在拿到钱后,看到被害人衣冠不整,他才起了恶念,对其实施了强奸。被告原本就对被害人毫无杀意。
发生这样的突发性罪行后,也有罪犯杀心陡起的情形。一般发生在罪犯和被害人原本认识,或者是曾见到过的情况。也就是说,罪犯害怕认识自己的被害人事后去告发而将其杀死,从而达到掩盖犯罪事实的目的。
入室抢劫后发现与被害人相识而将其杀死,或是在暗处强奸妇女后,发现与该被害人认识,害怕她日后报案而将其杀死。就以前的案例来看,这些情况确实不在少数。
但是,本案中被告与被害人之前从未见过面,况且被告为了不让人看到自己的长相,还戴着足以遮住脸的大口罩。另外,被告所住的××株式会社的员工宿舍与被害人家相隔大约三公里。被告去工厂上班的方向也与去被害人家的方向相反,被告上街也不必经过被害人的家门口。
被告一开始就想到了将来会在坐公交车或在芝田市内与山根末子碰到,所以他戴着一个大口罩进入她家,以免让她看到自己的脸。被告觉得他与被害人素不相识,犯罪时又戴着一个遮住大半张脸的大口罩,即使将来让被害人遇见,也不会被指认出来。他的考虑也在情理之中。既然想得如此周到,目的又全部达到了,那被告又有什么必要去杀死被害人呢?
本律师想向审判长陈述一下本人最近辩护过的几起案子,来为本案作参考。
那是一起发生在离芝田市不远某小镇的强奸案。具体的时间、地点、被害人姓名与本案无关,在此不一一加以陈述。
加害者是一名二十六岁的单身青年。案发当天晚上,他去电影院看了一场色情电影,受了性刺激。电影院散场后他走在一条村道上,见前面有一名女子。她既没有同伴,路上也没有其他行人。他就走近那名女子,突然窜到她面前,猛打了那女子五六下,强迫被害人与之发生关系。那名女子被打后脑袋昏昏沉沉的,又怕不答应会被杀死,就顺从男子,被拖到树林中强奸了。事后,男子对女子道歉:“对不起。请你原谅我吧。”
因为罪犯和被害人素不相识,所以罪犯并没有杀死被害人,反而低头道歉。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
这名男子后来被捕了,但不是由于被害人向警察报了案,而是因另一起盗窃案。被捕后,他自己招供了强奸罪。警察对案发时段走在那条道路上的女性进行了排查,这才找到了那名未报案的被害人。
本案中的被告铃木延次郎与被害人山根末子也是素不相识,通过以上分析,应该可以肯定,被告并未杀害被害人。
辩护律师的《辩论要点》还有以下部分:
警察断定被告铃木延次郎杀害了山根末子,另一个根据是被告的第七次口供。口供要点如下:
我在作案结束后逃到外面,在路灯下看了一下手表,指针指着凌晨零点二十一二分。当时,雨已经停了。我心想,在这三更半夜里穿着鞋子走路,脚步声会被路旁的人听到,万一有人觉得奇怪开门出来看,我就完了。于是我脱了鞋袜,把鞋子提在手上往前走。由于刚才下过大雨,地上虽是柏油路面,但还是形成了许多积水。我赤脚走在上面,发出噼啪噼啪的脚步声。
我因为刚刚犯下了可怕的罪行,所以心惊胆战。山根末子家斜对面有一片田地,田后有片树林。为了让自己平静下来,我走到了树林里,休息了三十分钟左右。这时我感到脸上火辣辣地痛,意识到那是被山根末子抓伤的。在走路时,我发现我的右脚踝像扭了一样痛,走起路来一拖一拖的有点瘸。我想可能是从山根末子家出来时太慌忙,从窗口跳到檐廊上时扭伤了。不过第二天脚就好了。我绕了一大圈回到宿舍,那时已是凌晨一点三十五分了。
很明显,被告在警署所作的这份口供,是在遭受到精神折磨后,为了尽快结束痛苦,而按照警察的暗示供述的。
首先,被告为什么在实施犯罪行为后,非要脱下鞋袜走在雨后的马路上呢?
