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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中天中华史:王安石变法》第二章 一意孤行 风满御史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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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宁二年(1069)二月极不寻常,首先值得注意的是富弼和王安石分别被任命为宰相和副宰相。两项人事变动一前一后,头天富弼拜相,次日王安石履新。我们知道,宰相和副宰相合称宰执,都是中央政府的班子成员。那么,这两项任命为什么不在同一天发表?其中难道没有奥秘?[9]

当然有,只不过很少有人注意。

实际上富弼的任命本身就很奇怪。正如我们在前一章说过的,他在神宗即位之初给出的建议是无为而治,跟王安石的主张正可谓南辕北辙。更有趣的是,富弼话音刚落,三天后王安石就在首次见到皇帝时发表了要学就学尧舜,用不着学唐太宗的豪言壮语。这样两个人,怎么可能搭班子?[10]

然而神宗偏偏就这样做了。

显然,这应该不是皇帝的一时冲动。相反,此刻的神宗恐怕很清楚,一个新老并用的“国务委员会”才是他最需要也最放心的:新人可以推进改革,老人能够维持稳定。年轻的皇帝虽然锐意革新,却并不希望他的帝国动荡不安。

于是,他想到了富弼。

富弼跟前任宰相韩琦、现任宰相曾公亮一样,也是三朝元老。而且,如果说作为北宋兵书《武经总要》主编之一的曾公亮是军事科学家,那么,主持了庆历二年(1042)对辽谈判的富弼则是杰出的外交家。当时,契丹来势汹汹向大宋索要土地,朝中文武个个谈虎色变,避之唯恐不及,宰相吕夷简则趁机向仁宗“推荐”与自己不和的富弼。欧阳修担心富弼有去无回,提出反对,富弼却进宫对皇帝说:主上之忧就是臣下之辱。臣愿意出使北朝,不敢贪生怕死。[11]

结果,富弼为双方争取到八十年的和平。[12]

这样的大臣无论威望还是忠诚度都毋庸置疑。何况富弼既不像曾公亮那样力挺王安石,也不像韩琦那样明确反对王安石。让他和曾公亮一起担任宰相,按说能够起到稳定人心的作用。当然,为了表示对老臣的礼遇,宣布王安石的任命要迟一天。应该说,这是如意算盘,也是合理安排。[13]

但是结果怎么样呢?

事与愿违,熙宁二年并不平静,以后也一样。

◎熙宁二年(1069)有关事件一览表

 月  日  事件  二月  初二  任命富弼为宰相  初三  任命王安石为副宰相  初九  司马光请求外放,不许  二十七  设立制置三司条例司,陈升之、王安石领衔  吕惠卿为条例司成员  三月  十六  苏辙为条例司成员,提出去三冗主张  四月  十一  副宰相唐介卒  二十一  条例司派出巡视员  五月  十八  吕诲弹劾王安石  二十一  王安石提交辞呈,神宗封还  二十二  王安石称病不朝  二十九  王安石面见神宗  三十  神宗下诏宽慰王安石  不详  苏轼称神宗求治太急,听言太广,进人太锐  六月  二十二  吕诲免职,吕公著接任御史中丞  七月  初五  试行均输法  八月  初九  侍御史刘琦、监察御史里行钱顗因与侍御史知杂事刘述联名弹劾王安石而被贬出京  十一  殿中侍御史孙昌龄被贬出京  司马光和范纯仁上书抗议  十二  同知谏院范纯仁免职  十四  范纯仁公布所有奏折,富弼罢工  十五  范纯仁被贬出京  十六  罢免苏辙条例司职务  二十七  程颢任监察御史里行  二十八  侍御史知杂事刘述等人被贬出京  九月  初四  试行青苗法,又称常平给敛法  十月  初三  富弼罢相,陈升之拜相  司马光发表歧视南方人的言论   十一月  初二  陈升之质疑制置三司条例司并拒绝领其事  令枢密副使韩绛同条例司  初六  神宗欲起用苏轼,被王安石阻拦,换人  十三  颁布农田水利法  十七  司马光进讲《资治通鉴》,反对变法  十九  吕惠卿与司马光御前辩论  闰十一月  十六  启用曾布  十二月  十九  条例司奏请差遣特派员推行新法  初一  开始改革宗室待遇  二十一  吕公著攻击条例司  某日  苏轼上七千言书,王安石深恶痛绝 

