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是界定农耕文明时代的第三大趋势。同样,越来越多的人口和生活方式的丰富多样性,创造了人类历史上最具活力的集体学习区域。得到强化的城市化规模、人口密度、相互依存以及跨文化交流,导致社会内部和社会之间人们的联系方式出现了剧烈变化。在本章的这部分内容中,我们会讨论农耕文明时代非洲-欧亚大陆发生的一些重要的社会变化。
我们注意到,随着公元前 2000 年之后人口密度的增加,人类不得不设计更复杂的集体生活方式。这意味着,大历史的中心主题之一,即广泛出现的渐增的复杂性,也发生在各种社会进程之中。更不合理的、更严格的等级制度——基于财富、性别和依据不同职业和种族划分的认知地位——成为农耕文明的特征。到这个时代末期,地球上所有社会都嵌入一种严密的等级制和家长制体系之中。随着城市和人口的持续增长,首先在苏美尔看到的那种社会和性别趋势得到强化。现在,我们将横跨 3000 年时间来考察这些趋势。毫无疑问,这种分析的某些内容看起来就像是对这些趋势的笼统概括,我们也相信,这个时代男人们和女人们真实的生活经历更加多变。可以说,这个时代保留下来的证据,显然支持复杂性日益增强的这个趋势。
社会和两性关系的趋势:公元前 2000 年到公元前 500 年
美索不达米亚和埃及
在美索不达米亚,财富和权力等级制度在公元前二千纪似乎变得更加森严。巴比伦、赫梯和亚述社会结构都是等级制的,最顶端是一位半神半人的国王,他得到一群强有力的土地贵族的支持,在他的要求下,后者为其提供军队。成文法典首次出现,或许是应对社会紧张关系的一种尝试。汉谟拉比国王刻在一条石柱上的 282 条法律条文,是对巴比伦国家社会关系的耐人寻味的洞察。汉谟拉比声称,他的法律旨在“让正义之光普照大地”,“防止强者掠夺弱者”,但是,法律条文模棱两可。其中一些似乎主张平等,比如“以眼还眼”或“倘人断他人之骨,则断其骨”,不过,惩罚却因当事人财富和地位不同而呈现出巨大差异。这种模糊性可以得到部分解决,只要我们没有忘记当时尚处于农耕文明时代早期,当时,共识性权力正在演变为彻底的强制性权力。汉谟拉比的法律证明了这两种类型的权力的复杂互动。一方面,统治者承认自己有责任保护所有公民;另一方面,他清楚地认识到,他的权力依赖于向精英阶层提供更多保护和支持,因为他们是他执政地位的基础。这种张力在整个这一时代反复出现。
汉谟拉比的法典也表明,成年男子在巴比伦国家掌握着公共和私人权力,一种关于性别的双重标准也已经出现。女人会因为通奸行为而被淹死,但是,社会却容忍已婚男子与情妇或奴隶发生性关系。妇女被要求在公共场合把头和身体裹起来,这种文化习俗最初出现于美索不达米亚,然后被包括伊斯兰教在内的其他文化所采纳。《汉谟拉比法典》体现了日益复杂的两性关系,其中一些法律为女性提供了明确的保护。男子会因为对女子的虚假指控而受到惩罚;强奸处女会被处死;男子需要为他们的妻子提供充足的食物。在美索不达米亚社会,许多女性担任了很有影响力的职位甚至大权在握。一些成为祭司,并且管理用来为特定男神或女神服务的庞大地产;另一些成为书记官,并因天资而步步高升。许多女性也成为专业人士,比如助产士、啤酒酿造者、面包师或店主。
古埃及社会也发展出了明确的等级制度,作为农业劳动力的农民和奴隶处于社会底层,统治精英则高高在上。整个埃及国家受到一位全能君主的统治,因此,土地贵族几乎没有生存空间,祭司阶层和文书行政人员构成社会上层,地位仅仅次于法老。由于这些高级官僚职位向社会不同阶层的个体开放,因此,从理论上说,出生于中产阶级或社会底层的人,只要他们具备行政才干,也能够通过努力奋斗跻身上流社会。
在公元前二千纪,埃及妇女似乎比美索不达米亚妇女拥有更多机会。她们可以管理、拥有和出售私产,在法庭上提出诉讼、解放奴隶以及收养孩童。如果一位埃及妇女在结婚时带了私产过去,那么,这些财产一直为她所有,在任何离婚协议中,都要归还给她。埃及女孩通常在大约 14 岁结婚,她们离开父亲的家,进入丈夫的家,以此承认自己的新身份。夫妻双方可以根据各种理由提出离婚,这种事务一般都私下解决,无须政府插手。埃及妇女不但享有这一系列不同寻常的权利,在不同时期,她们也可以成为法老统治国家。最著名的女性统治者有哈特谢普苏特(Hatshepsut,公元前 1473—前 1458 年在位)和克莉奥帕特拉(Cleopatra,公元前 69—前 30 年),后者是罗马控制埃及时期的埃及女王。我们还知道至少三位另外的女性统治者,她们分别属于古王国、中王国和新王国时期(参见图 8.4)。
