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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常识》古人对“法律”一词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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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由“法”演变而来。在中国古代,金文中即有”!“字,水、蝄为会意。水表平、公正,蝄为一种神兽。据神话传说,皋陶为尧手下的一个大法官,善判是非,公正无私,处理每件事都公平如水。有一次,西番向尧帝敬献了一头兽叫作“蝄”,为“一角之羊也,性知有罪。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斯盖天生一角圣兽,助狱为验。故皋陶敬羊,起坐时之”(王充《论衡·是应》)。后来文字产生时,就依据这个传说,创造了”!“字。《说文解字》即说:“!,刑也,平之如水,从水、蝄,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段玉裁注说:“法之正人,如蝄之去恶也。”后”!“字简化为如今的“法”。据称,为了纪念“蝄”的协助办案功绩,就把公平办案叫作“蝄法”,久而久之,演变为现代汉语中的词汇“执法”。

“法”首先是指一种实在的社会现象,其次是指描述这样一个社会现象的概念或名称。在哲理意义上,汉语的“法”与“理”、“常”通用,指的是“道理”、“天理”之类常行的范型或标准。《尔雅·释诂》里说:“法,常也。”上古时期即已有“法”,“若古有训,蚩尤惟始作乱……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尚书·吕刑》)。“法”也被用于典章意义,与“律”、“法律”是一个意思。《管子·七臣七主篇》里说:“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这里应该算是“法”和“律”连用的最早记载。在后世中,虽然“法”和“律”经常分开使用,但是在国家法律文件的意义上,两者是同一个含义。国家法律意义上的法与哲理意义上的法是不等同的。在清末民初的时候,由于日本对中国的影响,“法律”逐渐代替了“法”而被使用。这个意义上的法律是指由国家颁行的法律,不等于“天理”、“通理”意义上的法。在西方国家,“法”也有多义性,也可以分为哲理意义和国法意义两个层面来理解。通常来说,“法律”是在“国家的法律”这个层面上来使用的。外延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法官在判决中创制规则而形成的判例法、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法和像教会法那样其他的执行国家法律职能的法。法律的特征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和程序性等。概而言之,法律就是体现国家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规范性、普遍性和程序性的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或行为规范。

(沈诤 杨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