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国内革命及政治革命都有一个祖国,并局限于这个范围内。法国革命却没有自己的疆域;不仅如此,它的影响可以说已从地图上抹掉了所有的旧国界。不管人们的法律、传统、性格、语言如何,它都使人们彼此接近或者分裂,它常使同胞成为仇敌,使兄弟成为路人;不如说,它超越一切国籍,组成了一个理念上的共同祖国,各国的人都能成为它的公民。
翻遍全部史册,也找不到任何一次与法国革命特点相同的政治革命:只有在某些宗教革命中才能找到这种革命。因此如果想用类比法来解释问题,就必须将法国革命与宗教革命作一比较。
席勒在其《三十年战争史》中正确地指出,16世纪伟大的宗教改革使得互不了解的各国人民突然接近起来,并且通过新的共同信仰,紧密联合在一起。的确,法国人与法国人彼此交战之际,英国人前来助战;生于波罗的海纵深处的人竟深入到德意志的腹地,来保护那些他们从未听说过的德国人。所有对外战争都带有内战色彩;所有内战都有外国人介入。各个民族的旧利益被忘在脑后,代之以新利益;取代领土问题的是各种原则问题。所有外交规章都互相搀杂,混乱不堪,使当时的政治家们目瞪口呆,大伤脑筋。这正是1789年后在欧洲发生的形势。
因此,法国革命是以宗教革命的方式、带着宗教革命的外表进行的一场政治革命。试看它有哪些具体特点与宗教革命相似:它不仅像宗教革命一样传播甚远,而且像宗教革命一样也是通过预言和布道深入人心。这是一场激发布道热忱的政治革命。人们满怀激情地在国内实现革命,又以同样的热忱向国外传布。试想这是何等新的景象!在法国革命向世界展示的闻所未闻的事物中,这件事确实是最新鲜的。但我们且莫就此而止,应该更进一步深入探讨,考察这种类似的效果,是否来源于隐而不露的类似原因。
宗教的惯常特征是把人本身作为考虑对象,而不去注意国家的法律、习俗和传统在人们的共同本性上加入了什么特殊成分。宗教的主要目的是要调整人与上帝的总体关系,调整人与人之间的一般权利和义务,而不顾社会的形式。宗教所指明的行为规范并不限于某国某时的人,而主要涉及父子、主仆、邻里。宗教既然植根于人性本身,便能为所有的人同样接受,放之四海而皆准。宗教革命因此常拥有如此广阔的舞台,极少像政治革命那样局限于一国人民、一个种族的疆域之中。如果对这个问题作进一步考察,我们就会发现,宗教愈是具备我所指出的这一抽象而普遍的特征,便愈能广泛传播,不管法律、气候、民族有何不同。
古代希腊罗马的异教或多或少均与各国人民的政体或社会状况有关,在它的教义中保留着某个民族的而且常常是某个城市的面貌,异教因此通常局限于一国的领土,很少越出范围。异教有时导致不宽容和宗教迫害,但是布道热忱在异教中却几乎完全看不到。因此,在基督教到来以前的西方,也就没有大规模的宗教革命。基督教轻而易举地越过那些曾经阻挡异教的各种障碍,在很短时间内就征服了大部分人类。基督教的胜利部分是由于它比其他宗教更能摆脱某国民族、某种政府形式、某种社会状态、某个时代及某个种族所特有的一切,我认为这样讲并不是对这圣教失敬。
法国革命正是依照宗教革命的方式展开的;但是法国革命涉及现世,宗教革命则为来世。宗教把人看作一般的、不以国家和时代为转移的人,法国革命与此相同,也抽象地看待公民,超脱一切具体的社会。它不仅仅研究什么是法国公民的特殊权利,而且研究什么是人类在政治上的一般义务与权利。
法国革命在社会与政府问题上始终追溯到更具普遍性的,也可以说更自然的东西,正因如此,法国革命既能为一切人所理解,又能到处为人仿效。
法国革命仿佛致力于人类的新生,而不仅仅是法国的改革,所以它燃起一股热情,在这以前,即使最激烈的政治革命也不能产生这样的热情。大革命激发了传播信仰的热望,掀起一场宣传运动。由此,它终于带上了宗教革命的色彩,使时人为之震恐;或者不如说,大革命本身已成为一种新宗教,虽然是不完善的宗教,因为既无上帝,又无礼拜,更无来世生活,但它却像伊斯兰教一样,将它的士兵、使徒、受难者充斥整个世界。
尽管如此,不能认为法国革命所采取的手段是史无前例的,它所宣传的一切思想都是完全新颖的。在各个世纪,甚至在中世纪兴盛时期,都有这样的鼓动宣传者,他们为了改变具体的习俗而援用人类社会的普遍法则,并以人类的天赋权利反对本国的政体。但是,所有这些尝试都失败了,18世纪燎原于欧洲的这同一火炬,在15世纪就轻易地被扑灭了。
要想使这种学说产生革命,人们的地位、习俗、风尚必须已经发生某些变化,为学说的深入人心作好精神准备。
在某些时代,人和人之间如此迥异,以至普遍适用的法则对于他们竟成了无法理解的思想。在另一些时代里,只要将某一法则的朦胧轮廓远远地向人们展示,他们便能立即辩认并趋之若鹜。
最了不起的,并不在于法国革命使用了各种手段,创立了各种思想:伟大的新事物在于,那样众多的民族竟达到这样的水平,使他们能有效地使用这些手段,并轻而易举地接受这些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