图 8.4 克莉奥帕特拉。
埃及的克莉奥帕特拉女王,托勒密王朝最后一位君主,公元前 69 年到公元前 30 年在位
印度
来自印度河文明的考古证据表明,到公元前三千纪晚期,当地已经发展出一个等级制社会,它可能对 1500 年之后的印度种姓制度产生了影响。印度河文明的城市精英向下层阶级收取贡赋;专业的工匠生产陶器和工具;商人控制国内和国际贸易。在哈拉帕和摩亨佐-达罗发掘出来的住房,体现了贫富分化。精英们所住的,是房间众多、带有几个庭院的宽大多层的房子;穷人只能挤在一间房中。不过,在这个复杂的古代社会,所有住房都建有带淋浴和厕所的私密浴室,污水被排入一套设计一流的下水系统中。
随着雅利安人于公元前二千纪中期到来,印度河文明的社会模式与雅利安人的亲缘组织结合在一起,综合性的印度社会由此出现。《梨俱吠陀》(一部诗歌集)描述了早期雅利安人组织成以军事首领或酋长为首的部落社会。当这些移民进入印度广大地区时,部落结构也转变成各种更复杂、相互依存的政治制度,社会等级制度也得以巩固。到大约公元前 1000 年,一种严格的等级制出现了。印度人称之为瓦尔纳(varna,源自梵语“色彩”一词),不过,葡萄牙商人和传教士后来将之翻译成种姓制度。吠陀宗教的祭司构成最高等级(婆罗门);其次是世俗统治者和战士(刹帝利);然后是商人、工匠和平民(吠舍);最后是无地农民和奴隶(首陀罗)。后来又出现第五个等级,即“贱民”,他们主要指社会上从事最不体面的工作或者处理动物死尸的人。他们被称为“不可接触者”,因为他们的触碰会玷污其他人。从农耕文明时代到现代,瓦尔纳制度一直影响印度社会各个方面,需要记住的是,尽管正式的种姓制度显得等级森严,不过,在印度人的实际生活经历中,始终存在某种灵活性。
印度社会的综合性基础有助于我们理解两性关系以及三代家长制家庭的巩固。在这种家庭中,女性被要求服从于男性。当一个年轻女子结婚时,她自动离开父亲家庭前往公公家庭。在一切婚姻中,依照法律规定,孩子是父亲的专有财产,从来不是母亲的财产。妇女在任何时候都需要一位男性保护人——她的父亲、公公、丈夫、兄弟甚或她的儿子。依照宗教法律,妇女不能继承财产,也不能参与吠陀宗教的仪式,她们的出现被认为会玷污仪式过程。
中国
公元前二千纪早期,中国也建立了社会和性别等级制度。就我们对夏朝的了解而言,农民受到统治精英的控制,后者学会了利用繁复精致的仪式来巩固他们的地位。紧随其后的商朝精英,尤其国王,都拥有巨大的、基于征收贡赋之上的权力,他们以这种权力强制广大农民为他们修建城市、宫殿和陵墓。国王位于商朝社会等级制顶端,往下依次是王室成员、贵族阶级、宫廷官员、地方贵族、普通百姓和奴隶。就如同埃及社会那样,随着国家规模和复杂性的增长,书吏和其他行政人员学会了以他们的技能来谋取更高的社会身份和地位。因此,从理论上来说,社会流行性是可能的,尽管农民被禁止流动——农民处于无权地位,在原始的状态下生活和工作,但是却构成中国人口的绝大多数,这种情形所有农耕文明概莫能外。商朝实行王位世袭制,国王通过宣称自己是人民与一个平行精神世界——这个世界也有一个至高无上的存在,即“帝”——之间的唯一纽带,来确保自己的家族世代居于社会最顶层。
在中国,最早关于两性关系的文字记载也来自商朝。商朝甲骨文中出现了大约 700 个人名,其中 170 个属于女性名字。妇女精英管理宗教礼仪、向宫廷进献价值不菲的贡品以及负责收成。有一组甲骨文与妇好有关,在商王武丁的宫廷中,妇好是一位很有权势和影响力的女性。有两条铭刻描绘了妇好的将军身份,她在一次重要的军事活动中替国王指挥军队。1976 年,妇好墓被发现(参见图 8.5)。墓葬的随葬品证实了妇好的财富和权力:400 件青铜礼器,600 件玉器雕刻装饰品,以及 7000 枚货贝(货贝是商朝用以交换的媒介)。尽管妇好很富有,也很有权势,但是,另一个例子表明两性关系已经变得自相矛盾:一条与她相关的甲骨文铭刻证明了她在生育上的不幸,因为她生了一个女孩!