这是警察为了使被告的行为符合住在山根末子家以东一百米的农业村村田贞三郎妻子的证言,故意暗示被告这样说的。
根据村田友子的证言,她说她在晚上八点钟左右睡觉,半夜里醒来上厕所。在她上完厕所要回房间时,隔着窗听到路上有人朝东走的脚步声。她是这样说的——
那脚步声噼啪噼啪的,是光着脚走在被雨淋湿的路面上的声音。并且,从脚步声中可以听出,那人的一条腿像是拖在地上的。这样的脚步声大概持续了一分钟左右。我当时觉得奇怪,这么晚了,谁会赤着脚在湿漉漉的路上走呢?但我也没多想,就又上床睡觉了。家里其他人都睡得很死,只有我一个人听到脚步声。上床后,我听到客厅里的挂钟响了一点的钟声,所以听到脚步声应该是在凌晨一点钟之前。
可见被告在警察强迫下的口供,就是为了符合这段证言。
而在公审法庭上,被告陈述自己从山根末子家出来后,是穿着鞋子沿马路朝东走的。这与他在警署作的前四次口供相一致。从第五次口供开始,这一点突然变成脱了鞋子赤脚走路,而这个转变发生在被告听了村田友子“那脚步声噼啪噼啪的,是光着脚走在被雨淋湿的路面上的声音”的证言之后。所以后来他的供述就变成了“我赤脚走在上面,发出噼啪噼啪的脚步声”。连被告用的“噼啪噼啪”这样的拟音词也和村田友子说的一模一样。
有谁会这么迷恋雨后的马路,特意脱下鞋子袜子走在上面呢?应该穿着袜子走路,脚步声才不会被路边的人家听到啊。三更半夜的脱了鞋提在手里走路,这如果让路过的人看到了,不是更让人觉得可疑吗?犯人没有理由故意弄成这种状况叫人生疑。这正是警察为了凑合证言所炮制的杰作。
同样,证言中还有这样的说法:“从脚步声中可以听出,那人的一条腿像是拖在地上的。”所以警察让当时还是犯罪嫌疑人的被告说在逃跑时扭了脚这样的供词。从被告称第二天脚就好了的说法上,就可看出所谓的崴脚完全是编造出来的。因为警察考虑到如果照一下X光,就会发现崴脚的事纯属子虚乌有。
十一月二十一日,被告在芝田警署接受第二次审讯的供述如下:
我逃到外面(我实施犯罪后,从被害人山根末子家逃出去),在路灯下看了一下手表,时间是零点二十一二分。要是直接回宿舍,说不定路上会遇到什么人,于是我决定改变方向绕一个大圈子再回去。我沿着与山冈反向的道路走去,途中有一片树林,我就进去休息了五分钟左右,定了定神。这时,我觉得脸上火辣辣地痛,用手一摸,发现脸上出血了。那是被山根末子用指甲抓伤的。
以下为该部分在第七次口供时的供述:
我因为刚刚犯下了可怕的罪行,所以心惊胆战。山根末子家斜对面有一片田地,田后有片树林。为了让自己平静下来,我走到了树林里,休息了三十分钟左右。这时我感到脸上火辣辣地痛,意识到那是被山根末子抓伤的。
被告在第二次口供中,对作案之后休息的场所有如下供述:“我沿着与山冈反向的道路走去,途中有一片树林,我就进去。”而在第七次口供中则是:“山根末子家斜对面有一片田地,田后有片树林。为了让自己平静下来,我走到了树林里。”
还有休息的时间,在第二次口供中是:“五分钟左右。”而在第七次口供中则变成了:“三十分钟左右。”
毋庸赘言,第二次口供是被告自愿陈述的,而第七次口供则是根据第五次口供的变更而来的内容。被告在公审法庭上说,那是在警察的精神折磨和诱导式审讯下,不得已才供认的。
先假设认可被告的这一说法,以此来比较两次口供中的不同点,就会发现事实好像确实如此。即树林的地点和休息时间的变更,都是为了与住在山根末子家以东一百米处的村田友子的证言相符合。
村田友子的证言中提到:
我听到路上有人朝东走的脚步声……那脚步声噼啪噼啪的,是光着脚走在被雨淋湿的路面上的声音……这样的脚步声大概持续了一分钟左右……但我也没多想,就又上床睡觉了……上床后,我听到客厅里的挂钟,响了一点的钟声,所以听到脚步声应该是在凌晨一点钟之前……
本辩护人实地调查了案发现场附近,从被害人的家沿着公路往东共有三处树林,每一处都在证人村田友子家的东面。最近的一处大概与证人家相距八百米。
然而,如果杀害山根末子的罪行的确是被告所为,那么这就与第二次的口供和证人“听到脚步声应该是在凌晨一点钟之前”的说法自相矛盾了。因为自第二次口供以来,被告始终供述“我逃到外面(我实施犯罪后,从被害人山根末子家逃出去),在路灯下看了一下手表,时间是零点二十一二分”。