惹出事来的是王安石,掀起风波的是吕诲。不过,吕诲虽然被贬,却没有吓退那些言谏官员和监察官员,反而更加激起了他们的斗志。这时,尽管御史中丞换成了王安石推荐的吕公著,唐宋两代却从来就有“台中无长官”的传统。也就是说,御史台的所有官员无论职位高低,都可以弹劾宰相和副宰相,并不需要事先请示御史中丞。

于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联名弹劾王安石的是刘述、刘琦和钱顗(读如以),职务分别是侍御史知杂事、侍御史和监察御史里行。唐宋两代的御史台下辖三院,台院的主要官员为侍御史,殿院的为殿中侍御史,察院的为监察御史。资历浅的非正式监察官员都叫里行,资深的侍御史兼知杂事,总领御史台日常事务,是仅次于御史中丞(台长)的中央最高监察部门二把手。

所以,侍御史知杂事刘述领衔联名弹劾,事情的严重性就不亚于吕诲独立作战。奏折的措辞更是严厉,痛斥王安石执政以来专横跋扈肆无忌惮,反唐尧虞舜祥和之道,用商鞅韩非权诈之术,弃祖宗仁民爱物之家法,改立与民争利祸害天下之新议,以至于人心浮动嚣然不安。因此,他们请求皇帝立即撤销其参知政事的职务,就连暗中支持王安石的宰相曾公亮,抵制不力的副宰相赵抃,也应该一并罢免。

这可真是重磅炸弹。

实际上吕诲被贬之后,御史台就一直群情激奋。奏折雪片般地飞进宫中,参加战斗的也不止这三人。王安石的应对则是一面指使开封府法官王克臣罗织罪名诬告刘述,一面奏请皇帝将刘琦和钱顗贬到外地去做管盐酒事务的小官。

钱顗立即上路。离开御史台时,他当众痛骂由于王安石的推荐而进入监察部门的同僚殿中侍御史孙昌龄:身为监察官员就该精忠报国,为什么要像奴才一样服侍王安石?你自以为得计,可以青云直上吗?我看你猪狗不如!

说完,钱顗拂袖上马而去。

孙昌龄莫名其妙被劈头盖脸骂得狗血喷头,只好硬着头皮出面弹劾那个状告刘述的开封法官王克臣,说他巴结权贵欺君罔上,又说了王安石新法的许多不是,这才撇清自己与王安石的关系,挽回自己在监察部门的脸面。[14]

结果,孙昌龄也被贬。[15]

这时,一位言谏官员看不下去了。此公名叫范纯仁,职务是同知谏院,即言谏部门的副长官。言谏与监察虽然任务不同,前者劝谏皇帝,后者监督官员,但由于都负有反映舆情之责,所以同声相应同气相求。更何况这位范纯仁也非同一般,他的父亲正是曾经的改革派领袖范仲淹。

与范纯仁并肩作战的是司马光。他直言不讳地说:王安石原本就不得人心,现在又因为他而罢免御史,这是双重的不顾民心向背。如果监察官员忠于职守也要受到处分,臣恐从今往后,天下人都会闭上嘴巴,陛下再也听不到真话。

范纯仁更是义愤填膺。他说:人臣以尽职为忠,人君以纳谏为美。只有这样,执政才不敢为所欲为,小人也才不能祸国殃民。祖宗创立的言谏监察制度如果被破坏,请问陛下靠什么保证长治久安?何况王安石离经叛道党同伐异,岂非倒行逆施,难道不该罢免?曾公亮同流合污晚节不保,赵抃心知其非而不能力挽狂澜,难道还要留任?[16]