图 8.5 妇好墓。
妇好是商朝一位富有而大权在握的女性,妇好墓是考古学家发现的少数几个未曾被盗的商朝陵墓之一
东地中海地区
正如我们在前面一章所讨论的,在公元前二千纪,地中海盆地的岛屿和沿海地区已经出现了复杂社会。关于米诺斯社会的考古证据十分模糊。传说中提到一位开国国王米诺斯;考古学家阿瑟·埃文斯(Arthur Evans)基于一位统治祭司-国王的观念重建了克诺索斯宫殿。然而,后来的学者质疑米诺斯文化是否曾经存在过一位男性国王,同时,壁画证据似乎表明,社会中的特定群体甚至个人都有可能负责特定的工作,几乎没有证据证明强大的精英阶层或等级制度的存在。
如果克诺索斯宫壁画上绚烂的女性图像是一种指示的话,那么,米诺斯妇女精英似乎享有很高程度的自由。她们完全没有被局限在家庭内,至少与男子平等地参加体育赛事和宗教节日等公共事务。她们穿着饰有精美图案的礼服,腰部以上一览无余,以展示她们的胸部,她们有一头优美地缠绕和盘起的黑色长发,这表明她们有空闲、资源和社会自由来追随时尚。在壁画中,男人和女人都平等地参加跳牛仪式(bull jumping)等体育活动,这使许多史学家认为当时性别平等,甚至实行母系继承制,尤其因为克里特岛缺少与男性武士阶级相关的任何证据。
米诺斯宗教可能以女神为重点;毫无疑问,在宗教礼仪中,妇女作为官员扮演主角。主神是一位美丽的母神,她通常身穿最时尚的衣服,有时是一条无吊带的紧身胸衣(迄今为止所知的第一件紧身衣服,参见图 8.6)。就像印度河生育女神很可能是后来印度教女神的原型那样,米诺斯的母神可能是后来古典时代希腊宗教中诸位女神——包括雅典娜、得墨忒尔和阿芙洛狄忒——的灵感来源。
图 8.6 米诺斯母神。
米诺斯文化的这位美丽母神,可能是后来希腊女神(比如雅典娜和阿芙洛狄忒)的灵感来源
迈锡尼社会没有那么模糊,它显然建立了一种等级制社会制度,国王高高在上,下面是一系列社会政治群体。例如,迈锡尼城邦皮洛斯(Pylos)的国王拥有大量地产,他可能被当作半神,不但任命一些人担任有权势的行政职务,也得到一群代表和官员(他们被称为 hequetai,即“追随者”)的支持。在贵族和行政阶级之下,则是受雇于农业、纺织业和金属生产的工人。货物贸易是迈锡尼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过,迄今为止所有发掘出来的泥板,都没有提到商人阶级,这意味着精英通过垄断这种有利可图的活动来进一步增加他们的财富。
在通过贸易和征服活动了解到米诺斯文化之后,迈锡尼妇女采纳了米诺斯时尚的一些要素,同时以化妆品和珠宝丰富了她们自己的装饰技巧。不过,迈锡尼社会无疑更具父权制特征。尽管在男子外出征战时,妇女有责任照看地产,但是,在各种描述中,上层和下层妇女通常做一些家务活,包括洗衣、收割和碾磨谷物、为男性战士洗澡和抹油。
社会和两性关系的趋势:公元前 500 年到公元 500 年
印度
在农耕文明时代的最初几千年,社会和两性关系越来越复杂,到公元前一千纪中期,这种趋势得到加强。印度瓦尔纳制度对公元前一千纪晚期以来印度社会的方方面面产生了深远影响。人们在每个种姓内部通婚、交往和相互照应,由此创造了种姓内部团结一致的强烈感觉。印度的外国人按照职业不同而自动归属于某一种姓,这样,他们很快就在印度社会找到了自己的位置。某种社会流动性也是可能的,如果人们改变自己的职业或与较高或较低阶级的人通婚的话。不过,较低种姓的许多人最终因其社会地位遭到贬低而心生怨恨。这一时期,印度社会进一步城市化,特别是商人开始抵制他们被指定的、低人一等的地位。