被告当时戴的手表没有坏。是否杀人暂且不论,在犯了抢劫强奸这样的罪行之后,被告在路灯下看手表的印象肯定比平时更加深刻。也就是说,被告对于凌晨零点二十一二分的记忆不会有错。
审讯的警察也不得不认可这个时间。但是这样的话,就和村田友子的证言有出入了。村田家和被害人家间隔着田地,相距只有一百米,这个距离步行通常不要两分钟。按照被告先前的口供,那他应该是在零点二十三四分经过村田家前的公路,这与证人证词中提到在“一点钟之前”听到赤脚走路的脚步声之间有很大一段空白。
为了缩短这两者之间的空白,被告就必须把犯罪后“休息”的树林设定在被害人与证人家之间,而且这段休息的时间必须加长。为此他便称“山根末子家斜对面有一片田地,田后有片树林”,说他在那里休息了一下,并编造说他在那里休息了“三十分钟左右”。这样一来,无需对被告从被害人家中逃出来的时刻进行变动,仍保留零点二十一二分,再算上被告往返那片树林的时间和休息的三十分钟,于是被告经过证人家前公路上的时间正好在“一点钟之前”。
本辩护人在勘察案发现场周边环境时,的确看到被害人山根末子家斜对面有一片田地,田地往北两百米处有十几棵冷杉、枫树。这勉强可算作“树林”。并且,田地中间没有路,要到那片“树林”,必须先沿着县道往西折回五十米左右,然后再从田埂上绕过去。
另外,根据被告在警署的第二次口供,从证人村田家沿着县道往东走八百米处,也有一片上百棵树木形成的“树林”,并且就在县道边上。
从犯罪心理来说,作案后,犯人总是希望尽可能远离犯罪现场。在犯罪后想要休息一下以缓解疲劳和精神上的紧张感时,也会这样选择地方。可是在第七次口供中,被告却称他到被害人家斜对面的树林中休息。可那树林离被害人家非常近,在白天从那里可以直接望见被害人家。而且被告必须从县道上绕个大圈子走田埂去,然后在那里休息三十分钟。这根本不符合逻辑。况且那片树林的树也很少。
综上看来,被告到证人家沿县道以东约八百米处的树林休息才比较合情合理。那片树林在县道旁,树木也多。“休息五分钟”的长度也很自然。
总之,为了使被告对山根末子犯案结束后从证人家前的县道往东走的时间,符合村田证言中所说的“凌晨一点钟之前”,审讯的警官便强迫当时还是犯罪嫌疑人的被告作出了第七次口供。这一切都是为了“凑时间”。
因为证言中有“在凌晨一点钟之前听到有人赤着脚噼啪噼啪走路”这样的说法,于是出现了被告供述中“脱了鞋袜提在手里,光脚走在路面上”这样离奇的情况。这只能认为是警察强迫被告作如此供述的结果。
被告经过证人家门前的县道,如前四次口供所述,是路灯下看手表的两分钟之后,也就是零点二十三四分。那时证人还没有去上厕所,还在睡觉,所以她并没有听到犯人路过的脚步声。
但是,不能因此认为证人在说谎,或认为她记错了时间。实际上,证人在一点钟前听到的“赤脚走路的声音”“一条腿像是拖在地上的声音”应该不是被告的脚步声,而是第三者的脚步声。至于这位从县道上经过的第三者是否与本案有关,目前还不得而知。
本案中能证明被告犯罪行为的物证很多,但这些都只能证明被告入室抢劫、强奸,并与被告从第一次到第四次的口供,以及在公审中的供述相互印证。
没有任何可以证明被告用绳子和包袱布将山根末子捆绑并勒死的物证。因此,审讯的警察将村田友子的证言当作唯一的证据,为了让被告的逃跑行为与之相符,于是在第七次审讯时强迫被告作了上述第七次口供——本辩护人只能如此理解。
三
县警搜查一课课长香春银作合上成濑辩护人的《辩论要点》,同时合上眼睛。这并不完全是因视觉神经疲劳,也是因为要开始思考。
不一会儿,他睁开了眼睛。窗外,光线变得黯淡起来,天空突然阴沉了下来。秋日的阳光原本就很弱,天空被云层一遮蔽,马上就显得昏暗了。
他伸手从桌子上拿起香烟盒,抽出一支点上了火,一支烟总能帮助他找到思路。
这时,电话响了。是内线电话。
“喂,是我。”
“是搜查一课课长吗?我是总务课的柴田。按照原定计划,下午一点钟在本部长办公室召开课长会议。”
“知道了。”
放下电话后,香春课长看了看手表,时间是上午十一点半。
他又拿起电话,按下了一个按钮。
“越智君在吗?”