这时的司马光和范纯仁同心同德,共同维护着帝制时代原本就稀缺的言论自由,以及士大夫参政议政的权利。尽管后来司马光也会变得跋扈,范纯仁跟他也要分手。

神宗当然不能接受他们的意见。但王安石提出要将刘述送进大狱,皇帝也不同意。最后的结果,是刘述被贬到今天的江西九江去做知州,只不过是在范纯仁辞职之后。 [17]

辞职并没有马上得到批准,王安石甚至悄悄托人带话给范纯仁:别走,政府已经在讨论安排你做知制诰。范纯仁却嗤之以鼻:这种话怎么传到我耳朵里来了?是要收买,还是吓唬?意见不被采纳,高官厚禄有什么用?于是他一不做二不休,将自己的奏折抄送中书省,等于发表了公开信。

王安石咬牙切齿,奏请皇帝重罚范纯仁。

神宗说:他没有罪,给个好地方做知府去吧![18]

富弼却坐不住了。

作为三朝元老,富弼深知皇帝任命的初衷,原本也是打算维护安定团结的。他甚至在上任不久就将言谏和监察官员请到政府,希望大家同心协力和衷共济。可惜没人体恤他这和事佬,谏院的长官就不客气地说:朝廷如果做得对,谁敢不赞成?做得不对,下官就算想赞同,也办不到呀![19]

以后的日子更不好过。王安石固然咄咄逼人,范纯仁也不依不饶。范纯仁说:富弼身受三朝厚恩,却不能以天下为己任,于公于私都不妥当。由于富弼与先臣(范仲淹)是老朋友,臣又是言官,不敢私下里向他提出忠告。因此,恳请陛下将臣的奏折交给他看,让他好好反省反省。[20]

富弼无奈,只好辞职。神宗也无奈,只好同意。

于是皇帝问富弼:爱卿离职,谁可替代?

富弼答:文彦博。

皇帝默然。过了一会儿,又问:王安石怎么样?

富弼也一言不发。[21]

神宗不想要文彦博,富弼不想要王安石,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就落在了陈升之的头上。

不过谁都没想到,陈升之跟王安石也翻脸了。

[9]见《宋史·神宗本纪一》、毕沅《续资治通鉴》卷六十六熙宁二年二月己亥日条及庚子日条。

[10]见毕沅《续资治通鉴》卷六十六、黄以周等《拾补》卷三上熙宁元年四月壬寅朔日条和乙巳日条。

[11]见《宋史·富弼传》、李焘《长编》卷一百三十五、毕沅《续资治通鉴》卷四十四庆历二年三月己巳日条。

[12]富弼使辽在公元1042年,宋徽宗联金伐辽在公元1122年。

[13]据黄以周等《拾补》卷四熙宁二年二月庚子日条注引《续宋编年资治通鉴》,对王安石的任命原本还要晚几天,但因为神宗听到反对意见,这才提前到富弼拜相的第二天。此说可供参考。

[14]以上见毕沅《续资治通鉴》卷六十七、黄以周等《拾补》卷五熙宁二年八月癸卯日条并注。

[15]见毕沅《续资治通鉴》卷六十七、黄以周等《拾补》卷五熙宁二年八月乙巳日条。

[16]以上见黄以周等《拾补》卷五熙宁二年八月乙巳日条、丙午日条。

[17]见《宋史·刘述传》。

[18]以上见《宋史·范纯仁传》、毕沅《续资治通鉴》卷六十七熙宁二年八月丙午日条、戊申日条、己酉日条。

[19]见毕沅《续资治通鉴》卷六十六熙宁二年四月戊戌日条。

[20]见毕沅《续资治通鉴》卷六十七熙宁二年八月丙午日条。

[21]见毕沅《续资治通鉴》卷六十七熙宁二年十月丙申日条,参看黄以周等《拾补》卷五熙宁二年十月丙申日条注。