此一时期,佛教在印度非常流行,原因之一在于,佛教宣称,婆罗门并没有独占掌握幸福和完满生活的秘密,所有种姓的男男女女都可以达到涅槃(或拯救),这样,它就提出了一种更包容、更平等的社会概念。正因为这个概念,人们尤其商人成为佛教的虔诚信徒,他们沿着通往中国的丝绸之路传播这种信仰。尽管孔雀帝国的阿育王大力弘扬佛教,不过,后来的笈多帝国国王支持更传统的宗教活动,经常将土地赏赐给婆罗门,甚至将皇家矿山的所有权转让给他们。部分因为这个原因,最终发展成为印度教的宗教超越了佛教,成为印度人的信仰,与之相关的瓦尔纳制度及其残余也得以深深镶嵌在印度社会之中。
我们对这一时期印度的两性关系的了解,主要来自《摩奴法典》(the Laws of Manu,大约公元前 500 年)。许多法律条文是父权制的,不过,还有一些条文似乎为妇女提供了真正的保护。那些推崇寡妇殉夫的法律,说明了人们希望妇女证明自己完全依赖于男子。人们鼓励寡妇心甘情愿地跳入为她们的亡夫架起来的熊熊燃烧的柴堆中,印度道德学家尤其主张著名男子的妻子遵循这种活动,他们希望她们的所作所为能够更广泛地巩固父权制。
中国
周朝统治者尝试矫正商朝的一些不平等。土地除了世袭继承之外,也可以买卖,这样,一个中产阶级出现,并且对贵族的世袭身份构成了挑战。农民无疑受到排斥;作为精英的佃户,他们被束缚在村庄,通常种植小块土地,根本不可能拥有创造剩余产品的任何机会。为了重新界定社会身份的标准,孔子费尽了心思,他宣称,一个优秀人物并非必然出生高贵,也可以是那些通过追求高层次的文化和道德修养而成为君子(junzu)的人。一方面,孔子似乎主张维持一种由精英领导的等级制社会;另一方面,他认为,通过出色的教育和较高的道德标准,任何人都应当享有跻身精英阶级的机会。
两性关系在东周时期变得更复杂,那时,一些哲学家提出,宇宙是由阴和阳两种主要的相反相成的力量构成。一旦阳与太阳以及一切雄性的、温暖的和积极的事物联系在一起,而阴与月亮以及一切雌性的、昏暗的和消极的事物联系在一起,阴阳观念就具有了社会后果。这是对一种更复杂哲学的简化,这种哲学认为,阴和阳的元素存在于大多数自然力量之中,阴阳两种力量彼此完美互补而不是相互对立。然而,由于雄性的阳被认为是积极的,而雌性的阴被认为是消极的和感官的,因此,中国后来的思想家很容易利用这个观念辩称,男性支配处于服从地位的女性是天经地义的。
尽管妇女在汉朝社会继续扮演重要角色,但是,理想妇女概念的出现,进一步对妇女角色做出了分类和界定。汉朝皇帝通常会听取宫廷中男性和(不多见的)女性学者的不同意见。汉武帝的儒家顾问促使他相信,阳的力量优于阴的力量。最初由东周时期儒家学者编撰的《礼记》,在汉朝得以重新编辑,并且强调年轻女孩和男孩应当接受与具体性别相关的不同类型的训练。公元前 1 世纪,刘向(公元前 77—前 6 年)编撰的《列女传》出版,该书记叙了历史上 125 位贞洁的、贤明的和品德高尚的妇女的故事,旨在为汉朝宫廷女性提供典范。
汉朝论述两性关系最重要的文本是《女诫》,作者为曾经被任命为宫廷史官的唯一一位女性——班昭(公元 45—116 年)。班昭所受的教育以及她的学术才华,让她能够克服女性获取高级官职的障碍,汉和帝(公元 89—105 年)诏令她讲授历史学、天文学、几何学和文学创作。班昭继兄长遗志,续成《汉书》。在长达 2000 多年时间,她的《女诫》对中国和更广泛的东亚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尽管这个文本似乎坚决支持父权制和妇女的屈从地位,不过,后世对它做出了非常不同的解释。
班昭认为,理想的妇女应该具备四个条件:“妇德”、“妇言”、“妇容”和 “妇功”。妇女必须贞洁温和,避免说粗话,保持自身和衣服干净整洁,不说闲话,准备酒食以及从事女红和纺纱织布。不过,班昭也直接挑战了《礼记》,她明确要求为女孩和男孩提供平等的教育,因为她认为,只有通过教育,女性才能够学会得体的行为举止。
古典时代的希腊
