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岛没有看过原始调查报告的全文。审判的日子快到了,他到拘留所去会见上木。上木表现得很有礼貌,原岛不大相信这个长着女娃娃脸的人会是凶手。他注视过上百双被告的眼睛,但并不能百分之百看穿对方是否真诚。
“上木寅郎,我已经接受你的案件。如果你想得到正确的辩护,你必须全部实话实说。”
“当然,是的,我懂了。”
原岛问道:“你仍然要说你的第一份供词是伪供吗?”
上木立刻回答说:“绝对是伪供,我上了警方的当。”
“他们说你很合作,你甚至当着警探们的面指认出那根木柴。”上木摇摇头说:“不是这么回事。我似乎在第二份证词里说了,警探们告诉我该说些什么。”“你对此能证实吗?”“当然。”“好吧,那么,我们就根据这些进行辩护。”
上木强调说:“原岛先生,我能证实我在供词是被逼出来的。”“能证实?”“是的。”
于是,上木从坐垫的事谈起。他说警方一定要他说,他进屋后山岸曾拿两只坐垫来坐,谋杀山岸后他把坐垫放回原处,以制造不是来客而是盗贼作案的假象。他只好承认是这么回事。他说:“其实山岸从未拿坐垫招待任何一个债务人。我去过他家好多次,没有一次坐过他的坐垫。不信你可以去问一些到山岸家借债的人。”
“他为什么要把坐垫放在墙角里?”
“摆气派呗,懂吗?他的债务人没人坐过,因为坐下谈话时间会长。他强迫我们接受他的条件,当然不希望我们久待而要我们立即离去。我也不是说他不会拿坐垫给客人坐,只是不会给像我这种人坐。警探对这一点并不了解,就想当然认定我坐过山岸的坐垫。”
“你还有其他证据吗?”
“那只银箱,原岛先生,我不知道警方在哪里找到的。他们说是在有水的地方,我想起了两个池塘;但当我说在左边池塘时,他们骂我笨蛋,因此我告诉他们说是右边池塘。再说,原岛先生,我的债据仍在银箱里,这应该足以证明我没有谋杀他。请你想想看,一个为取回债据而进行谋杀的人会拿错债据吗?警方说因为天黑,我拿了一个名字和我相似者的债据;但他们又说我稍后在一家人寿保险公司的操场上烧毁了债据。这样的话,我必须身带火柴,对吗?我不是可以点燃火柴,看清楚我从银箱里拿出来的债据上的名字了吗?又怎么会拿错呢?不管怎么样,银箱上没有我的指纹,凭什么说是我偷的!”
“很好,还有什么?”
“有的,而且也很重要。那根被认作凶器的木柴,其尺寸与山岸头上的伤口符合吗?”
“你什么意思?”
“请听好。我看过法医报告的复印件。山岸后脑有一处头骨被敲得凹下去,伤口约有一个成年人巴掌那么大;而警探逼我指认的那根木柴是三角形的,每一面约四厘米宽。原岛先生,我认为用这样一根木柴打三下是不可能造成那样的伤口的。我的意思是伤口不可能那么平坦。凶手一定是用更大的凶器只打了一下,山岸就倒地死了。当然,这只是我的猜测,但也许你可以调查证实。”
原岛在归途中想,上木说的话有一定的道理,值得考虑。到了办公室,他看案宗的观点有了改变,印象也就不同。他的天平倒向上木一边。
有关坐垫的事,十来个人证实山岸从未拿过坐垫给他们坐过。看来警方只是根据常情,认为山岸会拿坐垫给任何来访者坐,从而认为是上木把坐垫放回原处以制造盗贼作案的假象。
接着,原岛把验尸官的报告,给他一位当法医的朋友看,并征求他的意见。法医说:“我要说的只是设想。我看根据山岸致命的伤口情况,他是被一根八厘米以上宽的凶器敲一下就死的。奇怪,警方怎么会看不到这一点。他们看不起我们,经常不把我们的报告当回事。”
原岛开始相信自己会有好运。在法庭上,他请那位法医作证,陈述对伤口和凶器的意见。又请几个与山岸有往来的人作证,讲了有关坐垫的事。他还请三名讯问过上木的警探出庭,他们都说上木是自愿招供的。
——你是否对被告上木寅郎先生说过,“我们知道你杀死了山岸神,你逃脱不了;但是,如果认罪,我们会让你获得自由,请公诉人同意免予起诉?”
——证人甲:我从未说过诸如此类的话。
——在问讯过程中,你们是否曾用暗示办法,使被告承认他把坐垫放回原处?
——证人乙:不,那是他自己说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