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批判的解决理性之宇宙论的自相矛盾
纯粹理性之二律背驰,全部依据以下之辩证的论证,即:若受条件制限者授与,则其所有一切条件之全部系列自亦授与,而感官对象之授与吾人则为受条件制限者;故等等(按即其所有一切条件之全部系列自亦授与)。由此种三段推理,其大前提在吾人所见如是自然的自明的,则以构成系列之条件之不同(在现象之综合中),即有如是多之宇宙论的理念。此等理念基本设定此等系列之绝对的总体;因之此等理念乃使理性陷于不可避免之自相矛盾。吾人如首先较正其中所用之若干概念及加以定义,则吾人自较能显露此种辩证的论证中所有欺妄之点。
第一,以下之点十分明确,绝无疑义,即若受条件制限者授与,则追溯其所有一切之条件系列乃吾人应负之任务。盖某某事物与条件有关云云,即包含在此受条件制限者之概念中,此一条件其自身如仍为受条件制限者,则自必与更远之条件有关,如是经由系列之一切项目。故以上之命题为分析的,绝不畏惧先验的批判。吾人由悟性尽其所能以推寻——及扩大——一概念与其种种条件(直接由此概念自身所产生者)之联结,实为理性之逻辑的基本假设。其次,若受条件制限者与其条件皆为物自身,则在受条件制限者授与时,追溯条件不仅为应负之任务,且实际亦随之已授与吾人矣。且因此点适用于系列之一切项目,故条件之完全系列以及不受条件制限者随此受条件制限者之授与而授与,若自受条件制限者之授与仅由完全系列而可能之事实而言,则毋宁谓为以条件之完全系列及不受条件制限者为前提者也。受条件制限者与其条件之综合,在此处则纯为悟性之综合,悟性表现事物如其所有之相,并未顾虑吾人是否能——及如何能——获得此等事物之知识。但若吾人所论究者为现象——以其纯为表象,故除吾人到达此等现象之知识(或宁谓之到达现象之自身)以外,(按即知觉之)现象不能授与吾人,盖现象仅为知识之经验的形相而已——则我不能以同一意义谓若受条件制限者授与,其所有一切之条件(为现象者)亦同一授与,因而不能以任何方法推论其条件之绝对的总体。现象在其感知中,其自身仅为空间时间中之经验的综合,且仅在此种综合中,授与吾人。故不能因而谓“在现象领域中若受条件制限者授与,则构成其经验的条件之综合亦随而授与,及以之为前提”。此种综合在追溯中始发生,在追溯以外绝不存在。吾人之所能言者则为:
追溯条件(即在条件方面继续之经验的综合)乃强使必行之事或应负之任务,且在此种追溯中不容遗漏任何所与之条件耳。
就以上所述,显见宇宙论的推论之大前提,以“纯粹范畴之先验的意义”视此受条件制限者,而小前提则以“仅适用于现象之悟性概念之经验的意义”视之。故此论证犯“名为sophisma figurae dictio-nis(立言方式之误谬)”之辩证的误谬(按即中间概念意义含混之误谬)。但此种误谬非人为故意之误谬;乃吾人所有共通理性之十分自然之幻相所引使吾人陷入之误谬,即当任何事物为受条件制限者授与吾人时,并不思索或疑问即在其大前提中假定其条件及此等条件之系列。此仅“吾人对于任何结论,应有适切前提”之逻辑的要求而已。且在受条件制限者与其条件之联结中,亦并无时间顺序可言;盖此二者已先行假定其为同时授与者。加之,在小前提中,既视现象为物自身,又视为“对于纯粹悟性所授与之对象”,非如吾人在大前提中之所为者——即吾人在大前提中抽去“对象所唯一由之始能授与吾人”之一切直观条件——实未见其有所不自然。