与此同时,在地中海地区,主要的社会结构不断受到质疑,贵族和平民之间的紧张关系在长达几个世纪的时间一直主导着古典时代的希腊历史。随着城邦成为最重要的政治和社会制度,贵族群体很快垄断了对国家的控制。这些贵族(“最优秀者”)或寡头(“少数派”)废除了公民大会,将穷苦农民贬低到事实上的债务奴隶地位。城邦的贸易和制造业日益增长,一个商人阶级出现了,他们与平民一样,也非常不满贵族特权。不过,直到公元前 508 年到公元前 502 年间克里斯提尼的改革,争取更大程度的社会和政治平等的斗争才取得明显成效。克里斯提尼削减贵族的权力,组建 10 个新的部落,赋予公民大会通过法律的权力,建立一个新的、民主的 500 人议事会,其成员由抽签选举产生。这样,雅典建立了农耕文明中前所未有的民主政府,在随后的黄金时代,尤其在伯里克利(公元前 469—前 421 年)统治期间,即使最贫穷的雅典公民也可以在政府中发表自己的意见。然而,这些创造一个更平等社会的努力,是很有限的。只有男性公民才能参与其中;妇女、外邦人和奴隶没有任何选举权。
父权制观念在古典时代整个希腊世界变得根深蒂固。至少从理论上来说,家庭由一位男性家长绝对统治,他甚至有权力决定新生婴儿的生死。妇女精英通常被限制在她们的家里,只有在男性同伴的陪同下,才可以在公开场合出现。许多妇女被迫以面纱遮脸。法律禁止妇女拥有财产,尽管中产阶级或下层阶级妇女的确会管理小生意(比如一家小店),或成为一些宗教仪式中的女祭司。
专属妇女的宗教礼仪成为希腊妇女发泄情感的一种重要方式,除此之外,她们被排除在一切公共身份之外。对谷物女神得墨忒尔(Demeter)的崇拜就只有妇女可以参加。在整个希腊,妇女们每年有好几天聚集在山上,参加献祭和节日盛宴,以确保丰收。在《酒神的伴侣》中,戏剧家欧里庇得斯描述了崇拜酒神狄俄尼索斯(Dionysius,也称巴克斯,Bacchus)的妇女聚会。当妇女发现有人偷窥她们赤身裸体的纵酒狂欢时,她们会将偷窥者撕成碎片!
我们由证据材料可知,雅典和斯巴达对待妇女的态度呈现出一些有意思的反差,它也提醒史学家注意一概而论可能存在的危险性。在雅典,妇女几乎没有机会参与公共生活,她们过与世隔绝的生活,被锁在自己的房间,不得与家庭之外的男子说话。在斯巴达,妇女参加各种公共锻炼和体育赛事(参见图 8.7)。在雅典,女孩在 14 岁或 15 岁结婚;在斯巴达,女孩 18 岁结婚。在雅典,妇女不得拥有财产;在斯巴达,许多女性拥有财产,并且大多数管理着她们自己的家庭。在斯巴达,女性接受读写教育,而这绝对不是雅典的准则。雅典男子可以嫖妓而不会招致反对(通常情况下,外邦妇女不会受到雅典公民所受的那种社会控制),而女性通奸则完全不可接受。在斯巴达,如果一个妇女的丈夫在外征战长年未归,她有权另觅新婿。不过,我们无意夸大差异,也希望大家不要忘记,斯巴达妇女仍然受到男性精英的控制;而一些墓志铭也表明,许多已婚雅典人过得很幸福,夫妻彼此忠诚。
图 8.7 斯巴达妇女。
如图所示,一位年轻的斯巴达女性运动员在参赛前做热身活动
罗马
不同社会群体之间为了更大程度的平等而爆发的长期冲突,也是罗马共和国历史上一大特征,这也再次证明这一时代社会关系的复杂和紧张的本质。在驱逐了最后一位埃特鲁里亚人国王之后,罗马贵族精英(或“元老”)通过元老院牢牢控制了权力。平民大会得以保留,但是其成员在贵族的强迫下,不得不依照后者意愿进行投票。公元前 287 年,平民会议(Concilium Plebis)赢得了批准一些约束贵族的法律的权力,不过,精英们依旧通过以下各种方式维持他们在社会上的特权地位:控制农地、经由各行省的腐败活动不断自肥、有能力“购买”平民官员的选票。但是,贵族无力解决大规模失业人口、数量巨大的城市贫民以及影响力日增的商人阶级的需求,最终导致共和国瓦解和更专制的帝国政治结构的出现。