“在。”
“叫他到我办公室来一下。”
没过五分钟,宽脑门、尖下颏、黑皮肤的越智警部补就出现在香春课长的面前。领带结有些松,移到了下面。他是第一班的主任。
“哦,这边坐。”
香春课长从办公桌后面走上前。办公室里有一张接待来客兼开小型会议用的大桌子,桌子两边各有四把椅子。香春课长和越智警部补就近在靠边的椅子上面对面坐了下来。香春课长拿起桌上待客用的烟盒,打开盖子请越智抽烟。
“我刚才又读了一遍成濑辩护人的《辩论要点》,就是芝田署管辖内的那个放贷寡妇被杀的案子……你也读过吧?”香春课长用打火机给越智点火。
“啊,仔细读过。”
因为烟雾的关系,越智警部补眯了一下眼睛。苍白的烟在他眼前散开。
“成濑先生说,被告第五次往后的口供,都是在审讯警察的强迫下供述的,还说被告在公审法庭上也翻供了。”
“负责审讯铃木延次郎的是芝田署搜查课主任国广警部补。成濑辩护人向审判长提出了申请,希望国广警部补作为证人出庭,审判长同意了。所以,近日恐怕国广警部补要在法庭上接受成濑辩护人的盘诘。国广警部补称,被告第五次往后的口供是他本人自愿供述的,根本不是被告和辩护人所说的那样,采用了什么精神折磨或诱导式审讯的手段。”
“是这样吧。”
香春课长就此没再说什么。此刻再问“审讯的力度是否过头了”“是否有强迫的做法”之类没有意义。
“你是什么时候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协同审讯的?”课长问。
县警署和当地警署会联合行动逮捕嫌疑人,但审讯阶段往往以当地警署为主。
“听说第五次审讯时犯人招供了。我参加的是第六次审讯。”
“铃木延次郎用百货商店的包装纸包现金,然后去厨房在一个喂猫的铝碗内取了饭粒的事,你问过吧?”
“是的。”
“可在被害人家里一直没找到那只铝碗,是吧?”
“是啊,没有。找过一阵子,就是没有发现。可能是铃木弄错了。听被害人的邻居说,被害人家里没有养猫。”
“山根末子与周边的邻居没什么来往,很少有邻居上她家去吧?”
“是的。不过倒有人去她家借钱,或者还钱、还利息。”
侦案初期,警方曾把被害人遭凶杀的原因归结为金钱借贷关系的纠纷或男女关系的问题。然而调查后发现,这位三十八岁的独居寡妇并没有什么桃色绯闻。在金钱借贷方面也同其人品一样守规矩。
“可是,”香春课长用柔和的声调对越智警部补说道,“为了防止包着十万三千日元现金的纸散开而用饭粒将封口粘住,这个说法好像不假。因为十万三千日元对铃木延次郎来说可是一大笔钱啊!”
“盛饭的容器还有方位什么的,这些应该是铃木的错觉吧?毕竟他第一次犯罪,也许把以前在养猫人家看到的情形和犯罪现场弄混了。被害人厨房里有一个盛了饭的大海碗,山根末子平时好像会将吃剩下的东西都倒在大海碗里。铃木该不是从那个大海碗里取了饭粒糊纸包的封口的吧。”
“那只大海碗里有鱼或鱼汤吗?”
“没有。只有白饭。”
香春课长交换了下两腿的位置,重新跷起二郎腿,用手支着脸,重新陷入刚才的思考。
“如果在厨房看到的那只铝碗不是铃木的错觉,即那个碗确实存在,”他自言自语道,“在案发第二天早晨九点多警方现场勘察时,却没发现那只铝碗及里面的饭。这又是怎么一回事?说明那只铝碗在铃木逃离现场后,到警署接到报案于九点钟赶到现场之前的这段时间里,从厨房地板上消失了。”
越智警部补无法回答,只是愣愣地看着香春课长的脸。
下午一点钟在本部长办公室举行的课长会议,开了一个小时左右结束了。会后,搜查一课课长一人留了下来。
“本部长,我有件事想跟您说。是关于去年十月在芝田署管辖内发生的寡妇被杀案……”
他的手里拿着一本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