顾若如是,吾人实忽视概念间所有之一种重要区别。受条件制限者与其条件(及条件之全部系列)之综合,在大前提中并不附随有——经由时间或任何继起概念之——任何制限。反之,经验的综合,即包摄于小前提内之“现象中之条件系列”,则必为继起的系列中之种种项目,其授与吾人,仅为在时间中相互继起;故在此种事例中,我实无权假定“综合及由综合所表现之系列”之绝对的总体。在大前提中,系列之一切项目,皆以其自身授与,并无任何时间条件,但在此小前提中,则此等项目,仅由继续的追溯始能成立,而此种追溯则仅在其现实的实行之进程中授与吾人者。
当已明示正反两派所同一以为“其宇宙论的主张之基础”之论证中皆含有此种误谬时,则正反两方皆应排斥,以其不能提呈任何充分之正当理由以维护其主张也。但此种争论并不因此终结——即不能视为“正反两方或其一”在彼等所主张之实际的学说中(即彼等论证之结论中)已被证明为错误者。盖彼等固不能以有效之证明根据维护其主张,但因二者之中,一为主张世界有起始,一为主张“世界无起始乃自无始以来存在考”,则二者之中必有一是,其事甚明。顾二者之中虽必有一是,惟因两方论证同等明晰,故不能决定孰是孰非。正反两派在理性法庭之前,固可使之息争言和;但此种相反之争论,则仍继续存留。故除使两方皆确信彼等之能如是有力互相排斥,即足证明“彼等所争,实际乃于虚乌有之事”,以及使之确信有先验的幻相以“虚无飘渺之实在”愚弄彼等以外,实无一劳永逸解决其争端,而使两方满足之方法。此为吾人在解决至难解决之争执时所欲遵由之途径。
芝诺(zeno)为一精密之辩证论者,大为柏拉图所责难,视为一恶劣之伪辩家,彼欲显示其技能,初由使人可信之论证以证明一命题,继则以其同一有力之论证立即颠覆之。
例如芝诺主张神(以芝诺之见解言,神殆即世界)既非有限亦非无限,既不在动亦不在静,既不与任何其他存在者相类似,亦非不相类似。在批判彼之论证程序者观之,彼范有否定“互相矛盾的命题之两方”之误谬的意向。但此种责难,在我视之,实不正当。彼所有命题之第一部分,我将更详细论究之。至关于其他部分,若彼之所谓“神”即指宇宙而言,则彼确应谓宇宙既非永久存在于其场处(即静止),亦非变更其场处(即运动;)盖一切场处皆在宇宙中,而宇宙自身则不能在任何场处中者。又若宇宙包括一切所存在之事物在其自身中,则自不能与任何其他存在者类似或不类似,盖因并无其他事物——即在宇宙以外并无任何事物——能与宇宙相比较者。故若两种相反之判断,皆以不可容认之条件为其前提,则即二者相反(此种相反并不等于严格所谓之矛盾),若其条件(两方主张皆由此种条件始能维持者)之自身倾覆,则两方自亦同时倾覆矣。
若谓“一切物体或有香味或有恶臭”,则以能有第三者之情形,即无味之一种物体,故相互矛盾之两命题,皆可为伪。但若我谓:“一切物体或有香味或无香味”(velsuaveolens vel non suaveolens),此二种判断乃直接互相矛盾者,仅前者为伪,其矛盾之对立,即某某物体并无香味之命题,实亦包含此等无味之物体。盖因在以前之对立中(per disparata)“为物体概念之偶然条件之味”并未由其相反之判断除去,而仍留存其上,故此两种判断并非矛盾对立之关系。
故若吾人谓世界就延扩而言,或无限或非无限(non est infini-tus),且若前一命题为伪,其矛盾之对立即“世界并非无限”必为真实。于是吾人惟否定无限世界之存在,而并不肯定一有限世界以代之。但若吾人谓世界或无限或有限(non infinite),则二说可皆为伪。盖在此种事例中,吾人乃视世界自身为已限定其量者,且在其相反之判断中,吾人不仅除去其无限性(及除去无限性以后,世界之完全单独存在性殆亦同时除去),实乃以一种规定加之世界而视之为其自身实际存在之事物(按即有限世界)。但此种主张同一为伪;盖所授与吾人之世界并非物自身,亦不以其量或无限或有限示吾人。