我们掌握了一些与公元前 1 世纪中期的罗马城市贫民数量有关的统计数据。当尤利乌斯·恺撒掌权时,他在意大利之外为退伍军人建造了居住区,也颁布法律要求解放元老们地产上 1/3 的劳动者。这样,接受政府补贴粮食(“失业救济”)的人口数从 32 万下降到 15 万,而当时罗马城总人口大约为 50 万。在恺撒的解放法律颁布之前,罗马城大约 64% 的人口是贫民,需要依靠政府的救济品度日。
从罗马共和国早期开始,罗马家庭在法律上也是父权制的;最年长的男性通过家长(pater familias)的所有权力实施统治。尽管关于家长的法律在理论上意味着家长可以安排婚姻、分配职责、给予惩罚、杀死婴儿甚至将家庭成员卖身为奴,但是事实上,共和时期的许多贵族家庭更加平等。妻子通常负责家庭事务的安排,丈夫外出做事和参与政治事务。不过,性别史学家对罗马贵族家庭做出了极具批判性的解释。他们提醒大家,不管妇女的教育状况如何,事实上,她们都被限制在家里,一切有地位的职位都留给了男子,男子忙于国家事务,从而“允许”妻子管理家庭琐事。妇女精英通常也对自身受束缚和缺乏机会非常不满;妇女可以担任的唯一真正有声望的社会公职,就是成为一名维斯塔贞女(Vestal Virgin),即女灶神(Vesta)的圣火保管者之一。
非精英妇女需要应付各种不同的压力。在每 1000 名新生婴儿中,大约 300 名会夭折,这种婴儿死亡率意味着,要想维持人口持续增长,每个罗马妇女平均需要顺利生下五到六个孩子。这种严酷的统计数据是农耕文明时代世界各地妇女所面临的核心状况。由于妇女的主要任务就是生养小孩,源源不断地提供新的劳动力、战士和公民,因此,妇女一生大部分时间必然局限于家里。
随着共和国被帝国取代,罗马社会的一些方面也发生了变化,尽管上层和底层之间的鸿沟依旧存在。中产阶级(equestrians,即市民特权阶层)——现在也包括一些在生意上发家致富的被解放的奴隶——不断通过金钱来购买有权有势的职位。在帝国时期,富有的贵族和市民特权阶层很清楚如何控制平民(plebeians)和防止叛乱:确保他们始终有足够的食物、以娱乐消遣转移他们对平等的渴望。公元 1 世纪讽刺诗人尤维纳利斯(Juvenal)以“panem et circenses”(面包和马戏)这个术语对这种社会控制新机制做了出色而辛辣的描述。
从第一位皇帝奥古斯都的统治开始,罗马妇女精英在帝国早期获得了一些好处,奥古斯都令人敬畏的妻子莉薇娅·杜路希拉·奥古斯塔(Livia Drusilla Augusta)是当时最有权势的罗马妇女(参见图 8.8)。不过,在奥古斯都统治时期,罗马面临人口危机,贵族人口严重减少。尽管人口衰落的真正原因是奥古斯都时代之前长达一个世纪之久的内战,不过,妇女还是因为“痴迷”于享乐、通奸以及不愿意生孩子而遭到谴责。在这种“妇女失去控制”的氛围下,奥古斯都努力通过一系列道德法律和通奸审判案来规范贵族妇女的私生活。但是很不幸,这种案子牵连到他自己家庭的一些成员,包括他的女儿和孙女。
图 8.8 莉薇娅·杜路希拉·奥古斯塔(公元前 58 年—公元 29 年)。
这尊半身像是第一位皇帝奥古斯都的妻子,她是当时最有权势的罗马妇女
农耕文明时代非洲-欧亚大陆各地都发生过性别战争,其中最接近彻底性别战争的事件,于公元前 195 年在罗马爆发,当时,贵族妇女公然反对元老院保留《奥庇乌斯法》(Lex Oppia)的企图。这项法律于公元前 215 年颁布,是罗马人在与汉尼拔进行的坎尼会战(Battle of Cannae)中遭遇大败后的余波。这项法律旨在禁止妇女穿金戴银和乘坐马车或昂贵的轿子招摇过市。20 年之后,上层妇女坚决反对那些保留这项法令的企图;她们涌入会议广场及其周围街道,阻断通向城市的所有道路。尽管像老加图之类保守的元老院议员对妇女公开聚集的行为暴跳如雷,并且坚称只有男子才有权力决定这种事情,不过,这项法律最终被废除,妇女取得了胜利!
社会和两性关系的趋势:大约公元 500 年到公元 1000 年
中国
在公元一千纪后半期,社会关系继续在新兴农耕文明中演进,后者取代了步入收缩期的文明。正如第 7 章所论述的,东亚在经历几个世纪的分裂之后,唐朝于公元 7 世纪在中国恢复了政治稳定。唐朝统治者费尽心思处理社会不平等问题,为了更平等地分配农田而推行均田制。土地现在按照家庭和村庄的需求进行分配,在大约 1 个世纪时间,这种制度成功地减少了土地集中于贵族手中的现象(汉朝深受其害)。然而,这种制度在 8 世纪早期瓦解,因为腐败以及大块土地被赠予寺院,导致大量土地脱离均田制,落入特殊利益集团手中。不过,唐朝在打破贵族把持社会所有要职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唐朝政府官员从那些通过一系列严格考试的候选人中挑选出来,这个由士大夫组成的富有才干的官员创造了一个由士大夫组成的新阶层,在接下来 1300 年大部分时间,它将权力紧紧握在自己手中。
在中国,两性关系通常呈现出自相矛盾的本质,唐朝也为此提供了一些引人入胜的、常常互相冲突的见解。法律规范表明,通过严厉惩罚那些不忠甚至敢于反抗的妇女,严格的父权制得到了加强。妇女几乎没有离婚、拥有财产或再婚的权力。这些法律为那种更严酷对待妇女的法律和社会态度(包括缠足)在宋朝的出现奠定了基础。在唐朝,许多妇女在宫廷获得了很有影响的职位。乐妓在宫廷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她们创作自己的艺术歌曲,以著名男性诗人的诗歌填词。唐朝也出现了中国历史上唯一一位杰出的女皇,即武则天(参见图 8.9),她统治中国 20 年(685—705)。武则天并非一位自满的或不成功的“女性”统治者。在统治期间,她进一步削弱旧贵族、支持佛教、巩固科举制,甚至在一次军事行动中击败朝鲜。她也研究音乐和文学,赞助撰写著名女性的传记。
图 8.9 女皇武则天。
武则天是中国历史上唯一一位女皇。她作为至高无上的领袖统治了中国 20 年(685—705)
《木兰辞》是唐朝建立前一个世纪创作的,它为我们提供了另一个耐人寻味的途径来窥探当时社会对待妇女的态度。这首诗讲述一个叫木兰的女孩的故事:天子征兵抗击好战的北方游牧部落,老父榜上有名,木兰代父从军。勇敢而才能突出的木兰女扮男装,与将士一起奋勇杀敌十二年,未曾被怀疑为女儿身。战争结束后,木兰因勇武而赢得天子的当面赏赐。然后她返回故里,脱去战袍,穿上以前的衣裳,同伴都感到十分惊讶,木兰又成了孝顺的女儿。
这里面包含的信息显然是矛盾的。一方面,木兰是一位具有创造力、勇气和军事才能的女性,支配男人的世界绰绰有余。另一方面,在证明了自己的能力(以及子女对父亲的义务)之后,她想做的,就是回到班昭在《女诫》中为妇女阐明的角色。最后,这首辞似乎暗示了一点,即在战场杀敌之际,男性和女性之间似乎并无任何重大的性格或技能差异:
雄兔脚扑朔,
雌兔眼迷离。
双兔傍地走,
安能辨我是雄雌?