今乞容我名此种对立为辩证的,名此种矛盾为分析的。故两种辩证的对立之判断,二者皆可为伪;盖其中之一并非另一判断之纯然矛盾者,乃在单纯矛盾所需以外,尚有所陈述者也。
吾人若以“世界之量无限”及“世界之量有限”两种命题视为矛盾的对立,则吾人乃假定世界(即现象之完全系列)为物自身,即令我终止其现象系列中无限或有限之追溯,亦仍能留存者。但我若摈斥此种假定(或宁谓之摈斥此种所伴随之先验的幻相),而否定世界为物自身,则此二种主张之矛盾对立,乃转变为纯然辩证的对立矣。盖因世界非离我所有表象之追溯系列,自身独立存在,故世界自身之存在既非无限的全体,亦非有限的全体。世界仅存在“现象系列之经验的追溯中”,并不见及其为某某物自身者也。故若此种系列常为受条件制限者,因而绝不能以其完成系列授与吾人,则世界并非一不受条件制限全体,且并不如此种无限量或有限量之一种全体而存在者也。
吾人在此处对于第一种宇宙论的理念(即对于现象领域中量之绝对的总体)所言者,亦适用于其他之宇宙论的理念。条件系列仅在追溯的综合自身中遇及之,并非在现象领域中所视为在一切追溯以前,以其自身授与吾人之一种事物。故吾人必须谓一所与现象中所有部分之数量,其自身既非有限,亦非无限。盖现象并非自身独立存在之某某事物,其所有部分,乃由分解的综合之追溯,及在此追溯中始授与吾人者,至追溯则绝不以有限或无限之绝对的完成授与吾人者也。此点亦适用于“原因互相隶属(向上追溯)之系列”,及自受条件制限者进至“不受条件制限之必然的存在”之系列。此等系列皆不能视为以有限或无限之总体自身独立存在之事物。以其为“表象互相隶属之系列”,故此等系列仅存在力学的追溯中,在此种追溯之前,吾人绝不能有“所视为独立存在之事物系列”自身独立存在者也。
当说明“宇宙论的理念中所有纯粹理性之二律背驰,仅为辩证的,且为由于幻相而起之矛盾,此等幻相乃因吾人以仅能用为物自身之条件之绝对的总体之理念,适用于——仅存在吾人表象中因而在其成为系列之限度内,只存在继续的追溯中之——现象而起”
之时,此种二律背驰,立即消灭。但吾人由此种二律背驰,能得实非独断的而为批判的学理的利益。盖此种二律背驰提供“关于现象之先验的观念性”之间接的证明——此种证明应使任何不满于先验感性论中所有之直接证明之人信服。此种证明乃由以下彼此相消之二重论证(dilemma)所成立者。世界如为自身独立存在之全体,则世界或有限或无限。顾有限或无限之二者皆伪(如反面主张及正面主张之证明中各自所说明者)。故世界(一切现象之总和)为自身独立存在之全体亦伪。由此可谓为普泛所谓现象皆不外吾人之表象——此正为彼等所有先验的观念性意义之所在也。
此点颇为重要。能使吾人见及四种二律背驰中所有之证明,非纯为无根据之欺妄。
在假定以“现象及包括一切现象之感性世界”为物自身时,此等证明固极有根据者。但由此等命题(由此等证明所得者)所发生之矛盾,乃显示此种假定中实有虚妄背理之点,因而使吾人进而发见“其为感官对象之事物”之真实性质。先验的辩证论虽绝不容受怀疑论,但实容受怀疑的方法,此种怀疑的方法实能指此种辩证论为其有极大效用之一例证。盖当理性之论证,容许其以无制限之自由 互相对立,则虽不能成为吾人之所欲寻求者,亦常能产生某种有益之点,且为更正吾人判断之助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