印度
同样,在公元一千纪,随着印度教的充分发展,印度的两性关系也变得更复杂。许多强大的女神出现了,她们不但需要得到崇拜,也需要受到敬畏,其中包括湿婆之妻帕尔瓦蒂(Parvati)、毗湿奴之妻拉克西米(Lakshmi)、印度缪斯萨拉斯瓦蒂(Sarasvati)、女战神杜尔迦(Durga)以及从杜尔迦眉毛散发出来的伽梨女神(Kali)。总体而言,这些非凡的女神代表了所有女性的几个理想化形象:家庭(或者忠心耿耿的追随者)的慈母,反抗任何威胁家庭之人的凶猛战士,伟大音乐和艺术的灵感之源,以及性欲和性爱的象征。
尽管这些女神很有威力,而且笈多王朝也支持印度教,但是,与性别相关的法律却变得更具父权制味道。童婚很常见,女孩在 8 岁到 9 岁时,家长就替她们订下婚事,她们一到青春期就举行正式婚礼。这样,年轻的妻子(事实上是一些孩子)就受到年长男子的控制,她们全身心地投入到家庭而不是公共事务之中。
伊斯兰文明
在我们对农耕文明时代不断发展的社会复杂性的考察中,最后一个例子来自伊斯兰文明,它也再次提醒我们注意归纳的难度。我们在前一章已经讨论过,非洲-欧亚大陆的大片土地,包括许多比较古老的农耕文明,都被纳入到公元一千纪出现的庞大的伊斯兰世界中。当伊斯兰阿拉伯人把他们的信仰和政治控制扩大到非洲-欧亚大陆父权制历史十分悠久的地区时,这些古老的文化传统也影响了不断发展的伊斯兰教的态度。伊斯兰经书也有大量内容论及妇女在伊斯兰社会的角色和地位,因此,扩张导致了伊斯兰教核心教义与借鉴而来的观念的综合,由此对伊斯兰社会产生的影响延续至今。
就伊斯兰教出现之前阿拉伯半岛的贝都因人社会中妇女的地位问题而言,学者们意见不一。一些人认为两性之间相对平等(他们以先知穆罕默德本人的妻子、成功的商人赫蒂彻作为例证);另一些人表示,贝都因人社会是严格父权制的(接受杀死女婴以及一夫多妻制)。《古兰经》为伊斯兰教早期阶段妇女的地位提供了混合的观点。妇女通常被描述为可敬的伴侣而不是财产,穆罕默德对自己的妻子很温和,也很尊敬她们。《古兰经》不认可杀死女婴的行为,主张嫁妆应当归妻子而不是丈夫,承认妇女有权管理她们带到夫家的财产。婚姻也被视为一种契约,在这种契约中,妻子的同意是十分必要的。根据这些句子以及其他相关语句,一些性别史学家认为,较之于许多其他同时代的社会,伊斯兰律法同样为妇女提供了大量权力。另一些史学家指出了伊斯兰律法明确无误的父权制本质,这种法律旨在严格规范妇女的性爱和社会生活,妇女只允许有一个丈夫,而男子却可以娶四个老婆。
公元 8 世纪,伊斯兰教传播到古代波斯和美索不达米亚中心地带,在此后的哈里发王朝统治下,穆斯林采纳了当地早已存在的诸多文化习俗。妇女戴面纱的做法,在美索不达米亚社会已经有几千年历史;上层妇女被限制在家里,只有戴上面纱并且由男伴陪同,她们才可以现身于公共场合。穆斯林男子很关心后代的血统纯正,因此,他们很快接受了这些习俗,并且把它们写入伊斯兰律法之中。
在公元一千纪到公元二千纪的哈里发统治时期,能够接受高水准教育的妇女精英,可以扮演一种半公开角色。公元 859 年,法蒂玛·菲赫利(Fatima al-Fihri)创建了重要的卡鲁因(al-Karaouine)高等学院;在 12 世纪和 13 世纪的大马士革,妇女通过慈善信托基金资助修建了 26 所清真寺和伊斯兰学校。不过,依照史学家估计,到 12 世纪,妇女至多只占学者总数的 1%,她们出席讲座的行为往往受到保守人士的严厉批评。在伊斯兰世界,中层和下层妇女也能找到工作,她们由此在社会中扮演更加公开的角色。其中一些妇女成为农夫、建筑工人、护士、经纪人以及放贷者;纺织业中的染料、纺纱和刺绣等部门被妇女垄断。女护士也在许多伊斯兰医院工作,在 12 世纪的阿尔莫哈德哈里发(the Almohad Caliphate)时期,还出现了两位医生。当然,医院需要女性医护人员的原因,在于男性病人和女性病人是严格分离的。
大约公元前 2000 年到公元 1000 年间的这些非洲-欧亚大陆农耕文明的例子,证明了农耕文明时代中社会和两性关系的迷人的复杂性。专业化、相互依赖和社会等级制的趋势(我们最初在乌鲁克考察过),在这个时代的大城市和大型国家中得到加强。基于财富、出生、职业和性别的差异,变得更加清晰,从而导致严格的结构得到巩固,在这种结构中,精英通过武力和成文法向社会下层行使强制性权力。现代之前,情况一直如此,进入现代之后,以平等主义和女权主义观念为基础的各种政治意识形态出现,它们在世界广大地区引发了重大的政治和社会革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